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5000万!深圳立法整治大数据“杀熟”

大数据“杀熟”在深圳有明确处罚了!

日前,《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通过了深圳市大人常委会的审议,并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此次立法呈现多个亮点,如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保护个人数据等。其中,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给予重罚——违法所得不超过1万元的,5万元起罚,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禁止对未成年人画像

在使用互联网过程中,不少用户都有这样的苦恼:一些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强制索要用户授权、被频频推送广告或产品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条例(征求意见稿)》都给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数据处理者可以进行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但应当明示用户画像的规则和用途,并采用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标识等易获取的方式,为被画像主体提供拒绝的途径;自然人有权随时拒绝对其进行的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征求意见稿)》新增对保护个人信息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相关条款,即处理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按照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应当在处理前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且禁止对未成年人进行用户画像以及基于用户画像向未成年人推荐个性化的产品或者服务。

此外,人脸识别、指纹解锁、虹膜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同样被纳入敏感个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处理这类数据不仅要遵守处理敏感个人数据的规定,还不能为其他个人数据所替代。数据处理者需具备相应的数据安全防护能力。

大数据“杀熟”

最高可罚5000万

探索建立数据交易制度是此次立法的一大亮点。一是明确数据交易范围。规定可以交易的范围为“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并从反面禁止交易“包含个人数据而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或者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二是提供数据交易配套支持,引导市场主体通过依法设立的数据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支持数据价值评估、数据交易模式创新,促进数据资源高效流通。

此外,针对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网络平台利用大数据“杀熟”问题,此次立法也予以回应,确立了数据公平竞争原则,规定市场主体不得实施侵害其他市场主体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通过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关闭等处罚。

多地正展开

数据立法工作

近年来,随着大数据产业的快速发展,数据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增长中的新型生产要素,但是数据资产一直缺乏监管和规范,使得数据使用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和纠纷。据了解,目前北京、上海、天津、贵州等多地的数据立法工作相继落地,还有更多城市正将数据立法提上日程。

2021年3月31日,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殷勇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成立发布会上提出,北京市在今年的立法计划中,明确将研究制定数字经济促进条例列入日程,要积极对接国际数字贸易规则,深入研究数据的法律权属和使用权交易问题,为促进和规范数据要素流动提供更好的法规保障。

5月1日,《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正式实施,该条例围绕数据资源的统筹管理、大数据的开发和应用、大数据发展的促进措施以及大数据的安全管理做了相关的规定,在推动大数据发展的同时,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强化个人信息保护力度。5月27日,上海召开数据立法研讨会,就公共数据如何更好开放开发、企业数据如何开放共享、个人数据如何合法开发利用等问题进行了讨论。据悉,目前《上海市数据条例(暂定名)》草案已经形成。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涉及大数据的法律法规有8条,均为地方性法规,分别为《吉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山西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海南省大数据开发应用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贵阳市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条例》、《贵阳市大数据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