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审判 | 虚拟空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问题之探——以《黑神话:悟空》中的“如来金箍棒”为切入点

文 | 北方工业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邓恒

2024年8月20日,首款国产3A游戏《黑神话:悟空》上线,受到社会各界关注。《黑神话:悟空》中的虚拟角色造型、“天命人”使用的兵器“如来金箍棒”等道具装备深受玩家喜爱,以其为原型制作的手办等实物商品均有不错的销量。虚拟空间中的外观设计在物质空间中是否可以被自由地再现问题也引发了人们的思考。《黑神话:悟空》的技术底层支撑是数字技术、增强现实(AR)、虚拟现实(VR)等技术的深度应用,是虚拟空间技术的具体应用场景,虚拟与实景相融合让游戏玩家身临其境。随着虚拟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成熟,部分领域物质空间与虚拟空间可以很好地融合,如全三维仿真模拟技术不但能够让操作者获得与实景无差别的感官体验,还能够精准模拟和演示出物质空间的全过程。通过技术支持,物理世界的外观设计产品在虚拟空间中能够被无差异性再现,反之亦然。本文拟从外观设计的角度思考虚拟空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的关系及立法之回应

从技术角度来看,虚拟空间是通过网络技术、数字技术、AR、VR及云计算等多种技术手段创造的与现实空间相对应的抽象数字世界。随着虚拟空间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应用场景的不断普及,虚拟空间逐渐与现实空间形成映射关系并可作为现实空间的延伸和补充。

虚拟空间既是技术创新的对象,也是技术创新的载体,虚拟空间中的知识产权呈现出自身的特点。根据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解释,物理空间中,知识产权本身是非物质性的,知识产权的载体是有形性的。因此,知识产权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区别于物权的本质特征。然而,在虚拟空间中,无论是承载标识的虚拟商品还是附着外观设计的虚拟产品均只有视觉感官效果而无商品或产品功能。具体而言,虚拟空间中,不仅知识产权本身是非物质性的,承载知识产权的载体也是非物质性和虚拟化的。无论是商标、作品还是外观设计,它们虚拟的本质是相同的,并且都是数字化的呈现。

虚拟空间作为创新的新场域,虚拟空间中的创新成果该如何保护,是否可以适用物质空间创新成果保护的既有规则,都是关乎虚拟空间技术创新及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具体到游戏《黑神话:悟空》而言,游戏中极具创新的角色和道具设计是否可以获得外观设计保护,是目前我国在虚拟空间知识产权保护及立法实践要回应的现实问题。司法实践中,世界各国和地区针对此问题也作出了积极回应。例如,新加坡2020年新修改的《外观设计注册法》将可以申请外观设计的“物品”扩大到“非实物产品”。纵观虚拟空间的商标保护立法动向,美国、英国、澳大利亚、韩国、日本等一些国家对虚拟空间商标保护进行了探索和实践。我国积极回应虚拟空间外观设计保护需要符合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和发展趋势。

外观设计制度功能及其产品与设计之关系

从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历史沿革来看,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是工业及商品经济发展的产物。同类产品的功能趋向同质化,导致产品的外形设计逐步成为吸引消费者注意进而激发其购买欲望的因素之一。为保护产品的造型和外在设计,外观设计专利制度应运而生。由此可见,尽管产品是外观设计的载体,外观设计需要依附在产品之上得以呈现,但产品本身并非外观设计专利制度保护的目的。外观设计与产品无论在物理上还是在概念上都是可分离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设立的初衷是保护富有创新和美感的新设计。例如,随着虚拟仿真技术的发展,某款车的造型和新设计既可以通过图纸或三维制图软件呈现出来,也可以通过真实的车而被制造出来,实物和非实物呈现所传递、表达的新设计在视觉感知、风格以及理念方面基本可以做到无实质性差异。换言之,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核心目的在于保护依附于产品之上的新设计,而不拘泥于产品的具体形式和实质,这与外观设计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创新价值和美学贡献而不保护功能性设计特征也是一脉相承的。

进一步分析,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产品与设计具有可分离性,其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程序中也有明确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就每件外观设计产品所需要保护的内容提交有关图片或者照片。申请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并用虚线与实线相结合或者其他方式表明所需要保护部分的内容。笔者认为,图片是创意或者构思的表达,通过图片绘制的手段呈现的属于作品,不一定是现实存在的再现,否则可以直接采用拍照的方式呈现出照片。对此,《专利审查指南》中也规定了图片可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制图工具来绘制。通过制图软件绘制的二维或三维图片与虚拟空间中呈现的二维或三维图片在技术上是一致的。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初衷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务中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而非产品本身。产品与设计具有观念上的可分性,提交的图片能够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即可,至于产品是否被物质性地呈现或存在均不影响对该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

《专利法》中GUI外观设计保护沿革及其启示

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Interface,以下简称GUI)是一种实现人机交互的用户界面形式,用户可通过电子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形元素操作电子设备,而不再需要输入文本指令或字符命令来完成操作输入,从而可以直接通过图形方式、窗口、菜单或者按键等方式构成的人机交互界面。从技术层面来看,GUI是虚拟空间不可或缺的构成元素,是人类进入虚拟空间的媒介。因此,GUI外观设计的保护可以为虚拟空间外观设计保护提供重要参考。通过梳理我国《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中涉及GUI外观设计的历次修改和审查标准的变化发现,2014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是一道分水岭。从2014年相关法律法规首次将“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范围,到2019年可以用显示屏幕面板作为载体,继而放宽对图形用户界面所附着的产品载体的要求,强化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再到2020年放宽至特定条件下,申请人“可以以不带有图形用户界面所应用产品的方式进行申请”,如“用于电子设备的道路导航图形用户界面”“手机的移动支付图形用户界面的搜索栏”等。笔者认为,GUI保护规则的演进体现了外观设计“产品”的抽象化和弱化。GUI是虚拟空间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外观设计方面的体现,能够给虚拟空间外观设计的保护提供一些可借鉴的做法。

随着GUI与网络游戏在智能化和人性化方面的技术交融,二者的用户界面在多方面都具有共性,如人机交互性、美观性、实用性及技术性。游戏玩家操控虚拟角色和道具装备时是GUI人机交互的过程。因此,网络游戏界面也可以看作一种独特的GUI。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原理来看,GUI能够获得保护主要在于富有美感的创新设计。笔者认为,游戏《黑神话:悟空》中富有创意的虚拟角色造型和道具装备可用于人机交互的用户界面元素呈现,从而成为独具风格的GUI外观设计。因此,通过申请GUI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加以保护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虚拟空间中商标保护的最新动向及其启示

目前,世界多国或地区已将虚拟商品或虚拟服务增补进《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以下简称《尼斯协定》)中,为用于虚拟商品或者虚拟服务的商标能够获得注册和保护提供依据。这表明了虚拟空间有适用现实规则制约的必要性。例如,非物质性的数字藏品上附着特定标识的商业活动,依然要以法律作为其行为准绳,其中就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适用。同理,附着创意造型和外观的非物质性的数字产品或商品,也须遵循法律所明确的边界:第一,商标法语境中的商品与专利法语境中的产品具有同质性。商品是指用来交换的且能够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劳动产品,产品是指为满足消费者需求而设计、制造或提供的任何物品或服务,两者无实质性差异。第二,商标与外观设计在区分和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上具有同质性,前者因为商品上的标识之“显著特征”而具有区分功能,后者是通过创新的设计呈现出“明显区别”于现有的产品造型和外观,此种独特的外观实现了区分产品来源的附随功能。在虚拟商品中,虚拟商品贴附标识的行为与虚拟产品承载的独特外形设计具有相通性,用虚拟空间商标保护的正当性解释虚拟空间中虚拟产品外观设计保护的必要性是可行的。

从司法实践来看,部分外观设计专利权过保护期后,因其依附的产品经过多年的制造和销售,已经被消费者熟知,该产品已成为具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在此情形下该产品的外形可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获得保护和救济。根据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理,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通常被认为是对非注册商标的保护,这也证明了商标和外观设计在识别和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方面具有相通性,包括是否有混淆和误认之嫌,均是二者在侵权判定中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具体而言,无论是外观设计侵权评定中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还是商标侵权中标识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二者的依据都是一般消费者对于商品或者产品的识别和区分是否被误导或误认。一般而言,不同品牌的商品,产品的外形往往有所差异。实践中也常有一些权利人直接将自己的商标标识作为贴附该标识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申请或作为该产品外观设计的主要构成元素的情况。就此而言,正如前文所述,多国已将虚拟商品列入《尼斯协定》中,从而用于虚拟商品的标识可以获得商标注册。笔者认为,也可进一步探索将虚拟产品增列入国际外观设计分类(洛迦诺分类)中,从而让虚拟产品富有美感的外形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具体到游戏《黑神话:悟空》,其中的虚拟角色造型和道具装备都属于虚拟产品范畴,其独特的外形设计也是值得并应该保护的。

数字化时代背景下,虚拟空间领域的创新,是人类探知未来和改造世界的主阵地,保护虚拟空间领域的知识产权就是保护虚拟空间中的创新。对虚拟空间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思考是一次专利制度回应新技术发展诉求的有益尝试和探索。通过横向的制度比较和纵向的理论分析,回归到制度设立的初衷,回应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的需要,是解决现实问题的有效路径。《黑神话:悟空》的热卖是虚拟空间领域创意创新的结果。虚拟与实景结合所形成的感官效果离不开虚拟技术的深度应用,知识产权是激励技术创新和应用的制度保障,激励虚拟游戏的创意与创新也不例外。据此笔者建议,第一,可尝试探索将虚拟空间中的“产品”纳入外观设计产品的保护范围;第二,可探索通过申请外观设计或GUI的方式,对虚拟空间中的游戏角色造型、道具装备等加以保护。虚拟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与现实世界相比,虚拟空间只是创新的场景或场域不同。要进一步探寻虚拟与现实空间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法治生态,加强虚拟空间知识产权保护,为未来科技创新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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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4年第19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53期

编辑/孙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