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交所、柜买董总设旋转门 金管会摇头

曾铭宗等19位立委联署推动修正「证券交易法」第11条条文修正草案,两大重点,一是增列柜买中心的法律地位。金管会表示,证交法第42条及第62条规定,已经赋予「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的法源,且金管会已发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管理办法」,已有确立柜买中心的法律地位。

二是增列证交所及柜买中心董事长及总经理的旋转门条款,限制董总于离职后三年内,不得担任与其离职前五年内之职务。

对此,金管会提出三大反对理由,一是旋转门条款重大影响人民工作权益,据「公务员服务法」第16条有关公务人员离职后一定期间内不得任职相关职务规定,大法官解释认为立法机关应审酌维护公务员公正廉明的重要公益与人民选择职业自由的均衡,检讨修正。而证交所及柜买中心董总「非属公务人员」,不宜参照公务人员「旋转门条款」限制其转任与职务直接相关的营利事业。

二是会影响证券周边单位经营及竞争力。金管会认为,证交所及柜买中心为因应国内外证券市场的复杂化及国际化趋势,需具备高度专业性及实际经验的人才,若订定旋转门条款,恐不易招募适任人才,影响证券周边单位经营及竞争力。

三是宜各部会所有周边单位作通盘性考量与规划,现行各部会各有所辖公民营事业、财团法人等周边单位,是否限制其董事长或总经理直接转任相关的营利事业,宜通盘考量,不宜仅证交所及柜买中心为个别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