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市易法的经营模式

市易法是宋神宗时期的一项重要立法。从熙宁三年(1070)陕西沿边设市易务,至熙宁五年正式推行市易法,制定的时间长,遇到的阻力大。同时,宋神宗对市易法产生怀疑动摇,令权三司使曾布调查市易务的违法行为,引发变法新党分裂和王安石罢相①。

对市易法前人已有诸多研究成果,但多关注其官营商业的利弊、经营效果和新旧党争的问题,有的已涉及市易法中官营借贷业的作用,或市易法与政府购买的关系。本人也曾对市易法赊贷收息的实施状况作过研究②。在此,拟结合市易法基本条文,对其经营模式的内在矛盾再作研讨。

一、赢利方式——从放贷收息到高利贷

熙宁三年初,同管勾秦凤路经略机宜文字王韶言:“沿边州郡,惟秦风一路与西蕃诸国连接,蕃中物货四流而归于我者,岁不知几百千万,而商旅之利尽归民间。欲於本路置市易司,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即一岁之入亦不下一二十万贯。”于是令王韶提举秦州西路蕃部兼营田、市易。初置市易司于秦州(甘肃天水市),后将市易司移于沿边重镇古渭寨(甘肃陇西县),拨钱三十万贯作本。设置市易司前,“蕃商以行铺赊物货,多滞留耗失”,本地商户采用延期付款方式与蕃商交易,蕃商不能及时收回贷款,回买茶绢等汉货,双方交易受到限制,政府也未获交易之利。实施市易法后,“官为出钱市之,复令坐贾量出息,以赊价入官,蕃商既得早售,坐贾亦无所费,官又收息。”③蕃商可以及时收到货款,本地商户仍旧延期付款,双方贸易更为便捷,“既足以怀来蕃部,又可收其赢以佐军费”④。王韶市易法的基本方式是:蕃商物货,由市易务收买,随即将蕃货赊给本地商户,同时货款也转到本地商户名下。形式上是市易务出钱买蕃货,实质上是商户贷款购得蕃货。这样,市易务出钱,成为本地商户的债权方,本地商户“无所费”即赊得蕃货,官府则获“收息”之利。由于市易务充当汉蕃交易中间人,市易务除获取利息收益外,还收取交易费即牙钱。

熙宁四年,“置洮河安抚司,自古渭寨接青唐武胜军,应招纳蕃部、市易、募人营田等事,并令(王)韶主之。”⑤洮(甘肃甘临潭县)、河(临夏县)、武胜军(临兆县)属蕃族辖区,宋在沿边城镇设市易务,加强与诸蕃部族的联系。熙宁五年七月,武胜军正式纳入宋之版图,并设市易司。王安石说:“洮河东西,蕃汉集附,即武胜必为帅府。今日筑城,恐不当小,若以目前功多难成,城大难守,且为一切之计,亦宜勿隳旧城,审处地势,以待异时增广。城成之后,想当分置市易务,为蕃巡检,大作廨宇,募蕃汉有力人,假以官本,置坊列肆,使蕃汉官私两利,则其守必易,其集附必速矣。”⑥古渭寨(熙宁五年五月升为通远军)“令坐贾量出息,以赊价入官”和武胜军(熙宁五年十月改为熙州)“募汉蕃有力人,假以官本”,意义相同,均是赊贷官钱给商人,收取利息。

熙宁五年,魏继宗建议实行市易法:“榷货务自近岁以来,钱货实多馀积,而典领之官但拘常制,不务以变易平均为事。宜假所积钱,别置常平市易司,择通财之官以任其责,仍求良贾为之辅,使审知市物之贵贱,贱则少增价取之,令不至伤商;贵则少损价出之,令不至害民。出入不失其平,因得取馀息以给公上,则市物不至於腾踊,而开阁敛散之权不移於富民,商旅以通,黎民以遂,国用以足矣。”⑦魏继宗建议以榷货务钱贯为本,募“通财之官”和“良贾”操作,而官收“余息”。于是,宋借鉴王韶的经验,首先在东京开封推行市易法。《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三十一熙宁五年三月丙午条载:

诏日:天下商旅物货至京,多为兼并之家所困,往往折阅失业;至於行铺稗贩,亦为(较固)取利,至多穷窘。宜出内藏库钱帛,选官於京师置市易务。商旅物货滞於民而不售者,官为收买,随抵挡物多少,均分赊请,立限纳钱出息。其条约委三司本官详定以闻。

市易务经营过程大致如下:拨内藏库钱一百万贯、京东路钱八十七万贯,如不足,则以榷货务茶盐钞引等充市易本钱。市易务根据行户的需要,从客商收购物货,再赊贷给行户分销。行户以田宅金银等为抵押,从市易务赊贷钱款或物货,半年付息一分,一年二分,另纳相当于利息10%的市例钱。市例钱用于吏禄开支。逾期不能还本付息,每月加罚息钱2%。行户赊贷钱物的数量不得超过抵挡的价值,拖欠市易务本息不能偿还者,其抵挡产业(房屋、田产等)就要被籍没拍卖,一时卖不出去就先出租,以租抵欠。自籍家产日,与免罚息。拍卖收益超过所欠本息(包括罚息)的部分,退还给行户。

王安石说:“市易之法,起于周之司市,汉之平辈,今以百万缗之钱,权物价之轻重,以通商而贳之,令民以岁人数万缗息。”⑧“贳”即出借、赊贷,将“官为收买”的物货以本钱的形式赊贷给商人,收取利息,平抑物价,是市易法的主要功能。知彭州吕陶言:“国家置市易司,笼制百货,岁出息钱不过二分,须以一年为率。盖为今年支出官本一百万贯,至年终要见息钱二十万贯,即不是早买一百贯物,晚卖一百二十贯钱。”⑨市易务不是从商品交易中赚取差价赢利,而是以放贷方式获取利息。虽然市易务也从事商品买卖,收买“滞於民而不售”的客商物货,但都赊卖给了本地行户。表面上行户赊买的是物货,本质上赊贷了以物货为载体的市易本钱。

市易务吸收不少商人参与市易务,使这些商人具有市易务官吏的身份,他们对市易务的本息负有责任,关心市易务买卖物货的价格。如果行户从市易务赊买的物货不能以高于赊贷价格卖出,就不能获得利润。有的商品季节差价不大,“物价增减,难以定期,而一州、一县价所增减,相去亦必不甚远,则货或积而难售”,行户就有赔钱之虞,亏欠市易本息。市易务利用宋代科买物品时的时估上报制度,“每旬令一路州军估定物价,报提举司,提举司报辖下州,州下所属,榜募人出抵当或见钱”,赊买市易务物货,并了解“州县物价”,从地区差价中赚取利润。这样,“市易司收息至一分、至二分,令商人自卖,则官已收二分之息,而又有余利以资贩者。”⑩从市易务收入的计算方式和每年以所获本息考核官吏看出,官府是以一个放贷者的身份介入商品流通的。市易务“每岁收息钱二分,市易官以收息之多,岁岁被赏”⑾,追求的是赊贷利益。官收二分年息,令商人自卖,是市易务赢利的基本方式。

熙宁七年,“诏:‘杂买务近支借钱一千三百五十缗,依条有息钱三百缗以下,今年息收一千七百余缗,委根究市易务利害所根究施行。’其後乃云,此本息共收数也。”⑿杂买务是负责购买宫廷日常消费物品的机构,原隶内东门司,熙宁五年改隶提举市易务。市易务收息超过标准属违法,要追究原因和责任。杂买务放贷1350缗,按息钱和市例钱22%计,应收息297缗,杂买务多收了数十缗,应是罚息或牙利收入。

市易息钱和市例钱有固定比率,市易官吏为扩大政绩,重视征收“罚息”。市易法实施不久,就成立了“市易抵当所”,负责追讨本息,处理商户抵当事宜。随着欠款和罚息的增加,市易法包含的高利贷色彩越来越浓重。

熙宁七年,市易法推行仅二年,罚息问题就引起宋神宗的关注,要王安石调查“百姓为贷市易抵挡所钱,多没产及枷锢者”,“乃至无人可监守”⒀的情况是否属实。熙宁九年(1076),“诏:都提举市易司,今日以前赊请过钱物,限外送纳本息已足,其罚钱并与免放。本息未足者,更展半年,足日准此。诸路诏到日以前见欠罚钱人户,亦准此。”⒁此后直到元祐元年(1086)市易法废罢,每年都颁布减免市易罚息的诏令。罚息一直是导致贷款民户破产的主要原因。

商户亏欠市易本息越来越多,无法收回,市易赊请法难以为继。元丰二年(1079),“诏市易务罢立保赊钱法”⒂;三年,罢“赊请物货旧法”⒃。对官吏的考核不再以收息多少衡量,而以追收多少欠款为标准。元丰四年底,宋政府在开封“新旧城内外置四抵当所,委官专管勾”⒄,扩大了抵当所的规模。市易法的赊贷规模大大萎缩,高利贷功能却不断扩展。抵当所利用罚息和拍卖抵当的收入,发放高利贷,“许以金帛质当见钱,月息一分”。抵当所监官以市易务官兼,“以岁终得息多寡为赏格”⒅。一个月后,将抵当法“行之畿县”⒆,称为“畿邑抵当之法”。六年初,抵当法推广至京畿以外诸路,京东、京西,河北、河东、陕西“五路各借钱十万缗,余路各借五万缗,充抵当本钱。”⒇七年,“诏:诸路提举常平司存留一半见钱,以二分为市易抵当。”[21]市易抵当法脱离了取息二分的轨道,年息120%,成了不折不扣的“倍称之息”。

宋神宗说:“朝廷市易法,本要平准百货,盖周官泉府之政。官失其职,一切赊贷,公私颇不便之。虽云有收息之数,名存实亡。今已改用金银、钞帛抵货(贷?),最为善法。”[22]在“抵当之法”广为推行后,赊贷收息名存实亡,市易务沦为主营高利贷的机构。元祐元年(1086),监察御史韩川上疏说:“臣伏以朝廷更市易之法

,捐减所收息数,宿逋放释殆尽。自罢赊卖以来,实用钱物交易,日人不过三百千,收一分之息,月得九百千。又未必满一分也,虑货之陈积,但及五厘,足以免罚,则亦出之,月息才四百五十千。”在京市易务抵当所利息、罚息日入三百贯,月入9000贯,如全部放贷,月息一分,可收900贯。元丰八年,罢州府县镇市易务,在京市易务只有抵当所高额放贷的功能尚存,而“所收之息”不能支付吏禄“所费之半”。韩川“请于市易务监官监门内各留一员,及实用公人催纳欠负外,结绝见在物货,画日更不收买。”于是,“诏罢在京市易务”[23],废除了市易法。

元禧之后,随着政局的变化,市易法时废时兴,但其通流物货、平准物价的功能已基本.废弃,高利取息的功效却倍受青睐。徽宗崇宁二年(1103),“诏:府界诸县除万户及虽非万户而路居要紧去处,市易抵当已自设官置局外,其不及万户处、非冲要、并诸镇有监官却系商贩要会处,依元丰条例,并置市易抵当,就委监当官兼领。”[24]元丰时市易务抵当所主要设在州府,而崇宁时抵当所扩大至万户以下的县和设有监官的镇,只要是“商贩要会处”,均设抵当所。抵当所成为市易务的主要机构。

南宋初建炎二年(1128),“罢在京及诸路市易务,以其钱输左藏库,惟抵当库仍旧。”[25]抵当库已与市易法分离而独立。绍兴五年(1135),泗、楚、濠、庐、岳、潭州、寿春、建康府等地相继设市易务,“本钱十万缗已上,收息一倍,即与转一官,仍减二年磨勘。亏折元本钱者,展二年磨勘。每万缗收息钱三分已上,给五十千,官吏均给。折一分已上,仍与专副备偿,其余以是为差。”[26]六年,“诏:诸路常平司于管下客旅会聚州军权置市易务,候事平日罢。”[27]南宋市易务收息已不限20%,收息越多,奖赏越重。除发放高利贷外,还直接经营茶、盐等多种商品买卖,类似“回图贸易”,性质已与熙宁市易法大相径庭。

二、赊贷方式——结保赊请与抵保赊请法

都提举市易司王居卿说:“市易之法有三,结保赊请,一也;契书金银抵挡,二也;贸迁物货,三也。”[28]前二条是放贷方式,属赢利性经营。第三条是促进商货通流,平抑物价。在理论上,贸迁物货“出入不失其平”,从政府财政的视角分析,与常平仓法的功能类似,基本属非赢种性经营。

“结保赊请”法适用于没有抵当财产的赊贷者。“市易旧法,听人赊钱,以田宅或金银为抵当,无抵当者,三人相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罚钱百分之二。”[29]如是皇族宗室,则不需抵当,只要“三人以上同保”,经大宗正司出具身份证明,就可获得贷款。结保只能得到小额赊贷,宗室赊贷额为“并息不得过两月料钱之数”[30],普通民户的赊贷额更低。

最早施行“结保赊请”的是东京果子行。围绕果子行商人“结保赊请”的问题,王安石与宋神宗产生了重大分歧。《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四十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条载:

上谓王安石曰:“市易卖果实,审有之,即太繁细,令罢之如何?”安石曰:“市易司但以细民上为官司科买所困,下为兼并取息所苦,自投状,乞借官钱出息,行仓法,供纳官果实。自立法已来,贩者比旧皆即得见钱,行人比旧官司、兼并所费十减八九,官中又得好果实供应。此皆逐人所供状,及案验事实如此……止是此等皆贫民,无抵挡,故本务差人,逐日收受合纳官钱,初未尝官卖果实也。”

从市易务赊贷的果子行人的都是无产业抵挡的贫下行户,他们按照市易法的规定,借贷官钱,承担利息,以现钱交易的形式购买客商果实。市易务对果子行户与客商的交易进行监督,每日派胥吏收受牙钱。同时,果子行承担供应官府果实,而免除行户的科配。王安石强调市易务并未经营果子买卖,只是将本钱借给果子行人,由果子行人直接与客商交易。所谓“贩者比旧皆即得见钱”,是指果子行户有了从市易务赊贷的本钱,不再拖欠客商的货款。在市易务的支持下,果子行的贫下行户占领了果子市场。枢密使文彦博针对这一情况上疏说:

臣近因赴相国寺行香,见市易务于御街东廊置叉子数十间,前后积累果实,逐日差官就彼监卖,分取牙利。且瓜果之微,锥刀是竞,竭泽专利,徒损大国之体,只敛小民之怨。遗秉滞穗,寡妇何资?

御街乃东京的繁华之所,只有从市易务赊贷的果子行人才能在此营业,其营业额之大,足以排斥传统的兼并势力。文彦博因此攻击市易法“官作贾区,公取牙利”,“斯乃垄断之事”[31]。市易务每日“差官就彼监卖”,充当客商与果子行人的中间人,“公取牙利”。牙利一般为交易额的5%[32],市易务牙人是官牙,牙利同市例钱一样,作为市易务胥吏的俸禄支出,故王安石称之为“合纳官钱”。右司谏王觌说:“市易之患,被於天下,破民之产,而利皆归於牙侩胥徒”[33]牙钱并未计人政府的财政收入,而由市易务支配,落人官员胥吏的腰包。

宋神宗看了文彦博的奏章,认为市易务买卖果子“太繁细”,“有伤国体”,故欲罢之。王安石说:“今设官监酒,一升亦卖;设官监商税,一钱亦税,岂非细碎?人不以为非者,习见故也……今为政,但当论所立法有害於人、物否,不当以其细而废也。”“至於为国之体,摧兼并,收其赢余,以兴功利,以救艰厄,乃先王政事,不名为好利也。”经过王安石的劝解,宋神宗认识到官府买得果实“诚比旧极佳,行人亦极便”的优越性,不再追究市易务监卖果子事,但对市易务经营锁碎物货仍心存疑虑,故王安石说:“市易务如果子行人事,才立得七行,法如此类甚众,但以陛下检察太苛,故使臣畏缩,不敢经制。”[34]

对贫下行户而言,结保赊请法是优惠政策,但市易务直接介入批零贸易,连木梳、芝麻、蔬菜等物也参与经营,垄断牙利,“遣吏坐列贩卖,与细民争利,下至菜果油面,驵侩所得,皆榷而夺之,使道路怨嗟,逮近羞笑,商旅不行,酒税亏损。夺彼与此,得少失多。”[35]市易法改变了传统的大商批发、小商零售的市场结构,于扰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必然产生强迫客商、抑勒配卖等弊端。

契书金银抵当法涉及到的民户众多,是市易法最重要的条款。宋代典卖、抵当要有保人,故此法也称为“抵保赊请”法[36]。契书金银抵当的对象分为二类,一是市易务的官吏,二是普通民户。市易法规定:市易务监官、提举官、勾当公事官“以地产为抵,官贷之钱”,市易务官对市易本钱负有保本付息的职责。市易务提举官由朝廷委派,监官与勾当官募大商人充任。又规定“许召在京诸行铺牙人充本务行人、牙人,内行人令供通已所有,或借他人产业金银充抵当,五人以上充一保。”参与市易务的行人要有五人以上作保。非市易务的普通民户,“以抵当物力多少,许令均分赊请”[37],赊请额不得超过抵当价值。

抵保赊请的原则是保证本息的回收,但在执行中问题颇多。由于市易务以收息多寡为官吏赏罚标准,市易务为提高政绩,以多收息钱为能事,故不断有强迫、引诱民户赊贷的事件发生。

参知政事冯京说:开封府祥符县在民户“缓急丧葬之日”贷给市易本钱,允许民户以“银绢、米麦”抵押,如此非法借贷有“七八种”[38]。《历代名臣奏议》卷三百○三载吕大防的奏文云:有的市易官吏“乘民之急,而掊刻无已,徒欲收赢取赏,而不顾事体之宜与法令之本意。诱陷无赖子弟以隳产者有之,予民者高其物估,以巧取息者有之。”市易钱本应贷给经商之人,像此类为多收息而不分对象发放的非商业贷款,必然演变为纯粹的高利贷。有的民户“抵产只及一千贯,则与吏胥、邻保计会,估为二千贯”[39],增大了放贷风险。

市易务违法借贷的事例很多。熙州市易务提举官汲逢,把市易本钱贷借给母亲及其族人,且在帐籍上不登录借贷人姓名,致使熙州市易务本钱12万余缗[40]无处追讨。宗室及官吏借贷市易钱,经常拖欠不还,造成钱本流失。熙宁九年,诏令都提举市易司“自今不得赊请钱货与皇亲及官员公人”[41]。

市易法实施前期,赊贷本钱逐年增加,至元丰元年达到高峰,为700万贯。因商户亏欠过多,大量本息无法收回,“积息罚愈滋,囚系督责,徒存虚数,实不可得。”元丰二年,都提举市易司王居卿建议:“以田宅金帛抵当者,减其息;无抵当徒相保者,不复给。”于是,“诏市易司罢立保赊钱法”,有物力产业抵当且有营运者,所贷钱贯“毋过旧数三之一”,“并拘留契书,岁收息一分半”。赊请物货也要“检估本家物力,所请不得过所有之半”[42]。在结保赊请现钱法废罢一年后,结保赊请物货也基本废止,规定放贷额为“通欠数不得过三百万贯”。此时民户亏欠市易息罚上百万贯,赊钱法已经中止,则此年发放的市易本钱不足二百万贯,且“惟听旧户请赊,以接济在京行铺之家”,维持旧欠行铺的还贷能力,“其非旧请人户,惟用抵挡、贸迁二法

”[43]。市易法虽仍在推行,但优惠下等行户的条款已完全废弃,市易本钱也迅速萎缩,其赢利能力大打折扣。

市易务赊贷的物货或因质价不符,“物货损恶”,或因脱离市场需求,“滞而不售”,或因市易务官吏抬高价格,“贱买贵卖”,都会给赊买者造成损失,最终造成商户破产,赊贷本钱无法收回。苏辙论述市易法之弊云:

小民好利,类无逮见,争取官债,以救目前,欺谩父兄,妄引抵当,期限既迫,逃窜无所。妇子离散,行路咨嗟,奈何为此陷井,诱而纳之也?至于奸民巨贾,窥伺间隙,取利则多。或输滞积不售之货,以易见钱,或指残破无用之屋,以赊实货。巧智百出,难以具言。有司蒙蔽,指以为利。泉币一散,汗漫难收。官之所藏,徒文具而已。[44]

左司谏王觌说:市易官吏为获取酬奖,“恣为欺罔”,支钱在外,亏折不予登记,购进物货,不计能否变买,“并先计息而取赏”,结果“物货损恶,本钱亏损,则皆上下相蒙而不复根究。故朝廷有得息之虚名,而奸吏有冒赏之实弊也。”[45]

在元丰二年以前,市易官吏因收息达标年年得到酬奖,赊贷亏折、不能回笼的本钱,仍挂在帐上。到元丰二年都提举市易司王居卿改革市易法时,钱本流失、民户破产已到积重难返的境地,所以元丰三年王居卿建议五年内保持放贷二百万不变,按20%的年息计算,五年后如收回本钱,再实施“赊借之法”。此后,抵保赊请一直处于勉强维持的低水平,直到五年后市易法废除也未改观。

三、理论与实践的冲突——贸迁物货法

贸迁物货的含意是买卖物货,使物货通流,物价稳定。熙宁七年,当宋神宗听说市易务“收买货物,有违朝廷元立法本意”,而从王安石口中又难以了解真实情况时,夜下手札,令市易务的上级长官——权三司使曾布调查,这就是在王安石变法中掀起巨大波澜的“根究市易务违法案”。在调查中,魏继宗说:“主者(指在京市易务提举官吕喜问)多收息以干赏,凡商旅所有,必卖於市易,或市肆所无,必买于市易。而本务率皆贱以买,贵以卖,广收赢余。”曾布对宋神宗说:“诚如此言,则是挟官府而为兼并之事也。”[46]市易务买卖应以自愿为原则,“抑兼并”是为了平抑物价,故市易法也称“平准法”。市易务垄断市场违背了市易法。曾布在根究市易务违法案时,曾论及市易法的主旨:’

天下之财匮乏,良由货不流通;货不流通,由商贾不行;商贾不行,由兼并之徒巧为挫抑。故朝廷设市易司於京师,以售四方之货,常低昂其价,使高于兼并之家,而低于倍蓰之直,而官不失二分之息,则商贾自然无滞矣。虽然,宫中非觊利也,特欲抑兼并耳,必也官无可买,官无可卖,即是兼并不敢侵谋,而市易之法行也。今吕嘉问提举市易,乃差官於四方买物货,集客旅,须候官中买足,方得交易。以息钱多寡为官吏殿最,故官吏牙人惟恐裒之不尽,而取息不夥,则是官中自为兼并,殊非置市易之本意也。[47]

市易法的主旨,是遇价贱增价买进,价贵则低价卖出。此价高低是与当时市价相比较而言,按市易法是“出入不失其平”,既不亏蚀本钱,也不谋求赢利。虽然市易务“售四方之货”,但并不觊觎交易利润,而是为了抑制兼并之家垄断物价、侵谋细民。所谓“必也官无可买,官无可卖”,即是经过市易法调控,商货通流、物价平稳,达到市易务不用再买卖物货的理想境界。吕嘉问把市易务办成“贱以买,贵以卖”的官营买卖机构,强迫客商把物货卖给市易务,这样,商户只能从市易务赊买物货,从而扩大赊贷额,提高市易本钱的发放率,市易务可获取更多的利息,此即“惟恐裒之不尽,而取息不夥”的含义。

市易务违法强买强卖是很普遍的。监楚州市易务王景彰“榷买商人物货”,然后“立诡名籴之,白纳息钱,谓之干息”,即假借他人之名从市易务赊买,让没有赊买的人白出息钱。“又勒商贩不得往他郡,多为留难,以沮抑之”。王景彰及“干系官吏”因此受到处罚,“其违法所纳息钱”退还原主。宋神宗还诏令杭州、广州等市易务“勘会违法事,许令自首改正”[48]。《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九十四元丰元年十一月乙酉条载:

诏:“闻熙河路商贾所至州军,并市易司权买,令提举成都府等路茶场司李稷体量。”后稷言:“熙、河、岷州、通远军等处商贩匹帛等,经制司实令市易务拘买。”

成都市易务提举官韩玠“以灵泉小县收息增羡,遂督诸县以灵泉为比,务令多得息钱。”要想多得息钱,就必须多筹措发放本钱,而不用关心该本钱是否投入商业营运。此类“以户口比较息钱”固的方法,必然使市易法成为苛政。

市易务从事商品的贱买贵卖,其批零收入不归国家财政,而由市易务官吏支配。市易务实现“贱买贵卖”的前提,是市易务官吏捷足先登,动用市易务本钱,从客商“贱买”物货,再批发“贵卖”给本地商人零售。在此过程中,本应由“贱买”物贷的市易务官吏承担的赊贷本息,全部转嫁到零售商户身上。零售商户只能从市易务批发物货,可提高本钱发放率。只有把本钱都贷出去,才能回收足额的利息。市易务官吏为了获取批零差价,扩大赊贷额,转嫁赊贷本息,强迫商户“必买于市易”,使市易务成为“挟官府而为兼并”的市场垄断机构。

市易务垄断客商物贷,必然产生压低价格以获取垄断利润的弊端,而价格太低,客商不至,又会引起物价上涨,损害债务人和消费者的利益。例如:东京酒户岁用糯米三十万石,在京市易司“榷籴糯米,以贷酒户收息,犯者听人告,赏钱至三百千,米没官。”客商以官籴价贱,不再贩运。“又至(值?)岁俭,京师糯米价益高,本息钱厚”,酒户难以承受,熙宁八年,“诏:酒户贷市易司糯米,自去年中限至末限息钱并减半。”[50]减少息钱虽可减轻债务人负担,但客商不至,米价高企,高价赊贷就不能消除。次年二月,提举市易司“欲选官往出产处,预给钱,至秋成折纳”[51],意欲低价购买糯米,未获成功,十一月即罢。酒户高价赊贷糯米,增加了酿酒成本,酒价高,销售不畅,造成酒户无力还贷,最终会阻滞市易法的推行,这是市易务降低酒户息钱和欲购买低价糯米的原因。

熙宁四年,“上批:‘零卖熟药宜罢,恐太伤鄙细,四方观望,有损国体。他事更有类此者,亦与指挥。’时太医局卖熟药,而市易司出钱买之,复使零卖,故降是诏。已而执政进呈不行。”[52]本来太医局熟药直接卖给药行铺户,市易务却把太医局熟药买下来,再以赊贷方式批发给行铺户。神宗欲罢市易务买熟药,但在王安石等人的反对下,诏令未能颁行。市易务涉足了不少“细碎”商品的买卖,宋神宗对此大多持反对态度,而王安石却纵容之。

总之,通流物货、平抑物价是贸迁物货法追求的理想境界,在实践中,贱买贵卖虽属违法,却很难稽查,即使查明了也不可能禁止。强买强卖虽可稽查,也做过处理,但强买强卖与贱买贵卖如影随形,难以禁止。市易务“贱买”的物货如不转卖给行铺户,赊贷本息就由市易务官吏承担,这是强买强卖产生的原动力,并成为导致民户破产的重要原因。元丰元年,“都提举市易司请货滞於本司者,听临时依时价转易,如亏元直,即於每年比较桩留准备失陷钱豁除。从之。”[53]市易务如不强卖赊不出去的物货,只有上报朝廷,亏折本钱变卖,这种影响官吏政绩的方式,市易务一般是不会采用的。

宋在沿边州郡屯集有大批紬绢,作为籴买军储粮草的本钱。熙宁七年,“知大名府韩绛言:‘本路安抚司累岁封桩紬绢,或致陈腐,乞下转运司用新绸绢或钱银对易,或依市易法令民户人抵出息,其余经略安抚司封桩物亦乞依此。’从之。”[54]把即将“陈腐”的紬绢赊卖给民户,不强制是做不到的。

债务人不能还本付息、造成钱本流失,在市易法实施之初就已产生,且越来越严重。然而,从熙宁五年到元丰二年,八年间在京市易务官却年年因完成息钱、市例钱定额而受到酬奖,本钱流失似乎从未发生,也未产生任何影响。《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百七十七载:“中书言:‘市易务收息钱、市例钱总百三十三万二千余缗,法应酬奖。’诏:提举官金部员外郎吕嘉问、太子中允吴安持各过一官,升一任,赐钱三百千,嘉问更减一年磨勘,监官以下等第推恩。”此为熙宁八年八月至熙宁九年七月收入之数,其间本钱为五百万缗。《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二六载次年(熙宁九年八月至熙宁十年七月)“市易本息、市例钱帐,岁收缗钱七百三十九万七千有奇”,其中“本五百八十七万八千七百八十七贯七百三十五文,息一百四十三万万三百五十一贯四百一十二文,市例九万七千九百九十二贯三百六十九文。”市易务官获得酬奖的条件是:按市易本钱全额发放计算,息钱和市例钱收入不低于22%。从理论上说,市易本钱不可能全额发放,即使全额发放,本息也不会毫不流失,而这二年的市易息钱均多出应收数二十万贯左右。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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