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天坑违法复工!杨文科「涉贪、施压」遭起诉 满满10页恶行曝
▲新竹县长杨文科,竹北天坑案。(组图/ETtoday资料照)
记者陈凯力、陈韵如/台北报导
新竹县竹北「丰采520」建案周边从2022年4月开始连续发生塌陷、下沉工安问题,其中2023年4月27日的一台特斯拉掉入天坑中最受瞩目。新竹地检署今侦结,认定县长杨文科、工务处长江良渊,以及丰邑建设总裁刘树居等12人涉嫌贪污等案件,认丰邑机构偷工减料酿成天坑,严重危及民众身家安全;杨文科等公务员背弃民众所托、图利护航丰邑机构,官商勾结恶性重大,请法院从重量刑并没收2.5亿余元犯罪所得。
稍早,新竹地检署起诉满满10页的说明全文曝光:
本署肃贪专责检察官王远志指挥法务部调查局新竹县调查站、新竹县政府警察局、本署检察事务官侦办杨文科等12人涉嫌贪污等案件,业经侦查终结,对杨文科等12人提起公诉。本署说明如下:
壹、侦查结果
一、违反建筑术成规及违法复工案
(一)被告刘树居、邱○喆、盧○吉、劉○干:涉犯刑法第193条之违背建筑术成规致生公共危险、刑法第216条、第215 条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建筑法第93条违法復工等罪嫌。
(二)被告陈○忠、洪○兴(技师):涉犯刑法第193条之违背建筑术成规致生公共危险、刑法第216条、第215条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罪嫌。至被告陈○忠、洪○兴执行业务时,犯前述罪嫌,涉及技师法第39条应付惩戒事由乙节,另职权函请技师惩戒委员会依法审认。
二、违法复工图利案
被告杨文科、江良渊、黄○思: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4款对于主管或监督事务违背法令图私人不法利益罪嫌。被告江良渊、黄○思另涉犯刑法第213条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嫌。
三、规避调查伪证案
被告劉树居、邱○喆、盧○吉、劉○干、黄○美、李○强:均涉犯刑法第216条、第215条行使业务登载不实文书、刑法第29条、刑法第168条之教唆伪证等罪嫌;劉○干、胡○铭尚涉犯刑法第168条之伪证罪嫌。
四、财产来源不明案
被告江良渊: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第1款之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嫌。
贰、简要犯罪事实
一、违反建筑术成规及违法复工案
(一)设计阶段
劉树居、邱○喆、盧○吉、劉○干均任职丰邑机构,明知本建案(丰采520)业于民国107年8月7日、109年1月17日结构外审审查通过之基础开挖挡土设计为在本建案周边打设33.8公尺H型钢挡土桩,以贯入土层8公尺(开挖面25.4公尺)后始得开挖,以符合建筑技术规则建筑构造编第124条规定使挡土设施具有足够之强度、劲度及贯入深度以保护开挖面及周围地层之稳定,预防民众之意外伤亡、防止地层下陷、建筑物之倒塌而危及公共安全,然为减少挡土费用之支出,竟基于违背建筑术成规、业务登载不实之犯意,要求陈○忠技师违反前开规定将H型钢挡土桩长度由33.8公尺缩减为18.5公尺,以减少新台币(下同)1亿5,598万1,562元挡土费用之巨额支出,又为免外界质疑,则以H型钢挡土桩中加设27公尺劣质混凝土之地质改良桩(即CCP)因应,另由洪○兴技师出具错误且虚伪之检核资料,假称缩减后之挡土设计变位,符合安全之结构计算书配合,后陈○忠更擅自将经结构外审通过挡土设计图面抽换为缩减后之挡土设计图面,交不知情之勞动部职业安全卫生署北区职业安全卫生中心审查,致该中心误信该缩减后之挡土设计,业经结构外审通过,而通过本建案之「丁類危险性工作场所审查」,足生损害于北区安全卫生中心对于施工安全审查之正确性。
(二)发包施工阶段
劉树居等4人除以前述缩减后之挡土设计获取暴利外,承前开违背建筑术成规之犯意聯络,罔顾本建案周边道路、居民生命、财产安全,于109年2月17日办理本建案发包之采购发包会议中,将缩减后之挡土设计之CCP长度再擅自删减为15.5公尺(删减百分之42.6,即18.5公尺以下全无挡土措施),以此方式再减少2,690万1,640元费用支出。另不顾本建案柱下抗浮桩旁地质改良CCP数量攸关本建案抗浮桩之抗浮能力,擅自缩减可能导致本建案倒塌之风险,竟仍将本建案柱下抗浮桩旁CCP數量删减高达百分之45.6(由1,873支29公尺、总长5万5,016公尺,减为1,103支27公尺,总长减为2万9,905公尺),以取得不法利益1,791万7,690元,以此方式再减少共计4,481万9,330元巨额费用支出,后由丰邑机构所属颂扬公司将前开偷工减料且删减多次之基础工程发包与金霆公司施作,影响本建案基地及其周边道路、建筑物安全。(偷工减料示意图如下)
(三)因上开偷工减料导致建案及周遭道路塌陷(即天坑)
(四)本建案及周遭道路因丰邑机构偷工减料造成天坑坍塌,新竹县政府自111年6月16日至112年5月1日间,总计发出4次停工命令,然劉树居、邱○喆、盧○吉、劉○干为求掩盖未按图施工偷工减料犯行及避免停工可能导致巨额损失,置停工命令于不顾,继续进行诸如吊装柱体、大梁、钢构、向下开挖土方等违法施工行为。
二、违法复工图利案
1.未依法制止违法复工及第1次复工
江良渊、黄○思明知本建案已有前述违背停工命令违法施工情形,本应以书面勒令停工、制止,却基于图利犯意聯络,未予制止而默许本建案继续违法施工,致本建案得以规避停工损失及避免违反建筑法第93条之刑事责任,仍于111年7月26日同意本建案第1次复工。
2.第2次复工
杨文科明知本建案已经发生第1、2、3次坍塌,坍塌原因不明,且其亦于第2、3次坍塌时,已公开宣示成立专案小组协助找出坍塌的根本原因、严审改善计划,未完成改善前不能復工,新竹县政府为办理事故肇事原因调查及审查復工相关鉴定报告,因此成立「新竹县政府处理丰邑建设丰采520建案1110731崩塌事件专案小组」(下称专案小组),并由江良渊担任召集人,后丰邑机构多次借故请求复工均遭新竹县政府驳回,邱○喆为求复工即多次私下请托杨文科协助复工,并提供杨文科竞选总部土地,丰邑机构且于111年11月1日以政治献金方式回捐杨文科支付之租金87万7,420元,然专案小组于111年12月19日会议时,仍以丰邑机构未提出「事故原因」鉴定报告,且所提出之2份透地雷达资料有重大差异为由,否决复工申请,然杨文科在邱○喆私下请托下,仍要求江良渊协助复工,并向邱○喆表示江良渊会协助并已沟通好,惟江良渊担心违法复工责任,而未于专案小组111年12月26日会勘时到场,专案小组(26日)会勘时仍重申须依委员要求改善、回复,始能再次排会审查立场,江良渊会后更拒接邱○喆关切电话,江良渊配偶忧心向江良渊称:「你处事要谨慎小心」,杨文科见江良渊未协助复工,在邱○喆请托下,为图利丰邑机构,竟于111年12月27日指示江良渊,合谋于翌(28)日增加专案小组会勘同意复工方式为丰邑机构解套,杨文科更预定于会勘时到场,以免专案小组委员反对,同时私下要求丰邑机构于会勘时加强止水,以此方式规避专案小组审查,后111年12月28日专案小组会勘时,杨文科亦担心违法复工责任而未到场,江良渊见会勘时现场仍有渗水且专案小组未曾认定坍塌事故原因或有任何结论,竟仍依与杨文科图利合意,私下违法许诺邱○喆送报告后即可复工,并通知有犯意联络之黄○思,后丰邑机构得杨文科、江良渊、黄○思前述违法放水复工承诺下,旋依邱○喆「亂做、快交」指示,草率制作111年12月19日会议、111年12月26日会勘回复等文件送交新竹县政府申请复工,江良渊明知申请復工资料中未有「事故原因」鉴定报告,更未经专案小组审查,甚至在科长赖○展明白反对下,仍指示黄○思于公文中虚伪载称:「旨揭建造执照造成公安事件原因疑似为地下水渗漏,案经丰邑建设提供改善相片,已无渗漏现象,本案地下水渗漏部分已改善,实无停工之必要」等不实理由,据以同意本建案于112年1月12日第2次复工,以此方式图利丰邑机构。
3.第3次复工
本建案112年1月12日第2次复工后,旋于翌(13)日发生第4次坍塌,新竹县政府因此再对外宣示勒令停工并要求厘清原因、完成改善前不能全面復工、限期改善并将严审改善计划,江良渊、黄○思并因此于112年1月16日签办第3次停工,黄○思更向赖○展担心称:「谁打电话來都要把真正问题解决才会復工」,然邱○喆为求掩盖前述偷工减料犯行及避免停工可能导致巨额损失,欲规避专案小组外部审查直接复工,旋于同(16)日再次私下请托杨文科协助复工,并要求江良渊于翌(17)日在办公室等待杨文科指示,江良渊因第2次违法复工已遭议员质疑,恐杨文科将再次施压可能招致违法复工责任,不得已竟低声向丰邑机构人员请托私下疏通议员,后刘树居、邱○喆遂于112年1月17日上午与杨文科、江良渊在新竹县政府县长室见面,刘树居、邱○喆见江良渊原坚持复工资料应送专案小组审查立场,仍请托不要送外部审查,刘树居更提出「借用道路一半施工可避免再次坍塌时有車辆或民众掉落降低风险」之替代方案,杨文科、江良渊均明知应依新竹县建筑争议事件处理办法第4条、新竹县建筑公安事件处理原则第1条等规定,待主任技师及工地负责人确实检查并请监造人鉴定,且经鉴定不危及公共安全时,始得准予继续施工,江良渊无不经专案小组审查復工相关鉴定文件即自行同意復工之裁量权,且未查明事故原因并改善前,以上开替代方案任意复工,有再次坍塌之高度风险,然杨文科、江良渊竟共同基于图利之犯意联络,仍同意由丰邑机构向竹北市公所借用胜利二路并于办理施工說明会后,即可复工之替代条件(即无须復工计划、技师鉴定、查明事故原因),江良渊旋将该违法复工决定系由县长、丰邑老板讨论而得之结论通知黄○思,黄○思虽知前开条件违法仍遵循上意,后丰邑机构于112年1月30日始正式收到第3次停工命令公文,邱○喆误认江良渊反悔,甚至以简讯责问杨文科称:「县长新春愉快!刚刚收到县府发出的停工文件,在年前拜会县长已经同意召开說明会后就可以復工,工地也已经完成說明会且已经将說明会的结果送交县府工务处,完成復工程序,今天又接获上述公文,不知有何意思?请县长能协助帮忙让工地尽速復工!谢谢县长的恩待!」,江良渊获报甚至欲再缩减替代条件,经黄○思向劉○干确认称:「文早发,而且你老板知道」、「他们有协调过」、「是取得竹北市公所借路后开施工說明会」、「县长处长你老板一起說的」、「处长转述」等语后,丰邑机构乃于借用道路后即申请复工,江良渊明知申请復工资料中未有「事故原因」鉴定报告更未经专案小组审查、更无任何复工计划或技师勘验资料,仍基于图利之犯意,依前述杨文科同意之替代条件,于112年2月2日使黄○思签办复工,并通知杨文科、杨○慈及邱○喆,杨○慈見狀担心民众反弹,遂于112年2月2日传讯息与杨文科称:「520要復工一事已经引起关注,接下來会监控舆情」等语,后新竹县政府于112年2月4日同意本建案第3次复工,以此方式图利丰邑机构。
4.抢险复工
本建案第3次复工后,又于112年4月27日发生第5次坍塌,致特斯拉掉落坍塌坑洞损坏,新竹县政府因此勒令第4次停工,杨文科于112年4月29日接获杨○慈通报:「到底地下掏空影响范围有多大,到底要不要彻底了解,还是等有狀况才处理。内部资讯:工地裡面的桩已经歪斜」;本建案于112年5月17日又因违法施工并遭勒令停工,新竹县议员欧阳霆亦于112年5月25日,在新竹县议会向杨文科质疑称「工地坍塌五次是否有照图施工」、「庄敬六街已出现3公分裂缝,路面往520基地移动」,杨文科明知是否复工应由专案小组专业判断,竟仍于112年5月27日江良渊召集之专案小组会议进行中,以随扈所使用之行动电话,对正在开会之江良渊要求称:「一定要想办法给他过」等语施压江良渊,后专案小组果由江良渊主导下,同意本建案抢险施工7日。嗣后杨文科仍于112年7月4日,前往喜來登飯店东館2109号总统套房与利害关系人劉树居、劉○芳私下見面,接触并接受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丰邑机构提供之免费餐食招待,并承诺称:「7/9上阶段抢险30天结束,可以直接衔接下去,直接往下做」、「抢险就是根据法规,认定地下室基础工程还没有完成有安全疑虑,才做抢险,不应分阶段」、「丰邑之森復工可以尽速办理」,劉○芳后于112年7月5日旋前往工务处,向江良渊以杨文科于总统套房之承諾施压并要求同意復工,然江良渊心有顾忌,不愿同意,劉○芳又于112年7月21日再次与江良渊协调本建案抢险施工及復工事宜,江良渊遂直接对劉○芳称:「520復工讨論,请你们跟县长约时间」表达本建案是否復工,实际由杨文科决定,其已不愿出面负责立场。杨文科后又依劉○芳请托,于112年7月25日召江良渊至县长室会谈本建案復工,江良渊担心本基地周边路基已经淘空而有危险,遂要求称:「道路全面路基改善,请丰邑要考虑做」等语,然杨文科却袒护丰邑机构称:「这不是丰邑的责任,是当初林光华县长时代发包的工程,和管线舖设时回填不实,不应该让丰邑做。县府要编预算來全面检视,520周边要列为重点检视区域」等语,劉○芳見杨文科有意护航,遂请托称:「本建案何时可以开始准备復工送件?」,江良渊碍于杨文科压力,遂拖延称:「于法,工务处没办法阻止你们申请復工,但最好不要在下次议会结束之前提出,否则会受到民进党议员火力全开的砲轰,我们很难抵挡得了。原则上要证明造成停工的原因不復存在,比照類似浩瀚一品案作法,需做周边安全鉴定」等语,表达至少须有第三方鉴定事故原因及其已不愿继续护航立场,杨文科見江良渊态度有变,亦不愿自行承担责任,遂未再命江良渊违法同意復工而作罢。
三、规避调查伪证案
劉树居、邱○喆、黄○美、盧○吉、李○强、刘○干为免前述偷工减料犯行为本署发觉,遂虚构第1次坍塌前因施工困难,始将18公尺以下CCP改以横向CCP施作方式之谎言掩饰,并由劉○干于111年10月13日、胡○铭于111年11月8日、112年7月11日于本署侦查时就案情有重要关系之事项具结为虚伪证述,并提出登载不实之工程日报表及与金霆公司虚伪签立之契约配合,妨害本署检察官侦查之正确性。
四、查获过程及财产来源不明案
(一)本署检察官指挥法务部调查局新竹县调查站持台湾新竹地方法院核发之搜 索票,于112年7月27日搜索本建案工地、丰邑建设公司后,查扣丰邑送禮名 册、行动电话及相关工程日报表等资料后,发觉江良渊疑有自104年至112年 间,涉犯对于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賂、图利犯行,再命新竹县调查站、新竹县政府警察局持搜索票,于112年9月7日7时10分许至江良渊位于新竹县竹北市住处搜索,当场扣得记载藏钱位置之「宝藏图」便条纸2纸,依「宝藏图」所载位置之阳台排水沟内查获黑色塑胶袋及纸袋各1 包(其中塑胶袋内装有沾满泥而毁损之面额壹仟元及贰仟元纸钞十叠余,经鉴識后金额共计139万6,000元、纸袋内则装有面额壹仟元新纸钞60万元)、小客車上起出现金3万元,共计202万6,000元,经层报本署检察长后,指示调查官依「宝藏图」便条纸记载位置迳行搜索,调查官旋于同日10时32分许,在江良渊配偶温○萍位在台中市太平区住处搜索,在2樓书房防潮箱下方木制抽屉柜,扣得來源不明面额壹仟元之现金40万元;于同日14时30分许,在江良渊父亲江○霖位在苗栗县卓蘭镇住处搜索,在苗栗住处江良渊房间衣柜最底层,起出數十袋装有面额壹仟元及贰仟元纸钞之牛皮纸袋或信封,扣得來源不明之现金1,240万9,000元(部分信封系以新竹县政府公文封盛装),前开查扣之现金及依据「宝藏图」所查扣之现金來源显然不明,且与江良渊收入显不相当,经检察官于侦查中多次命江良渊說明查扣现金來源,迄至113年2月29日,江良渊仍对该等现金來源无法提出合理說明,未遵检察官要求說明上述可疑财产來源之命令,而违反据实合理說明义务。
(二)为查证餐券等资金流向,本署再命新竹县调查站持法院核发之搜索票,于112年10月19日至喜來登飯店、劉○芳住处执行搜索,扣得喜來登飯店送禮年节名单等资料,依据相关查扣资料比对,本署又命法务部调查局北部地区机动工作站、新竹县调查站持法院核发之搜索票,于113年2月29日搜索新竹县政府县长室、新竹县县长官邸及杨文科住处,并在县长室扣得现金12万3,500元及金币1枚、金饰7枚;县长官邸扣得现金57万5,000元、在卧室化妆台扣得喜來登员工名片1 张(就杨文科涉嫌财产來源不明部分,另分案侦办)。
参、量刑意见
(一)关于杨文科部分:其担任新竹县长,应依职责善尽监督义务,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始不负人民所托,竟在未查明本建案基地周边多次坍塌原因下,一再听凭建商(有关杨文科与丰邑机构人员接触整理如附表)请托而对辖下公务员关说甚而共同图利,更不避嫌收取利害关系之丰邑机构提供免费使用竞选总部、餐券、餐食招待等利益,罔顾公共安全及人民生命、财产之巨大风险,迳以建商利益与被告江良渊共同为违法第2次复工,旋即发生坍塌,仍未生警惕,反共同私下决议在无专家勘验现场确认安全下再次为违法第3次复工,以人民生命、财产作为建商违法施工豪赌之筹码,比对其多次对外强硬表示务必彻查事故原因之宣示尤为虚伪,更不论违法复工多次造成坍塌,在侥幸无人伤亡下,仍不知悔悟,无视人民追求真象避免酿灾之卑微请求,甚而幕后指示被告江良渊想方设法通过应由专家判断之抢险计划,践踏专业,将人民生命、财产暴露于高度危险,破坏民众对于首长照顾人民生命财产之根本信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与营建品质,视人民生命财产为与建商交好维持关系可舍弃之棋子,犯罪之动机、恶性均重,且其多次施压下属执意悍然违法图利建商之犯罪手法,竟致位高权重掌管建商命脉之一级主管心生畏惧反须低声屈求建商以疏通议员,甚至低声向建商报告违法之复工进度,更不论仅听闻县长恶行之处长配偶亦感危机而叮嘱处长小心,无异使本应受节制之建商立于执法公务员之上,甚而敢嚣张称:「县长我骂」、「可以跟他讲明」、「不用安全」、「不用理他们」、「要强势」、「到时候什么都可不做」、「乱做、快交」等语,如无杨文科包庇袒护,如此曾有偷工减料劣迹(例如:竹北浩瀚一品建案塌陷案)建商又岂敢如此胡作非为,更不致后续再发生第4、5次等坍塌,以本建案量体巨大及周边众多之居民身家性命观之,坍塌所生之实害及危险莫尤为甚,是其犯罪手法、违反义务程度及所生危害均烈,复请考量其任公职40多年,长期受国家栽培,受民众付托连任新竹县县长,深受乡亲信赖,本应忠实服务民众回报县民所托,竟无视周边往来上万居民身家性命之忧,对近千位民众连署求援袖手,甚且敢于第3次坍塌后仍私下称:「丰采520 已经无关紧要,没有人关注」,对劣迹建商有求必应,还奢言对建商与民众一视同仁,实有愧民众托付,其侍建商如上宾、对百姓安居生活的请求却如草芥般的不以为意,故请法院从重量刑,以昭炯戒。
(二)关于江良渊部分:其担任新竹县政府工务处处长,本应谨慎执行职务,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善尽监督之责,却包庇建商私下违法施工,甚而与被告杨文科合谋矫作事故原因违法复工,忝为损邻事件处理专家,一再信誓旦旦保证严格监督施工品质,竟不顾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罔顾专业曲意配合上级及建商需求,犯后又绞尽脑汁为建商掩盖,矫词卸责于其他下属,甚且以新闻稿对外谎称第3次违法复工系经与本署取得共识下所为,为图掩饰自己犯行竟妨害人民对司法信赖,犯后态度尤为恶劣,违背职责视人民生命、财产及司法于无物,犯罪程度甚重,是请法院从重量刑,以为儆惩。
(三)关于刘树居、邱○喆、卢○吉部分:其3人在营造、建设行业执业多年,理应本其专业,兴建符合建筑技术与公共安全之建物,却为谋取庞大不法利益,违背专业与良知,施压专业技术人员配合而为前开业务登载不实、违背建筑术成规等犯行,且被告刘树居、邱○喆一再要求下属未按图施工节约费用,致生公共危险后仍不思改过,为贪图私利及掩盖真相,自恃有县长为之包庇,屡于停工期间违法施工,更于下属回报因无挡土措施导致基地内部已多次坍方下,不顾继续违法开挖可能导致建筑物倒塌之巨大风险,却以周边居民生命、财产及劳工之生命为赌注而执意违法向下开挖施工,徒增倒塌风险,为获取暴利及掩盖真相屡屡利用首长施压政府官员配合,致本建案多次违法复工,使人民生命财产无端再次陷于巨大风险,侥幸未酿巨祸,甚而在本署介入调查后,为掩饰犯行,又教唆他人伪证或虚伪制作相关不实文书、契约等以为掩饰,恶性甚重,考量建筑物营造品质攸关人民生命、财产与公共安全且同机构先前已有偷工减料酿灾前例,如未予重惩,实难生警惕,故均请法院从重量刑,以免再生憾事。
附表-杨文科与丰邑机构人员见面、收取利益或联系有关本建案情形
肆、没收
本案经估算被告劉○居等人因违背建筑术成规犯行,使丰邑建设公司、颂恩公司获致的不法利得为1亿7,389万9,252元;被告杨文科、江良渊、黄○思违法图利丰邑建设公司、颂恩公司违法施工120日之不法利得6,208万9,560元(517,413X120),共计2亿3,598万8,812元(业据本署检察官向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声请扣押,该院以112年度声扣字第22号裁准扣押在案);另被告江良渊犯罪所得1,483万5,000元,均请法院宣告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