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得!不得!淄博一地发布重要提醒

7月16日

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发布

关于汛期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的

提醒告诫书

当前,淄博市周村区正值“七下八上”防汛关键期。为保障汛期重要民生商品和服务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制止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现对相关经营者提醒告诫如下:

01

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得捏造散布货源紧张或者市场需求激增的信息。不得捏造散布其他经营者已经或者准备提价的信息。不得散布信息,诱导其他经营者提高价格。

02

不得囤积居奇。不得无正当理由,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较大波动的重要民生物资。

03

不得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不得强制搭售商品,变相大幅度提高价格。不得在成本未明显增加时大幅度提高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

04

不得串通涨价。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05

不得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标价要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06

不得价格欺诈。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不得虚假标价、虚假折价、虚假减价、低价诱骗高价结算、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价格承诺。

07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利用价格手段侵犯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有关经营者要认真对照上述要求,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周村区市场监管局将加强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欢迎社会各界参与监督,若发现违法线索,及时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

来源:周村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