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母男友强吻袭胸女躲厕所报案 警采男唾液存证定罪

一名50多岁辛姓男子趁女友在厨房洗碗时,竟在客厅强吻女友的女儿小花(化名)并抚摸胸部。基隆地院根据警方在小花脸上采到辛男唾液,认定触犯强制猥亵罪判处9月徒刑。(徐佑升摄)

一名50多岁辛姓男子趁女友在厨房洗碗时,竟在客厅强吻女友的女儿小花(化名)颈部、左耳、左脸后并抚摸胸部。基隆地院审理时,辛男辩称,小花是因为不满他在女友离婚前就跟她交往,故意陷害他,但法官调查辛男才认识女子1个月,「同意交往说」有违常情不予采信;同时,警方也在小花脸上采到辛男唾液,认定触犯强制猥亵罪判处9月徒刑。

判决指出,辛男于去年1月晚间10时许作客女友家中,当时女友到厨房洗碗,只剩他与女友女儿小花在客厅,辛男竟强吻小花颈部、左耳、左脸等处,还伸手抚摸她胸部。

小花遭猥亵后,急忙躲进厕所,并机警透过手机传讯息给姐姐协助报案;警方获报赶抵后,小花才从厕所出来,指控遭辛男强吻其脸、颈与耳朵,还乱摸其胸部。

而警方当晚便在家中,采集小花脸部、颈部与耳朵等处检体;经与辛男检体进行比对,确认小花脸部上采到的唾液,就是辛男所留下,检方据此将辛男依涉犯强制猥亵罪起诉。

法院审理时,辛男辩称,小花是因为不满他在女友离婚前,就跟她交往,因此怀恨他,故意陷害他;还说小花脸上的唾液是他在聊天时口水不小心沾到小花身上,想借故脱罪。

判决指出,警方在小花颈部采到辛男的唾液,却辩称是聊天时口水沾到小花身上,明显悖于常情,至于陷害辩解,交往说法,全属臆测之词,毫无根据。

判决强调,辛男与小花母亲交往,竟罔顾人伦,强吻女友的女儿、与伸手摸小花胸部,对小花身体、心理造成难以抹灭伤害,严重破坏社会善良风俗,依强制猥亵罪判处9月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