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条例》】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和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原《条例》】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为:(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四)其他有关人员。
【释义】这一条规定的是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时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这一条规定新《条例》与原《条例》并无差别。
《条例》中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是指这些领导班子的正职或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领导成员是指这些领导班子中的其他成员。
内设机构是指独立机构的内部组织,又称内部机构。内部机构的设置及职责都要经过同级政府编制委员会的“三定”—定机构、定编制、定职能。内设机构一般不能单独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行使职权,通过所从属的独立机构的名义来行使所赋予的职权。在我国政府系统的行政机构中,内设机构的层次一般不超过两层。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