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篇)
五、企业经济转型期,职工养老金相对低
从1993年取消物价双轨制和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起,我国的国营企业进入了经济体制转型期,这个时期的企业职工工资状况也是五花八门,多种多样了。
这时期,国家经济发展从计划调节逐步进入了市场调节机制,新兴的外资企业和民营企业普遍效益高,这些单位的员工工资也很高,尤其是那些公司白领的工资,令许多公务员和教师羡慕不已。可惜这些高工资的人并不是国家认可的“企业职工”,也无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而那些国家认可的“企业职工”所在的国营企业,此时正在生死线上挣扎,许多地方办的小企业面临破产,正在用厂长、经理责任制、个人承包责任制、租赁制、股份制等各种方法惨淡经营。因为这时期国家强调安定团结,维持社会稳定,许多地方小企业在当地政府的扶植下,负债运转。因为生产不景气,他们让45岁或50岁以上的老职工回家休息,每月发给二三百元的生活费,在岗上班的也给很低的工资。也有的小企业把厂房和设备租出去,在给本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础上,给职工发一点生活费停产放假,只留下几个管理人员“守摊”。
那些国家所属的大企业,也在想方设法减员增效,而提高经济效益的最好方法是“低工资高奖金”。因为国家规定,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增加,必须与上缴给国家的利税同步,而且也要与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步进行。如果不增加工资,而是以提成、岗位津贴、奖金等形式发给职工,则可以减少上缴的利税和费用,这就是“肥水不浇外人田”了。例如有的大型国企实行效益工资制,每月给职工的工资不过一二千元或二三千元,比他们雇佣的合同制工人高点有限,有的甚至月薪还不如合同工人高。但是合同工是“死工资”,不受考核。正式职工要接受企业的业绩考核,并根据企业经营效益,分别发给季度奖、半年奖、和年终奖。而这些奖金总额是全年“工资”总额的好几倍。所以,这段时期,国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普遍都低。效益差的是真的工资低,效益好的提成多奖金高,实际收入很高的,由于实行提成奖金暗箱操作,也就是领导层层发“红包”,下级互相之间不许过问,造成账面上的“工资”也是低的。
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相加组成的。“基础养老金”是以职工退休时本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数。国营企业在岗职工和公务员教师的工资高低,是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领取的养老金数额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的积存数额也是与企业职工的工资高低相关联的。由于2005年以前,国家认可的“工资”并不包括补贴、津贴、提成、奖金在内,所以,各省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就比较低,社保公司征缴养老保险费中单位缴纳的百分之二十和个人缴纳的百分之八,都是按照所谓“工资”的基数计算的,当然数额也就低了。所以2005年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领取的养老金都不高,三四十年工龄的退休老职工,也不过五六百元或七八百元,超过千元的的确不多。
而退休的公务员是和在岗的公务员同吃一锅饭的,经济较发达地区,在职公务员和教师有了地方补贴,退休的公务员和教师自然也要给啊,锅里的肉多汤也肥嘛。如我们蓟县那个1998年退休时700元退休金的正科级公务员,到2000年就增加到1000元了,到2005年增到1700元了。而与他同年退休的那个商店售货员的养老金,虽然也有增加,但是还不足八百元。所以,那些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退休早的公务员的退休金比他们上班时拿的钱还要多,比当地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也要高多了。
但是那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退休公务员和教师,很可能连国家规定的退休金都拿不到。像上面介绍的青海省那个县副处级检察长2005年工资还是七百元,正科级以下的公务员工资五六百元,他们县的退休公务员的退休金还多的了吗?估计也就三到五百元之间,很可能还不如他们县里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数额多,因为县里的职工养老金是“省级大锅”里领取的,贫困县的职工养老金,虽然不一定比国家规定的退休公务员的“档案工资”高,却可能比当地退休公务员“实得”退休金多。
由此可见,公务员退休金高于企业职工养老金的现象,是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个别现象,经济欠发达地区是没有这种现象的。这种高与低的差别,不是退休双轨制的制度本身造成的,而是国家对“企业职工工资”定义的界定范围过窄,“法定工资”数额较低造成的。
社保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定工资”,向参保的企业和职工个人征缴百分之二十八的养老保险费,也只能按照“法定工资”的一定比例,向退休职工发放养老金。而经济发达地区公务员的退休金,是包含两部分的,一部分是按照“法定工资”发放一定比例的“退休工资”,另一部分是本单位按照当地政策给与的“生活补贴”。而这些生活补贴,在不同的单位就不同。如法院和检察院同是司法机关,“退休工资”相同,补贴就有差别。因为这些补贴,在地方政府看来不属于“法定工资”有条件的可以发,没条件的可以少发或者不发。如国家规定退休公务员和教师病故后,除丧葬费之外,还给二十个月的“基本退休金”,这二十个月“基本退休金”中,是不包括地方补贴的。
但是,在大家看来,退休工资和地方生活补贴,都是公务员的退休金,这两项加在一起的退休金,当然要比企业职工养老金多了。2002年我们和天津市某区建设银行行长聊天时,他告诉我们,他们的实际收入要比同等级别的公务员高得多,但是,由于国家的政策规定所限,他们国营企业的“基本工资”不如我们天津市公务员工资高,将来他们退休后也不如公务员拿钱多。不过,由于在岗时的奖金和补贴比公务员高得多,也等于“堤内损失堤外补”了,这样他们心里也平衡些。
2005年以前,我们这里的情况是这样的,银行行长与财政局长是同等级别,银行行长是企业职工,财政局长是公务员。上班时银行行长的实际收入比财政局长高很多,退休后却不如财政局长拿钱多。原因是银行行长是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资”以外,领取的提成、奖金部分,没有纳入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
如果是现在的自由择业制度,不同岗位的工资高低与退休金多少的差别,人们也无话可说。现在许多年轻人怕苦怕累,宁可挣一千多元工资穿上制服当保安,也不愿挣四五千元工资去建筑工地搬大砖。工资高低和将来的养老金多寡,是你自己选择的,谁让你不愿去挣大钱多交养老保险费,多领养老金啊。
可是那些2005年以前退休的国营企业老职工,都是在计划经济时期参加工作的,那些没文化的体力劳动工人,倒也罢了,谁让你不是公务员和教师啊。可那些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都是国家安排的,为什么当了当了银行行长就要比财政局长少拿退休金啊?为什么同是部队军转干部,同是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企业的退休金就少,而分配到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休金就多啊?这不是明显不合理不公平吗?所以,这个“双轨制不公平”的舆论就形成了。
由此可见,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职工养老金低于公务员退休金的现象,并不是这两种退休制度哪个优哪个劣,而是大家的实际收入与国家的“法定工资”定义“脱了轨”。由于人们的视野所限,往往把局部事物看成全局,所以,经济发达地区的企业职工就不满意了,说退休双轨制不合理,公务员那条轨道太优越了。经济发达地区网络也发达,这个观点很快就在网络上传开了。
而那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退休职工就没有这种感受,他们要比退休公务员还幸运。因为他们那里是公务员的实际收入比国家的“法定工资”低。
可是却很少有人在网上来为这里的公务员抱不平,因为他们那里网络也不发达。我的一个同事,她是1999年毕业的大学生,2002年她是科员级公务员,她的一个大学同学,是青海省某县政府的科员级公务员。当青海省的同学在电话里得知我们蓟县这个同学的工资1700元,每月手机电话费三四百元时,表示非常诧异。她说她们的县委书记和县长工资还不到一千元,当时她的工资500元,另一个在乡政府当公务员大学女同学的工资300多元。她们县只有县级领导才配备了手机(移动电话),乡镇科局领导家里有固定电话,都没有手机。普通公务员家里也没有固定电话。2005年,青海的老同学来电话告诉蓟县这个同学,她的工资已增加到800元了(高于青海省另一个县“工资700元”的检察长了),家里也安装固定电话了。但是还没有电脑,也不能上网。她说给大学同学的这些工资情况,也不可能在网上传播。
正是由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网络也不发达,为那些低工资公务员抱屈诉苦的网络声音少,而那些经济发达地区为企业职工养老金低于公务员退休金的声音,在网络上广为传播,才使得这个问题得到了国家领导的重视,找到了缩小差距,解决问题的办法。
六、差距的缩小与并轨的难题
问题的症结找到了,解决的办法就有了。2005年底,国家发出通知,对全国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的工薪层人员的工薪收入,进行登记摸底,不管以什么名义发的钱,只要是到了个人手里的就要如实上报,准备进行工资改革,把那些巧立名目的提成和补贴,全部纳入“工资”范围。
经过全国性的调查摸底,国家掌握了国营企业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实际收入情况。因为各地区、各企业之间的差别太大,国家难以再和1985年以前那样,在全国范围内制定统一的工资标准了。于是,只好改变了以前对“法定工资”的定义,扩大了“法定工资”的范围。
2006年以后,国家认可的企业职工“工资”就包括了企业高管和职工的全部收入,也就是要看全年的总收入。企业向社保公司缴纳的百分之二十八(其中个人缴纳百分之八),要按照全部收入来计算。于是,企业为职工交的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个人交的养老保险费的数额大幅度提高了,社保公司的收入也大幅度增加了。另外国家于2003年允许乡镇村办小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职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也扩大了“企业职工”的范围,增加了社保公司的收入。为了便于规范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本数额,各省(直辖市)还每年公布一次本省企业用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也是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最低缴费标准。
与此同时,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定义,也做出了新的解释。这些单位人员的工资,包括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和地方政府发放的“生活补贴”(工作津贴)等两部分(现在收缴党费也要按照工资总额来收,过去中央组织部规定是按“基本工资”来收的)。
公务员的“基本工资”也可以称为“基础工资”,就类似各省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它应该是根据全国百分之九十的县级财政承受能力制定的,因此不可能数额太高。2006年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进行了套改,提高了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增加了公务员和教师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工资套改后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是多少呢?天津市一个32年工龄、任职5年的正处级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是1834元。一个35年工龄、任职2年的正科级公务员的基本工资是1456元。如果是年轻的科员,他们的基本工资大约在1000元左右。这个工资标准,一直未变。
地方补贴是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财政收入多寡,适当增加的工资。因为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方补贴的数额,由各省自己确定。如河北省当时就根据各县财政收入情况,把地方补贴数额划成三类,一类县每年人均不超二万元,二类县不超一万元,三类县不超五千元。但是,不论补贴多少,都要统计在“工资”之内。如河北省廊坊市(地级市)管辖的九个县市(县级市)中,最北面的三河市与最南面的大城县,总人口都是四十万左右,可三河市临近北京,经济发达,每年的财政收入都是大城县的十几倍,可是发放的地方补贴也不过差四倍。
由于2003年以后,国家把“企业职工”的范围扩大了,2006年以后,国家又把“工资”的范围扩大了。这就不仅扩大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范围,也提高了养老保险费的收缴数额和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数额。因为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相加组成的。基础养老金是以“职工退休时本省(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国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范围扩大了,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就提高了,“基础养老金”的基数就相应提高了。同时,在岗职工的“月平均工资”提高了,个人缴纳的百分之八的养老保险费的数额也增加了,“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总额也增加了。
因此,200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养老金数额,就比过去明显增加了。例如我的一个老同学,退休前担任蓟县供电公司的路灯所长(相当正科级公务员),2008年办理退休手续时养老金3900元,他现在的养老金就达5000多元,一直高于我们这里正处级公务员的退休金。再如我们蓟县一个在2011年办理退休手续的某乡供销社负责人的养老金是3500多元,后每年增加210元,现在已达到3900多元,已高于正科级公务员的退休金。还有2012年4月,办理退休手续的我县棉纺厂(早已倒闭)下岗职工(工厂早已倒闭,他已买断工龄,自己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共40年工龄),当时每月的养老金是二千八百五十三元,2013年1月和2014年1月,每次又增加211元,现在他每月的养老金是3275元,这个数字还算低吗?还有一个2013年办理退休手续的蓟县钨钼材料厂(早已倒闭,买断工龄,自己缴费,40年工龄)的下岗工人,当时的养老金也是二千八百多元,今年又增加211元,达到三千多元。再如某个河北省唐山市的煤矿工人(1957年生人,1976年上班),2012年办理退休手续时的养老金也是2800多元,经过两年增加养老金,现在已接近3200元。而我们蓟县一个2008年办理退休手续的副科级公务员(1948年生人,1968年上班),现在的退休金是3200多元。
由此可见,近几年来办理退休手续的国营企业的下岗职工,他们从社保公司领取的养老金,比我们当地科员级的公务员退休金并不少了。还有前面提到的那个天津市某区建设银行行长,2002年还说将来他退休后的养老金不如公务员的退休金高。结果,2013年他办理退休手续时,却拿到每月8000元的养老金,比同级公务员要高得多的多。所以,现在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职工,已经没有人认为不如公务员退休金高了。
同时,为了解决2005年以前退休的国营企业职工养老金偏低的问题,国家采取了从2005年以来,每年给企业退休职工增加养老金的百分之十的办法,从而缩小了经济发达地区企业职工养老金与公务员退休金的差距。拿我们蓟县来说,那些在2005年以前退休的、年龄在65岁以下的国营企业女职工(工龄都在30年以内),经过十年的连续增资,她们的养老金大多已接近2000元。而那些同期退休的男职工因工龄多在35——40年,经过十连增,养老金都已涨到2000元以上。只有那些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乡镇企业“新职工”,和花钱购买15年工龄的“假职工”(也是以乡镇企业职工的名义补缴养老保险费,因为这些人根本没上过班,俗称花钱购买工龄),养老金还是只有七八百元或一千多元。
在这十年连续增加养老金的措施中,军队转业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技术干部,得到额外照顾,除与其他企业退休职工同样增加养老金数额之外,还每月额外增加50元,这一项就已增加500元,普遍达到2500元以上了。还有女65岁、男70岁以上的企业退休职工,额外增加40元;女70岁、男75岁以上的额外增加60元;女75岁、男80岁以上的,额外增加80元。如现年79岁的女职工,仅这项老龄钱就达每月900元,而这些年年增加的养老金和老龄钱,退休公务员是享受不到的。例如我们单位一个老同事,他是1936年出生,1956年参军入伍,1979年大裁军时转业到我们单位的。当时他43岁,工资是行政18级,月薪80多元。他在部队属于正连职,转业到地方只能当科员,因为他入伍前只有小学文化,在机关工作很难成为业务骨干,所以在1996年退休时仍然是科员级,退休金大约四百多元,到2010年天津市再次增加在职和退休公务员的地方补贴时,他的科员级退休金已增加到2600多元。他的妻子是1935年生,1958年参加工作,在国营商场当售货员,1985年退休,当时的退休金只有70元。后来随着企业职工养老金的不断增加,到2013年他妻子的养老金就追上了他的退休金数额,也是2600多元,2014年又增加200多元,达到2800多元,就比他的退休金还多了200多元。这就是我们蓟县的实际情况,一个工作40年60岁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科员级的公务员的退休金,到现在还不如他妻子,50岁退休,只有28年工龄的企业职工的养老金数量多了呢。再如我县一个81岁(1933年生)的某企业退休干部(相当于副处级公务员),1993年办理退休手续时,领取的养老金数额是360元,经过“十连增”,现在已达到3800多元,与我县同期退休的副处级公务员的退休金相差无几。
根据以上事例,现在还能说企业职工的养老金不如公务员退休金高吗?还能说公务员退休制度这个轨道,就比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轨道优越吗?
也许有的网友问,既然双轨制本身不会造成企业养老金与公务员退休金的差别,为什么国家还要在今后的体制改革中实行并轨呢?我认为这也是社会进步的需要,因为目前退休公务员和教师由本单位供养(不是国家统一供养)的制度,是一种落后的制度,它增加了地方政府的经济负担,造成了退休公务员的苦乐不均。而且也限制了公务员和教师选择职业的自由权利,不利于人才流动。因此,把公务员和教师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范围,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标志。
但是,取消退休双轨制,把公务员和教师纳入养老保险范围,也面临着一些难题。
对经济发达地区来说,并轨不并轨是无所谓的,因为他们的政府财政富裕,目前有能力为在职的公务员和教师补交前段工龄的养老保险费,今后也可以为在岗公务员和教师,向社保公司缴纳工资总额百分之二十八的养老保险费。而且他们那里的公务员和教师工资比较高,按照高标准缴纳保险费,当然也要领取高额的养老金。对退休公务员和教师来说,从哪里领钱都一样,反正数额都不少。
对那些经济发展一般,和经济发展较差的地区来说,并轨是个好事,可以使贫困县的公务员和教师,与本省富裕地区的公务员和教师一起“吃大锅饭”,并轨后他们的退休金会提高的,他们希望并轨。但是,这些地区的政府却要面临向社保公司缴费这个难题。
众所周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都是要保持收支平衡的。财政支出包括“人头费”(工资)、办公费(机关日常办公需要的水电灯电话印刷纸张车辆燃油维修冬季供暖等)、机关学校房屋修缮费、街道、公路养护费等多项开支。如果财政收入不增加,并轨后向社保公司缴费的钱从哪里来啊?
因为并轨后不仅要每月向社保公司缴纳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八,而且还要为在岗公务员和教师补交一大笔前段工龄的养老保险费,这可是需要一大笔“额外”开支的。
因为2006年的公务员“工资套改”,并没有改变各级政府“分锅吃饭”的财税制度,所以,也无法改变各地公务员工资间的差距。由于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等于是公务员的最低工资标准。在2006年“工资套改”时,西北省份的贫困县就提出要求,希望国家财政给他们下拨一部分经费,使他们那里的公务员和教师能领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他们自己的财政收入连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和教师“最低工资”都不能满足,又哪里有钱去缴纳巨额的养老保险费啊。
2013年5月,网上披露湖北省洪湖市(县级市)市长夏xx的工资是每月2440元,有二三十年教龄的高级教师工资才2000多元。他们那里在岗上班的公务员和教师的工资,还不如天津市、河北省的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高呢,哪里有多余的钱去缴纳养老保险费啊。
目前许多以农业为主要产业的县级财政,因国家取消农业税而减少了收入,都属于“吃饭财政”,勉强可以给县里的公务员和教师发工资和退休金,办公费需要机关单位和学校自筹。有的单位现在还连“饭”都“吃不饱”,即所发的工资和退休金数额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数额,哪里去找多余的钱补交在岗公务员前段工龄的养老保险费啊?并轨后还要每月把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八”交给社保公司,哪里去找这笔多余的钱啊?从现在的在岗公务员和教师的工资里“减扣”吗?本来他们的工资就很低了,再减去百分之二十八,还让他们生活吗?挤占办公经费吗?这些县乡的办公经费本来就不多,有的学校的办公费都是向学生收来的,无法挤占啊。房屋修缮和街道公路养护费,许多都是基层政府从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要来的,也不能挪用。假如这些钱都由国家(中央政府)来补贴,基层贫困县差多少养老保险费,都由国家财政部下拨给各省的社保公司,那对地方政府来说正是求之不得的啊。可是国家有这么多钱吗?能够补得过来吗?
并轨后就应该让现有的退休公务员和教师全部去社保公司领取养老金,如果地方政府不把这些退休人员经费转交给社保公司,社保公司会接收这批退休人员吗?而这些人员的退休金并不一定都是从县级财政支出的,还有的是乡和县直部门担负的,他们当然愿意减轻自己的负担,把这些退休人员“推给”社保公司,也可能愿意把这些人的退休金按月或按年转交给社保公司。假如社保公司先要了三个月或者半年的钱,把这些退休人员接收了。以后县财政或县以下的基层单位因经费紧张,不再按时转交退休经费了,社保公司又该怎么办?还把这些人再退回来吗?
也许有人说,并轨后原来退休的公务员和教师,还是继续从原单位领取退休金,只给现在没退休的那些人办理参保手续,并且不管他们前段的工龄长短,不必补交前段工龄的养老保险费,把前段工龄视同缴费年限。这样的“并轨”地方政府当然愿意,可是社保公司同意吗?国家财政把这部分应补缴的保险费给补上吗?如果不给补齐前段工龄的缴费,也和那些正常缴费的企业职工一样发放养老金,这不是公务员和教师占了企业职工的便宜吗?这样的“并轨”只能降低企业职工应得的养老金数额,使后参保的公务员侵占了先参保的企业职工的利益,“并轨”究竟对谁有好处啊?
还有的人说,可以只给本年度应该办理退休手续的公务员和教师补交他们的养老保险费,这样地方财政的负担就小了,可能支付的起。要知道公务员和教师到了退休年龄,一般都有三十年至四十年的工龄,每个人需要补交多少钱啊?交的起吗?即便给这少数该退休的公务员和教师补交了养老保险费,那些不该退休的公务员和教师不是还和过去一样,没有参加养老保险吗?这与那些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企业职工还是不一样啊?这不是又一个新的退休机制吗?等于社保公司的参保人员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企业职工,要先交费后受益,上班时按月缴纳养老保修费,到退休年龄时才能领取养老金。另一部分是公务员和教师,不缴费也受益,平时不必缴纳养老保险费,到退休前由地方政府财政一次性支付给社保公司一部分钱,用来换取他们的养老金,这不是又一个新的双轨制吗?还是公务员自己平时“不缴费”,由国家财政给他们换来的养老金啊。这与原来的双轨制又有多大差别啊?
俗话说,“没钱办不了有钱的事”,企业职工养老金也好,公务员退休金也罢,发放的数额高与低,总的说都是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的。同属企业职工,养老金有的多有的少,同是国家公务员,退休金有的高有的低。那些认为取消了双轨制,企业职工就和公务员“待遇平等”了的观点,是天真幼稚的。目前最要紧的还是要发展经济,至于退休制度是单轨制还是双轨制,何时才能把双轨制变成单轨制,并不是决定企业职工养老金与公务员退休金数额多少的关键,也不必为此急于求成,退休体制改革是个需要“花钱”的大事,国家也是要考虑各地的财政收支情况,量力而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