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毓兰》幼童亲睹父母被杀后遭连番询问 怒见检警司法开倒车!

游毓兰》如何安抚幼小心灵?怒见检警司法开倒车!

【爱传媒游毓兰专栏】对待儿童被害人及证人的调查应有专业人员适当协助,以符合儿童权利公约的要求,并落实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政策。

高雄市苓雅区15日发生凶杀案,凶嫌邻居吴男因不明原因在当日上午持刀上楼,刺杀罗姓夫妻后逃逸,当下2人的2名儿子目击过程,随即至管理室求助,员警获报到场时,发现被害人1人倒卧客厅地板,1人则倒卧卧室地板,均已明显死亡。

真是令人悲伤与人神共愤的案件!究竟要有多深的冤仇大恨,才会促使一个人用如此凶残的手段杀害他人?而现今最重要的,除了案件侦办的进度外,还有死者2名稚子的照顾!接下来势必还有许多司法程序要进行,然而,儿童能否禁得起连番的询问?如何安抚幼小的心灵?如何不再多次回忆那些不堪的画面?亲眼目睹令人惊恐至极的犯罪现场,这绝对非常需要专业人员介入与协助!

十几年前,我曾经写过「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侦讯:以性侵害与人口贩运为例」专文,讨论对待儿童被害人、证人的处理方式,内容应可供本案进行司法程序的参考:「在整个司法过程中应当以关爱和谨慎的态度对待儿童被害人和证人,考虑到他们的个人处境和紧迫需要、年龄、性别、伤残情况和成熟程度,并充分尊重他们的身体、精神和道德的完整性;为了避免给儿童造成更多的痛苦,应当由受过训练的专业人员以敏感的、尊重人的和周密的方式进行面谈、检查和其他形式的调查。

上述的儿童被害人与证人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就是《儿童权利公约》的体现,讽刺的是,我国自103年11月20日通过「儿童权利公约施行法」,居然高雄市两位目睹双亲残忍被杀的幼儿,还要继续忍受刑事司法制度上毫无【以被害人为中心】与儿童权利保障的讯问,是可忍,孰不可忍!

我国通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后,及致力于对被害人保护,警察设有妇幼队,地检署也有妇幼专组检察官,也订有相关法规与作业程序,例如:性侵害案件减少被害人重复陈述作业要点。本案虽然不是性侵害案件,然而此等暴力凶杀案件,目击者又是死者年仅6、7岁的孩子,心里冲击与创伤之巨大,绝对不亚于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因此似可比照减述作业程序,以减少让幼童不断回忆与陈述案发经过,所造成一遍又一遍的身心创伤!

作者为立委、前警大教授

照片来源: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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