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员工非法躲小金门 凉亭直接办门号遭查获起诉

「中国移动」翁姓女员工与其金门籍配偶邹男非法于烈屿乡猫公石附近凉亭办门号,遭金门地检署侦办起诉。(图/金门地检署提供)

「中国移动」翁姓女员工获其上级领导授权,以中国移动门号月租费人民币「自由选8元套餐」优惠方案,非法提供国人申办。(图/金门地检署提供)

福建金门地方检察署于今年8月底接获情资,指烈屿乡猫公石附近凉亭,每逢周末均有「中国移动公司」翁姓女员工与其金门籍配偶邹男于现场非法从事「提供现场申办门号」之业务活动,随即由主任检察官施家荣与福建省调查处组成专案小组,经向经济部等机关调阅资料后,确认该公司并未取得在台营业之许可,乃向金门地院声请搜索票后,搜索并扣得翁女手机内353名国人完成门号申办之资料。全案将依涉犯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93条之2第1项第1款之大陆地区营利事业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台从事业务活动罪嫌,于近日提起公诉。

金门地检署表示,经查被告翁女系中国移动公司厦门分公司员工,嗣获其上级领导授权,提供中国移动行动电话门号月租费人民币「自由选8元套餐」优惠方案,由翁女专责前来金门为国人申办。翁女平日在厦门上班,利用周末前来金门,与其金门籍配偶邹男共同在烈屿乡猫公石附近某凉亭,未经主管机关许可,从事中国移动公司门号申办之业务活动。

金门地检署进一步说明,被告2人受理门号申办时,搜集申办人脸部特征照片等个人资料,即时接收厦门之讯号而以手机上传上开个人资料至中国移动公司,而后当场确认SIM卡已开通,并为申办人开通国际长途、国际漫游等功能,总计至少已为353名国人完成门号申办。

金门地检署指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40条之1第1项前段规定,「大陆地区之营利事业或其于第三地区投资之营利事业,非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台湾地区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不得在台从事业务活动」,就违反上开规定者,同条例第93条之2第1项第1款并设有「处行为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1500万元以下罚金」之刑罚规定,请民众切勿以身试法。

金门地检署呼吁,民众如有发觉大陆地区营利事业未经许可在金门地区非法营业从事业务活动之情资,请提供予检调侦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