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籍逃逸移工掳同乡勒赎 拘禁施暴24小时拿赎金放人

越籍黎姓逃逸移工掳走同乡勒赎,法官判刑3年8月。(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越南籍黎姓逃逸移工与同乡友人去年9月间到中市某公司员工宿舍掳走同乡郑男,将他拘禁殴打成伤,命联络亲友支付赎金,经郑在台胞兄及在越南胞妹急汇新台币7万余元后,黎男等人拿到赎金,隔天晚间将郑释放,警方循线逮捕黎男,法官依掳人勒赎罪判3年8月,可上诉。

黎男以工作为由入境台湾,居留期至2019年6月24日至2010年3月10日,因连续旷职3日,2010年3月20日被废止居留许可,他逾期停留台湾,并与越南籍友人「阿贵」、「阿赏」共同谋议锁定同乡掳人勒赎。

「阿赏」传送越南籍郑姓男移工的照片给黎男辨识,黎男在去年9月24日晚间开车载「阿贵」、「阿赏」等3人前往中市1家钢铁公司员工宿舍。

由「阿贵」、「阿赏」等人持手铐、电击棒、球棒等物入内,铐住郑男双手、将他架走上车,并以眼罩蒙住双眼,载到大甲区拘禁,黎男及「阿贵」、「阿赏」等人徒手、持警棍、球棒、电击棒等殴打郑男,将他打到鼻青脸肿,多处擦裂伤,命令他联系亲友付赎金。

郑男联系在台的胞兄及在越南的胞妹协助,两人共汇款新台币7万多元,黎男等人拿到赎金后,隔天晚间将郑载到清水区释放,郑被监禁24小时后脱困,搭计程车回宿舍,向警方报案。

警方循线逮捕黎男,黎男坦承犯行,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赔偿损失,刑法347条掳人勒赎罪法定最轻本刑为有期徒刑7年,依第5项规定取赎后而释放被害人,得减轻其刑,判刑3年8月,并于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