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年限单次不超过20年!哈尔滨市建立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平台
历史建筑、“老建筑”、“老厂房”该如何保护利用?25日,记者从哈尔滨市政府获悉,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实施意见正式出炉,以促进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利用。
意见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区(哈尔滨新区除外)范围内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历史文化建筑包括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构)筑物(以下统称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能够反映地方特色、具有一定保护价值的历史院落、“老建筑”“老厂房”等可参照执行。
分类实施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
按照历史文化建筑产权类型,分类实施开展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为哈尔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由哈尔滨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修缮和活化利用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市专班”)统筹开展相关工作。市专班负责梳理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和利用情况,制定活化利用计划,统筹决策活化利用事项。保护责任人应当积极筹措资金,开展房屋安全评估,依规做好维护修缮。
对于保护责任人确无能力修缮、利用率不高或处于闲置状态的历史文化建筑,特别是位于旅游热点地区但无文旅服务功能的,保护责任人可以通过向产权管理单位提出产权退出或产权调换,也可以采取使用权租赁的方式,由市专班统筹开展活化利用工作。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为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的,由历史文化建筑所在辖区政府履行相关职责。对闲置的历史文化建筑,由辖区政府负责沟通引导保护责任人制定活化利用计划,经辖区政府初审、市专班审查同意后,由市专班统筹开展活化利用工作。
历史文化建筑保护责任人为个人或民营企业的,由个人或民营企业履行职责。历史文化建筑所在辖区政府应当督促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修缮费用,鼓励做好活化利用,避免闲置。保护责任人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保护规划完成历史文化建筑修缮后,可向辖区政府提出补贴申请。
保护责任人确无能力对历史文化建筑进行修缮的,按照“一栋一策”和自愿原则,向辖区政府提出申请,由市专班统筹开展工作,可通过货币化、产权置换等方式收购,或通过使用权租赁方式进行活化利用。
历史文化建筑由于历史原因产权不够清晰且需采取使用权租赁方式推进修缮利用的,应当先通过确权、会签等相关手续,明确产权关系后,再按照上述产权类型分类实施活化利用。
使用权租赁方式进行活化利用
租赁年限单次不得超过20年
鼓励历史文化建筑引入社会资本参与维护修缮和使用经营,使用权租赁年限单次不得超过20年。涉及修缮成本抵扣租金的,最低租赁年限可根据修缮成本金额除以评估年租金的结果,由租赁双方自行商定租赁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进位取整计算,维修综合成本可平均计算到全部租赁年限内。
优先引入公益业态,对需经修缮后投入运营的公益类项目,在认定公益属性时,允许保留一定比例的营利性功能作为鼓励措施,原则上营利性功能建筑面积不得多于总建筑面积的40%;同时,以修缮成本抵扣相应年限租金时,抵扣年限少于20年的,可以20年为最长总租期在抵扣后剩余年限内优先续租,续租期内可最长5年免收公益部分租金,中途改变公益性质或增加营利比例超过上述限额的,减免优惠自该行为发生起自行失效。
使用性质变更。为完善城市功能、补齐城市短板和传承历史文化价值,允许对历史文化建筑使用性质进行变更,变更后功能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建筑的价值特征,且不得对历史文化建筑的分类保护产生不利影响。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发生业态改变导致使用性质变更的,如未增加建筑高度、面积,5年内可不对土地、规划性质进行调整,但需满足安全、消防、卫生等要求。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文物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哈市建立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平台
出租人至少每3个月对历史文化建筑进行一次巡查
针对监督管理,按照实施意见,哈市建立全市历史文化建筑保护利用监督管理平台,强化“普查—公布—管理—巡查—修缮—利用”全生命周期动态监管体系,将活化利用项目纳入管理平台,对建筑安全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租赁运营情况实施动态监管,做到运营权属明晰,权责统一。
修缮管理,历史文化建筑应当按照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历史建筑修缮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哈尔滨市历史建筑维护和修缮管理实施意见》(哈资源规划规〔2022〕3号)实施修缮工程全过程管理;不可移动文物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证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市专班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修缮方案联合审查、确保施工单位资质符合要求,动态监管施工过程,并组织联合验收等。
日常巡查。出租人至少每3个月对历史文化建筑进行一次巡查,对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运营建立巡查记录。历史文化建筑所在辖区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后房屋、院落的日常安全监管,并纳入巡查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