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宜宾公积金政策再优化!
按照省政府《川南经济区“十四五”一体化发展规划》要求,川南四市签署了《宜宾自贡泸州内江推动住房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合作协议》。为更好满足川南经济区缴存职工住房需求,经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优化川南经济区宜宾住房公积金互认互提政策,现将有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关于宜宾—泸州互认互提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宜宾泸州组团建设川南省域经济副中心的意见》精神,我市此前出台了宜宾—泸州互认互提优化政策,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优化宜宾—自贡互认互提政策
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自贡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的规定。
该政策自
2024年9月10日起执行
期限暂定2年
解读
本次政策优化,自2024年9月10日起执行,2年内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自贡市购买新建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政策性保障住房提取公积金,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三、优化宜宾—内江互认互提政策
根据2024年8月23日内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在川南经济区实施“互认互提”政策的通知》明确的相关政策,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内江市贷款购房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取消其房屋地址应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公积金缴存地一致的规定。
该政策自
2024年9月10日起执行
期限暂定2年
解读
本次政策优化,自2024年9月10日起执行,2年内我市缴存职工及配偶在内江市贷款购房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公积金缴存地限制。
来源丨宜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