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淄博两地发布电动车购销告知书

张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月8日发布

关于销售和购买电动自行车的告知书

各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广大消费者:

为进一步加强对张店区电动自行车及配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我区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和消费者提醒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销售单位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合法经营,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严禁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及充电器、蓄电池等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安全要求,不得销售经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主动索取查看生产厂家证照、CCC认证证书等资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其它标识,健全进销货台账登记。

(四)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

二、消费者

(一)科学理性选购。选择资质齐全、经营信誉度高的商家,选择口碑较好的品牌,通过正规渠道购买。主动索取并妥善保管购货凭证、服务单据。

(二)认准CCC标识。电动自行车需施加CCC强制性认证标识,可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众服务平台(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http://cx.cnca.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辨别CCC证书的真伪和有效性,确保产品信息与平台查询信息一致。

(三)正确使用车辆。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操作、使用电动自行车,使用质量检验合格、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零配件。自觉抵制拼装车、改装车,不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

各销售单位要按照本《告知书》要求,及时进行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销售行为。广大消费者如发现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请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月8日发布

致全县电动自行车经营者的一封信

全县各电动自行车经营业户:

为守牢电动自行车行业质量安全底线,消除质量安全隐患,提升质量安全水平,加强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切实维护好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提醒做好以下几点:

(一)持有合法营业执照,且在经营场所亮照经营。

(二)严格履行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6号有关要求,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主动查验生产厂家证照、CCC认证证书等资质,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使用说明书;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

(三)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要求,所售电动自行车须具有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整车重量(含电池)不超过55kg、电机功率不超过400W、蓄电池电压不超过48V,还要具备防纂改、防火、阻燃性能、充电器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不得购进和销售无厂名厂址、无强制性认证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等配件;严禁销售未获得CCC认证证书、伪造CCC认证证书、与CCC证书载明的形式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

(五) 禁止擅自改装原厂配件、外设蓄电池托架、拆除限速器等关键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电池等违法行为。

(六)如实告知消费者所购买的电动自行车适用的国家标准、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使用说明等内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售后“三包”责任,及时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小贴士:哪种电动自行车属于合规车?标准是啥?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的电动自行车,具体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2.具有电驱动或/和电助动功能;

3.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4.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

5.蓄电池标称电压应当小于或等于48V;

6.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当小于或等于400W;

7.电动自行车的软硬件均应当具有防篡改设计,防止擅自改装或改动最高车速、功率、电压、脚踏骑行能力;

8.电动自行车除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安全要求外,其整车及部件(如:蓄电池、车载充电器等)还应当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的安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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