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征求意见: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
证监会就《关于修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科创板改革 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八条措施》,证监会拟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进行修改,授权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类配售的具体要求,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分类配售的具体要求适用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同时,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的修订情况,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进行相应修改,并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证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