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止施暴竟酿成憾事 高雄男失控!勒毙19岁身心障碍儿

二审法官维持一审原判,黄父被依犯杀人罪处刑4年。可上诉。(翻摄画面)

高雄一名黄姓男子,前年(2021年)8月24日晚间,发现19岁身心障碍儿子情绪失控,还作势要打妈妈。黄男见状,叫儿子去2楼房间冷静,但在房内还是大吼大叫,黄男想要安抚却自己瞬间失控,失手将儿子勒到窒息。黄男打电话向警方自首,警消获报紧急送医抢救,虽一度恢复心跳,仍于隔天宣告不治。

二审法院审理,黄父勒毙儿子使用的工具,并非平日放在案发现场顺手可得,法官认,黄父是事先已有准备,有杀人之故意。一审勘验笔录,黄男案发后,妻子哭喊请求救儿子时,黄男:「不可能啦」、「不用救他了,我把他『缚』乎死了」。

救护人员抵达时,黄妻哭喊:「快一点啦!」黄男却说:「这紧欲代啦!」(台语指「这么快要干嘛啦」)。警方询问时,黄父回答:「我把他勒死了」「他情绪障碍太严重了」等。

法官认,黄男对于儿子死亡的结果并不意外,而且甚为平静,似乎完全在其预料之内;一般人因一时失手误杀或误伤他人时,若无杀人之故意,理当立即松绑或尽力救助,黄父的反应明显不同。

黄父供称,照顾患有多重障碍的儿子近20年,案发前因儿子问题行为加剧,出现自伤或攻击他人、父母的脱序行为,加上案发时又面临员工离职,须承担更多工作压力,儿子又刚出院仍情绪不稳且未见改善,并发生脱序行为。

黄父表示,案发当晚儿子情绪障碍又再度发作,不仅与母亲发生激烈口角冲突,还破坏家中物品,安抚了也未见改善,才导致长期而过度负荷的情绪压力达临界点,以致于萌生杀害儿子的想法。

二审法官日前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黄父被依犯刑法第271条第1项之杀人罪,处有期徒刑4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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