游錫堃說他「同意」搜索高虹安?台北地檢署駁:依法通知即可

高虹安。图/本报资料照片

检调查办新竹市长当选人高虹安涉贪一案,昨天搜索高虹安立法院中兴大楼10楼的办公室,关于搜索前的程序践行,立法院长游锡堃、检方说法不一致;台北地检署今天强调,搜索高虹安的办公室依法「通知」游锡堃即可。

台北地检署今天正式发新闻稿表示,「本署侦办高姓被告涉嫌浮报助理费等案件,昨(15)日上午系由检察长先以电话通知立法院秘书长,请其陈报游院长后,再由院方人员引领执行人员前往高姓被告国会办公室进行搜索,并无本署事先函请立法院同意搜索之事,特此澄清。」

至于游锡堃昨天于搜索行动曝光接受媒体采访时则表示,「前几天就在林志嘉送上来的签呈上批准同意」,游的说法明显与台北检署的认知不符。

依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在政府机关、军营、军舰或军事上秘密处所内行搜索或扣押者,应通知该管长官或可为其代表之人在场」,台北地检署查办高虹安于昨天的搜索、搜证作为,实质上只要践行「通知」该管长官即合法,与游锡堃同意或者不同意毫无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