载友买针筒打毒品暴毙 猪队友急弃尸仅判2月 检方将上诉
检警认为卓男是在畏惧下,怕残刑遭牵连,因此萌生遗弃尸体之意,若要急救应该要将郑男送医,或确实交给消防人员,并非弃置在地。
彰化卓姓男子载友人郑男购买针头,并提供处所施打毒品,没想到竟暴毙死亡,但卓男并未即时将郑男送医,反而遗弃在消防队门口,随即离去,警方循线逮到卓男,遭检方依遗弃尸体罪移送;不过地院认为,无法证明郑男被放置在消防队时是否死亡,难证明有遗弃尸体罪嫌因此判无罪,仅以帮助施用第一级毒品,处有期徒刑2月。
这起事件发生在去年12月11日晚间,郑男欲施打毒品,叫卓男开车到田中公所附近的针具自动贩卖机购买针筒,拿到针筒的郑男原想在车上施打但遭卓男拒绝,改前往卓男的姨丈家施打,直到12日凌晨,有服用抗精神药物的郑男因毒药加成作用等,呼吸衰竭倒地死亡。
判决书指出,当晚卓男发现郑男倒地后,随即叫姨丈等家人协助,并尝试急救无效,最后将其擡上车并载往医院,但开车的卓男行经至田中消防分队时,突然回转将车停在消防队门口,并将郑男搬下车放在距离门口6.8公尺处的地上,探看门口拨打119报案,但并未与任何接线人员对话及断话,随即离去。
过了50分钟后郑男才被路过民众发现,经救护人员送医抢救,到院时无呼吸心跳,最终回天乏术;事实上卓男才刚假释出狱,检警认为卓男是在畏惧下,怕残刑遭牵连,因此萌生遗弃尸体之意,若要急救应该要将郑男送医,或确实交给消防人员,并非弃置在地。
而法医解敨郑男其气管存在碎虾肉,因服用毒品及安眠药物导致肺部瘀血,抑制呼吸作用,认为是在吃虾瞬间呼吸衰竭死亡;不过法官看法不同,认为本案争点是卓男将郑男放在消防队门口路旁时,客观上郑男是否已死亡,又卓男主观上是否认知郑男当时已经死亡。
法官审酌,郑男固然于吃虾时瞬间死亡,但证人看见郑男突然倒地上前抢救时,是否已知悉郑男失去呼吸心跳、甚至死亡,纵然察觉失去呼吸、心跳,但生活中不乏听闻失去心跳之人在经过抢救后,恢复健康之情事,因此察觉某人无呼吸心跳,与主观认定该人死亡不能划上等号,重点在于抢救是否即时;最终依现存证据不足以认定被告知悉郑男已死亡,应为无罪判决,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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