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检署旁偷拍裙底风光 色狼挨告辩称「冲动控制障碍」

曾经因窃录方式侵害他人隐私遭判刑的陈姓男子,去年在台北地检署旁的人行道,趁张姓女子用手机疏于注意之际,他拿自己手机从下方伸入张女裙底拍摄。(示意图/达志影像)

曾经因窃录方式侵害他人隐私遭判刑的陈姓男子,去年在台北地检署旁的人行道,趁张姓女子用手机疏于注意之际,他拿自己手机从下方伸入张女裙底拍摄,检方起诉后,他辩称自己有冲动控制障碍问题求法官轻判,台北地方法院依犯窃录身体隐私部位罪判处拘役55天,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去年8月16日上午7点,陈男在北检旁人行道拿他的智慧型手机,自下方伸入张女裙底,擅自窃录她的身体隐私部位,经张女发现后喝斥阻止,陈男逃离现场,张女报警处理后,经警调阅现场监视器录影画面后,始循线逮陈男。

北院认为陈男因妨害秘密案件遭判处拘役50日确定后,又紧接于该案之后犯下本案,显见其惯于以窃录方式侵害他人隐私,不宜薄惩,斟酌被害人具状称无调解意愿,不愿意与陈男见面等一切情状,判处拘役55天,可易科罚金。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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