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第六城官宣,海南房地产第二轮新政最全发布!

近日,东方市政府发布楼市新政,《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这是今年5月份以来,继琼海、文昌、儋州、万宁、保亭5地之后,海南第二轮楼市新政官宣的第六座城市。

政策文件篇幅长达四页,对于房地产企业、购房个人、套数认定及信贷政策等四个方面做出了详尽说明。

相比于前五座城市,东方的新政有几大亮点:

1、未落户的本市常住人口,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未提到居住天数要求,只要符合本市常住人口标准,可购买两套。

1、在本市购买的住房,网签备案满 1 年后即可转让,带押过户。

2、对于就读于我省的学生,其居民家庭可在我市购买一套 商品住房。对于是否为高校就读学生,未作要求。

3、在本市的在建产业项目或生产经营企业的在职非本省户籍员工,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这一条中,并未就社保/个税缴纳时间做出要求。

4、本省户籍二孩及以上居民家庭可在现有限制购买两套商 品住房基础上在本市新增一套购房指标,新增购房指标在本市属于第二套及以上的,认定为二套住房,并执行相应的贷款政策。意味着多孩家庭购买第三套住房,按照二套贷款政策执行,不必全款购买第三套。

除此之外,新建住宅配建面积由之前的80平米以上调整为70平米以上;棚户区范围内商品住宅项目允许实行预售制等内容,只是在第一轮楼市优化政策上做了延续和微调,与其他市县相似,没有更大尺度放开。

政策原文如下: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府办〔2024〕18 号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因城施策用好政策工具箱,我市对商品房调控政策作进一步优化, 具体通知如下:

一、面向企业方面

(一)新建商品住宅可合理配置建筑面积70 平方米以上的户型,以满足不同人群刚性住房需求。

(二)在售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项目参照商业、办公类项目销售管理。在禁止“类住宅”项目的前提下,取消“商办类项 目产权分割销售面积限制。

(三)我市棚户区范围内拟出让的商品住宅项目可酌情在土地 挂牌出让环节合理设置允许实行预售制度的条件。

(四)鼓励开发智能家居成套系统标准化规范住宅,培育数字 家庭产业生态。

(五)加强房地产数据监测,对商品房、保障房、安居房的备 案价实行分类统计。

(六)鼓励房地产协会组织高校、社会团体等到东方团购商品 房。

二、面向购房者方面

(一)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购买商品住房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一是未落户的本市常住人口;

二是对于公开招录 招聘、公开选调、调动、转任到我省(含中央驻琼单位)机关事 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是在海南设立总部的企业或驻琼机关企事 业单位的非本省户籍员工;

四是经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人才, 包括海南自贸港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柔性引 进人才、外籍“高精尖缺”人才等;

五是以合作办医、合作办学、 顾问指导、挂职兼职、退休返聘、对口支援等方式,在相关专业 领域与用人单位开展合作的人才;

六是经省级、市级人才项目或 人才评选活动确定的人才;

七是全职引进的院士团队或经认定的 “海南省人才团队”成员;

八是引进人才的亲属随迁落户的。

(二)在本市购买的住房,网签备案满 1 年后即可转让,带押 过户。

(三)对于就读于我省的学生,其居民家庭可在我市购买一套 商品住房。

三、合理认定住房套数

(一)鼓励房产市场“以旧换新”。居民家庭将自有住房用作 租赁住房的,购买住房时相应核减家庭住房套数。居民家庭将名 下住房已挂牌计划出售的,购买住房时相应核减名下住房套数。

(二)在本市的在建产业项目或生产经营企业的在职非本省户 籍员工,可购买一套商品住房;注册在临港产业园区内正常实质 运营、年度纳税额达 100 万元(含 100 万元)以上企业的在职非本 省户籍员工,可购买两套商品住房。

(三)本省户籍二孩及以上居民家庭可在现有限制购买两套商 品住房基础上在本市新增一套购房指标,新增购房指标在本市属于第二套及以上的,认定为二套住房,并执行相应的贷款政策。

四、落实信贷政策

(一)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优化个人住房贷款中住房套 数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请 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家庭成员在本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不论 是否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二)持续优化调整我市差别化信贷政策。 对于贷款购买本市 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 比例调整为 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 整为 25%,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贷款利率政策下限。

(三)持续加强房地产调控政策与公积金政策联动。职工可提 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见面审批。

本通知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 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按照本通知执行。若执行期间如 国家和省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9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东方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7 月 9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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