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文灿涉贪案交保恐生变 检方将传唤桃市府官员

涉入贪污案的郑文灿,7日请辞海基会董事长一职。(中时资料照/范扬光摄)

前桃园市长郑文灿涉贪案,一审裁定500万元交保,检提抗告,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检方将传唤桃园市府局处公务人员查明事实,是否郑男有串证之可能,或逃亡的可能,撤销交保裁定,发回桃院更为妥适的裁定。

一审桃园地院裁定郑文灿以500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并禁止与同案被告、犯罪嫌疑人、证人等相关人联系或接触。检不服提抗告。

高院认为一审并未于裁定中说明郑男究竟有何羁押之原因,若被告有羁押原因是否均无羁押之必要?一审未予以说明其认定依据,高院自无从判断其适法、妥当性。

此外,检察官已于声请羁押理由书及抗告书中叙明尚有传唤桃园市府相关局处公务人员以查明本案事实之必要,则相关共犯或证人与郑男间是否尚有联络本案案情之可能?

高院指出,共犯间具有利害关系,彼此存有相互勾串供词、互为维护之高度可能性,复酌郑男在本案之地位、角色及参与程度,是否能排除其影响与其具有一定上下隶属关系之共犯或证人陈述之可能性?

高院酌以现今通讯软体发展程度甚易被用以联系勾串或影响相关人未来陈述之可能性,在全案情节尚未调查厘清前,他及其他共犯、证人间是否仍有勾串之可能?一审谕知是否即能排除被告逃亡,甚或排除被告与其他共犯或证人互相联络本案案情而串证、灭证之可能?未见原裁定详予论述,显有理由不备之违误。

高院指出,原裁定既有不当之处,于法要属无可维持,应由高院以撤销,发回一审法院更为妥适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