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易法看古代的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

从市易法看.中国古代的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

《锱铢编》三

王曾瑜

载《锱铢编》

在古代中国,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流行了相当长的时期。秦汉时,著名史学家司马迁说:“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①与农业和手工业比较,商业是赢利丰厚的产业,后代也大抵如此。赢利丰厚,自然使人们趋之若鹜,这是古代商业兴盛的基本原因。

古代的商业和借贷资本大致可分三类:一是民间私人(包括寺院等)所有,二是官吏私人所有,三是官府所有。以上三类其实也是大致的区分,有时难免有互相混淆的情况。

例如宋时部分官员和机构有公使钱,即公用钱,正如王安石所说:“公使皆贩卖。”②这固然可以说是官府商业资本。但又如《吹剑四录》所载,南宋名臣陈俊卿(字应求)“知福州,亲故沓至。公设会,置五百千于前,曰:‘有一联,能对者即席奉送。三山出守,应求何以应其求。’独一后生对云:‘千里重来,公使尽由公所使。…在公使钱实为私使钱的情况下,公使回易也未尝不可说是官员私人的商业资本,或至少包括了官员私人商业资本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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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129《货殖列传》。

②《长编》卷224熙宁四年六月丙子。

关于王安石的市易法,梁庚尧教授在《台湾大学历史系学报》第10、第11期的《市易法述》一文中,网罗了丰富的史料,作了详密的论述。他认为:“市易法的颁行,原是为了解决宋神宗时代财政开支扩大的问题,由于王安石以义理财思想,使其在立法时表现出摧制兼并的外貌。然而社会政策只是市易法阳宣的一面,财政政策才是其阴伏的真正本质。”笔者个人完全同意上述结论。既有梁先生力作在前,本文便无须对市易法再作面面俱到的复述,只拟就官府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问题谈一些看法。依笔者个人之浅见,这也许是今人认识和评价市易法的重要问题,甚至是核心问题。

中国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完全可以使用由来已久一词。《国语·晋语》载,在春秋晋文公时,有“工商食官”的制度,韦昭注说:“工,百工;商,官贾也。”但具体情况已不知其详。又《华阳国志》卷3载,战国秦惠王时,在成都“置盐铁市官”。汉代最有名的,自然是汉武帝时的均输、平准和王莽的五均、六筅之政。马端临在《文献通考》卷20《市籴考·均输、市易、和买》中,追溯了王安石均输法和市易法的历史渊源,表明了他独到的非凡史识,他说:

按均输、市易皆建议于熙宁之初,然均输卒不能行,市易虽行之,而卒不见其利,何也?

盖均输之说始于桑弘羊,均输之事备于刘晏。二子所为,虽非知道者所许,然其才亦有过人者。盖以其阴笼商贩之利,潜制轻重之权,未尝广置官属,峻立刑法,为抑勒禁制之举。迨其磨以岁月,则国富而民不知所以,《史记》、《唐书》皆亟称之,以为后之言利者莫及。然则薛向之徒,岂遽足以希其万一,宜其中道而废也。然所谓‘徙贵就贱,用近易远’,则夫祖宗时以赋税而支移、折变,以茶盐而入中粮草,即其事矣。苟时得能吏以斡运之,使其可以裕国,而不至困民,岂非理财之道。固不必亲行贩易之事,巧夺商贾之利,而后为均输也。介甫志于兴利,苟慕前史均输之名,张官置吏,废财劳人,而卒无所成,误矣。

至于市易,则假《周官》泉府之名,袭王莽五均之迹,而下行黠商豪家贸易、称贷之事,其所为又远出桑、刘之下。

王安石最初设均输法,确是“慕前史均输之名”,他说:“国有事则财用取具于泉府。后世桑弘羊、刘晏粗合此意。自秦汉以来,学者不能推明其法,以为人主不当与百姓争利。”①但是,市易法“袭王莽五均之迹”,却是他所不愿承认的,因为王莽在历史上留有恶名。

汉武帝为解决对匈奴作战等财政困难,擢用东郭咸阳、孔馑和桑弘羊三个大商,将盐、铁、铸钱三大利源收归官营,并实行均输和酒榷。《盐铁论·本议第一》载桑弘羊之说:“用度不足,故兴盐铁,设酒榷,置均输。蕃货长财,以佐助边费。”此后,王莽的五均、六筅之政,又进一步扩大了官营工商业的经营范围。六筅包括盐、酒、铁、铸钱、五均和名山大泽生产税六项。

中国古代官营商业和借贷资本的发展,决非限于均输、五均和市易法三项,均输、五均、市易法等也有若干时代的特性。但是,五均和市易法也确有不少相似之处,将两者作若干比较研究,也将有助于我们对中国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的认识。

今将五均和市易法的相似处分列于下:

一、耗古改制,以抑兼并为号召。凡事名不正则言不顺,为名正言顺起见,古人常用的改制方法之一,便是託古。王莽和王安石都有託古改制的倾向,而王莽的此种倾向尤为浓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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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杨龟山先牛集》卷6《神宗日录辨》。

王莽诏说:“夫《周礼》有赊贷,《乐语》有五均,传记各有斡焉。今开赊贷,张五均,设诸斡者,所以齐众庶,抑并兼也。”据《汉书》注引邓展之说:“《乐语》,《乐元语》,河问献王所传,道五均事。”臣瓒说:“其文云:‘天子取诸侯之土,以立五均,则市无二贾,四民常均,强者不得困弱,富者不得要贫,则公家有馀,恩及小民矣。”①此处提及“赊贷”、“五均”、“诸斡”三事,诸斡即是“六斡”,又称“六筅”②。五均似指均平物价之意,何以称为五均,即使依上引注文,也无以得到确切的解释。“五”也可能作为虚数。后人又往往将“赊贷”和“五均”并而为一。

关于市易法,王安石本人说:“市易之法起于周之司市,汉之平准。”③叶逋说:“当熙宁之大臣,慕周公之理财,为市易之司,以夺商贾之赢,分天下之债,而取其什二之息,曰:‘此周公泉府之法也。…④宋人不可能如近代学者那样,对《周礼》所载是否是周制有详密的考订,他们坚信《周礼》所载即是周制。尽管如此,周制也毕竟是悠远的。悠远而无稽的古代记载,足以供改制者以方便的冠冕堂皇的藉口。在王安石推行变法时,变法派和反变法派的争论,不仅包括对现实政策的歧见,也包括对《周礼》解释的歧见,虽然后一类争论并无实质意义,但争议的双方对此都十分认真,并确信己见,这正是託古改制的特征。

作为推行五均和市易法的现实理由,王莽和王安石都提出抑兼并的问题。前引王莽诏,则有“齐众庶,抑并兼”之语。王安石主持的中书奏说:“古[者]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去古既远,上无法以制之,而富商大室得以乘时射利,出纳敛散之权一切不归公上。今若不革,其弊将深。”⑤时“三司起请市易十三条,其一云:‘兼并之家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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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24下《食货志》。

②《汉书》卷24下《食货志》,卷99中《王莽传》。

③《临川先生文集》卷41《上五事劄子》。

④《水心别集》卷2《财计上》。

⑤《长编》卷231熙宁五年三月丙午。

固取利,有害新法,令市易务觉察,申三司,按置以法。’御批减去此条,馀悉可之”。王安石为此还同皇帝发生争议,认为“此乃是圣政之阙”,“此兼并有以窥见陛下于权制豪强有所不敢”,“须先申明,使兼并知所避”①。

古人所谓“兼并”,既是指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又是指“富商大室”,而五均和市易法所宣称的打击对象,自然是后者。

中国古代有一种传统的“建本抑末”经济思想。②如商鞅变法时,“谬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末利谓工商也,盖农桑为本”③。这大致是古代社会经济以农业为主体的反映。明知农业赢利薄,工商业赢利厚,就尤须采用行政手段,驱使编户齐民从事农耕。

王安石无疑也是受了此种经济思想的影响,“抑兼并”确是体现在市易法的制订和实施上。但是,历史上所谓“抑兼并”的口号,是否可以不分场合和条件,而一概加以颂扬,这倒是可作为一个有待商榷的问题,留在本文末尾再加讨论。

二、在城市设置官府机构,任用商人,以商制商。古代官员往往欠缺经商经验,因此,在官府机构中使用商人,乃是十分重要的事。汉武帝、王莽、王安石等人都采用此策。

王莽“于长安及五都立五均官,更名长安东、西市令及洛阳、邯郸、临甾、宛、成都市长皆为五均司市师。东市称京,西市称畿,洛阳称中,馀四都各用东、西、南、北为称,皆置交易丞五人,钱府丞一人。”事实上,五均司市的机构并不限于上述六大城市,“羲和置命士,督五均、六斡,郡有数人,皆用富贾”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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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232熙宁五年四月丙子。

②《盐铁论·复古第六》。

③《史记》卷68《商君列传》。

④《汉书》卷24下《食货志》。

王安石推行市易法的机构,最初是提举在京市易务主持开封市易法。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七月,“诏以榷货务为市易西务下界,市易务为东务上界”①。又“诏在京商税院、杂卖场、杂[买]务并隶提举市易务”。②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正月,中书言,“欲以市易务上、下界,商税院,翰林图画院,杂买务,杂[卖]场”等“熬都大提举诸司库务”,得到宋神宗批准。③十月,宋廷又“改提举在京市易务为都提举市易司,应诸州市易务熬焉”,④成立了都提举市易司的总机构,下辖各州市易务。十二月,开封“抵当所令都提举市易[司]统辖”⑤。

都提举市易司看来仍统辖商税院、杂买务、杂卖场等,第一任都提举市易司吕嘉问曾“坐不觉察杂买务多纳月息钱”,而得“公罪”⑥。都提举市易司已升格为与提举在京诸司库务司的平行机构。第四任都提举市易司俞充即“兼在京诸司库务”⑦。

元丰五年(公元l082年)改官制后,都提举市易司隸太府寺。据《宋史》卷165《职官志》说:“都提举市易司掌提点贸易货物,其上、下界及诸州市易务、杂买务、杂卖场皆隸焉”,但都商税务却已不受都提举市易司管辖。抵当所与都提举市易司的关系不明。“自行官制以来,诸寺监不治外事,唯太府寺市易案事与诸路相关”。“户部乞改市易下界仍旧为榷货务,其上界为市易务”,得到宋神宗批准。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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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55之33,职官27之8,《长编》卷235熙宁五年七月壬午。

②《宋会要》职官27之38,《长编》卷235熙宁五年七月辛卯。

③《长编》卷242熙宁六年正月己酉。

④《宋会要》职官27之38,食货37之17,《长编》卷247熙宁六年十月辛未。

⑤《宋会要》职官27之64~65。

⑥《长编》卷255熙宁七年八月壬午,统辖商税院参见《宋会要》食货17之25。

⑦《长编》卷291元丰元年八月壬子。

⑧《宋会要》职官27之14,食货37之31,《长编》卷345元丰七年四月辛巳,五月甲子。

各地的市易机构则有市易务或市易司,从今存记载看,其名称似并不一致。其设置地点见于记载者,则有杭州、熙州、①通远军、②楚州、广州、③秦州、永兴军、凤翔府、润州、越州、真州、大名府、安肃军、瀛州、沧州、定州、真定府、④郓州、河南府、⑤邢州、⑥凤州、河州、岷州、⑦福州、⑧兰州、⑨密州板桥镇、⑩黔州、⑾常州、⑿苏州、⒀德州⒁等。从今存记载看,尚有“提举熙河路市易司”、⒂“秦凤路市易司”、⒃“提举两浙市易司”⒄等机构,其中“两浙提举市易”,即是“杭州市易务”⒅。这表明至少部分路设有

路一级的市易司,又兼本路中心城市或重要城市的市易务。以上设市易司和市易务的地点统计,当然是很不完整的。按宋神宗元丰时“条敕”规定:“诸路各量闲要州县兴置市易抵当,僻小县分不可兴置处不置。”宋哲宗初,户部状称,“看详上件指挥,止云僻小县分不置,即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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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37之17。

②《宋会要》食货37之18。

③《宋会要》食货37之19。

④《宋会要》食货37之22,55之38。

⑤《宋会要》食货37之23。

⑥《宋会要》食货37之27。

⑦《宋会要》食货37之28。

⑧《说郛》卷94《厚德录》。

⑨《宋会要》职官44之44。

⑩《长编》卷255熙宁七年八月癸酉,卷280熙宁十年二月丙戌。

⑾《长编》卷243熙宁六年三月庚午。

⑿《北山小集》卷19《常州新修市易务壁记》。

⒀《宋会要》食货37之34。

⒁《宋史》卷351《赵挺之传》:‘挺之在德州,希意行市易法。”当地应设市易务。

⒂《宋会要》职官43之49。

⒃《宋会要》职官43之50。

⒄《宋会要》职官27之39~40。

⒅《宋会要》职官27之39,《长编》卷272熙宁九年正月己卯。

其间亦有僻小州郡,及虽不系僻小,却别无出产物货,不系商贾买卖去处,须当一例兴置”。建议将“内有闲僻,或不产货物,不系商贾买卖,委实不销兴置去处”,“看详废罢”①。接着,宋廷又决定:“其州县市易及馀处抵当,一切可皆省罢。”李寿解释说:“抵当元不罢,但罢市易耳。”②由此可见,在熙丰时代,各州和各县设置市易机构,确是相当普遍的。

在市易司和市易务中,也同样使用商人。按宋朝官制,官场中以科举出身为荣,商人入仕有很多限制,但市易机构中的低等官员,仍任用商人。王安石说:“市易务勾当官乃取贾人为之,固为其所事烦细故也,岂可责市易务勾当官不为大人之事。”③

按市易法最初规定,“在京置市易务,监官二员,提举官一员,勾当公事官一员,以地产为抵,官贷之钱,货之滞于民者,为平价以收之,一年出息二分,皆取其愿”。“许召在京诸行铺户、牙人,充本务行人、牙人,内行人令供通己所有,或借它人产业、金银充抵当,五人以上为一保”④。此类私商进入市易机构后,其身份已发生微妙变化,事实上成为官商或官府商业机构之代理人。

监市易务上界的刘佐一再被升官嘉奖。⑤后刘佐“在市易司坐法衙替,事理重,代佐者不知买卖次第,比较所收息,大不及佐”,“提举市易司举刘佐”,韩绛说:“小人喻于利,不可用。”王安石大不以为然,说:“市易务若不喻于利,如何勾当?”⑥此后,又有记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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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356元丰八年五月庚子。

②《长编》卷359元丰八年八月己巳。

③《长编》卷240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

④《宋会要》食货37之14~15,按关于市易务监官等“以地产为抵”云云,仅见于

此书,《长编》卷231熙宁五年三月丙午不载。

⑤《长编》卷245熙宁六年五月庚午,卷256熙宁七年九月癸丑。

⑥《长编》卷264熙宁八年五月丙子。

“前市易务监官刘佐负市易钱十八万缗,乞籍本家日入屋租偿官,限二年,输纳不足,物产没官,又不足,责保人代输。”①由此看来,刘佐是大商人,又在城市中拥有巨额房产,他“负市易钱十八万缗”,乃是经商的亏蚀。

宋神宗说:“或云吕嘉问少年不练事,所置勾当人尽奸猾。”王安石说:“所置勾当人如沈可道、孙用勤,若不收置务中,即必首为兼并害法。今置之务中,所谓御得其道,狙诈咸作使也。”②又“市易司指使冯崇与北人卖买,不依资次”,他原是“一百姓牙人耳”③。这些都是任用商人的实例。孙升称市易法“引用兼并之徒,杜绝商贾之利”④,即是指此。

当然,无论是汉代,或是宋代,都以乡村农业作为经济主体,王莽的五均和王安石的市易法实施范围限于城市商业,都不可能对乡村经济有重大影响。

三、官府商业:《盐铁论·本议第一》载桑弘羊之说:

往者郡国诸侯各以其方物贡输,往来烦杂,物多苦恶,或不偿其费。故郡国置输官,以相给运,而便远方之贡,故日均输。开委府于京师,以笼货物,贱即买,贵则卖,是以县官不失其实,商贾无所牟利,故曰平准。

均输和平准都有官府商业的性质。《史记》卷30《平准书》也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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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298元丰二年五月癸巳,《宋会要》食货37之27。

②《长编》卷236熙宁五年闰七月丙辰。

③《长编》卷246熙宁六年八月庚寅。

④《宋会要》食货37之32~33。

弘羊以诸官各自市,相与争,物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召工官治车诸器,皆仰给大农,大农之诸官尽笼天下之货物,贵即卖之,贱则买之。如此,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而万物不得腾踊。故抑天下物,名曰平准。

设均输和平准的基本经济思想,就是前述所谓“建本抑末”。“富商大贾无所牟大利,则反本”,将其资产转移于农业。另一方面,国家则攫夺了原归商人的工商业利润。尽管汉武帝时,财政支出大增,其结果仍是“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①。但官府工商业也不可能不产生相当多的弊端,故引起《盐铁论》所载桑弘羊和儒生辈之争论。

王莽的措施其实与汉武帝时的措施相似。据《汉书》卷24下《食货志》说:

诸司市常以四时中月实定所掌,为物上、中、下之贾,各自用为其市平,毋拘它所。众民卖买五毂、布、帛、丝、绵之物,周于民用而不雠者,均官有以考检厥实,用其本贾取之,毋令折钱。万物印贵,过平一钱,则以平贾卖与民。其贾氐贱减平者,听民自相与市,以防贵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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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30《平准书》。

但由于币制的混乱,加之充当五均官的富商,如“洛阳薛子仲、张长叔,临甾姓伟等,乘传求利,交错天下,因与郡县通奸,多张空簿,府臧不实,百姓俞病”①。“市官收贱卖贵”,盘剥百姓。②

经商无非是为了赢利,私商中的大商贾固然有“较固取利”,即获得垄断性商业利润的情况。但是,官府经商,更可动用行政手段,以达“较固取利”的目的,这自然比私商更坏。梁庚尧教授在《市易法述》中,用较大篇幅详述在“物资的收购与转贩”过程中,市易机构如何为攫取商业赢利,而插手茶、盐、和籴粮草等贸易,他说:“市易司与其他市易机构对于各项物资的收购或转贩,清楚的显示出市易经营以财利为优先的目标。为了达成此一目的,市易机构不惜自为兼并,垄断市场,造成生产者的损失与消费者负担的增加,为民生带来困扰。”《元丰类稿》卷42《都官员外郎曾君(谊)墓志铭》载:

楚饥,四方之船粟至者,市易吏定取价贱,予价贵,计其赢,取于民,而粟未尝出纳也。贩者为不行,人以乏食。又取民之食其技者锢于官,禁不得私鬻,市里骚然。

利用饥荒而垄断米的贸易,贱买贵卖,这与私人奸商所为并无二致。再以酒为例,《西台集》卷16《起居郎毕公夷仲行状》说:

提举市易司岁榷民糯米为赢,凡商贾之至者,官尽榷买之,而益其价,以售酒户。酒户售米多陈且贵,酤益不行,遂废其坊,而三司岁课大耗,惟市易得私其赢以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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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24下《食货志》。

②《汉书》卷99中《王莽传》。

熙宁四年(公元1071年),开封每年卖麴180万斤,每斤200文。因酒户欠官府的钱,其中包括市易务50馀万贯白糟糯米钱,后改为年卖麯150万斤,每斤250文,“犹不免逋欠”。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又定为每年卖麯120万斤,即比原额减三分之一,每斤250文,即比原价高四分之一。①故文彦博抨击市易法说:

今乃官作贾区,公取牙利,古所谓理财正辞者,岂若是之琐屑乎?《周官》泉府敛市之不售,货之滞于民用,以待不时而买者,各从其故价,亦不如是之规利也。凡衣冠之家網利于市,搢绅清议,众所不容。岂有堂堂大国,皇皇求利,而不为物论所非者乎?斯乃垄断之事,孟轲耻之,臣亦耻之。②

所谓“垄断之事”,确是点破了官府商业的要害。

四、官府借贷业:官府商业和借贷业兼行,并互相结合,实始于王莽之五均。马端临称市易法“袭王莽五均之迹”,实际上即是指官府商业和借贷业相结合的情况,因为汉武帝推行均输和平准时尚无官府借贷业。据《汉书》卷24下《食货志》说,王莽五均规定的赊贷办法如下:

民欲祭祀、丧纪而无用者,钱府以所入工商之贡但赊之,祭祀无过旬日,丧纪毋过三月。民或乏绝,欲贷以治产业者,均授之,除其费,计所得受息,毋过岁什一。

借贷由征收工商税的钱府丞负责。按颜师古注,民间祭祀和丧事的短期贷款“不取息利”,而“治产业者”的借贷,“除其费,谓衣食之费已用者也”,按其纯利,年利息为10%。但《汉书》卷99中《王莽传》则说:“赊贷予民,收息百月三。”年利息合计36%,与前一说有异。但赊贷和收息的具体情况已不知其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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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20之10。

②《历代名臣奏议》卷267,《文潞公集》卷20《言市易》。

按市易法最初规定:

如愿折博官物者,仍听以抵当物力多少,许令均分赊请,相度立一限或两限,送纳价钱。若半年纳,即出息一分,一年纳,即出息二分。以上并不得抑勒。①

此后,王居卿解释说:

市易之法有三:结保赊请,一也;契书、金银抵当,二也;贸迁物货,三也。②

其一、二条都属官府借贷业,据另一记载说:“市易旧法,听人赊钱,以田宅或金银为抵当。无抵当者三人相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③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正月,宋神宗“诏市易司罢立保赊钱法。已出钱,立输限,如半年内输本息足者,蠲其出限罚息钱。物力虽薄而有营运者,[听]量力支借,毋过旧数三之一”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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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37之15,《长编》卷231熙宁五年三月丙午。

②《宋会要》食货37之28~29,《长编》卷308元丰三年九月甲子。

③《长编》卷296元丰二年正月己卯,《涑水记闻》卷14。

④《长编》卷296元丰二年正月己卯.《宋会要》食货37之27。

宋廷所以取消结保赊请之法,无非因其中流弊颇大,市易机构发放之贷款有不能回收之虞。此处提到了罚息钱的问题,这在市易法颁布之时未见记载,可能是后来的补充规定。据《涑水记闻》卷14说,“市易司法”,“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加罚钱百分之二”。按罚息按本钱2%计,每年即为24%,也已超过了每年20%的息钱。更何况是本息合计的复利,罚上加罚。例如大商人郭怀信“既偿纳本、息,犹以纳不如期,

罚钱千五百馀缗,已纳百七十馀缗讫,而市易司又使增纳百三十缗。稽限法,当计所欠罚之”①。此种罚上加罚的办法,自然使再富的商人也难以承受。

如果市易机构活动限于商业,至多还是个贱买贵卖的问题。唯有将商业和借贷业合二为一,才发挥了强大的力量,真正做到了市易法中所宣称的,“开阖敛散之权”归官府控制,②而使众多的大、中、小商人都成为市易机构的代理人兼债务人。《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40熙宁五年十一月丁巳记录王安石与宋神宗的一段对话如下:

安石曰:“市易司但以细民上为官司科买所困,下为兼并取息所苦,自投状,乞借官钱出息,行仓法,供纳官果实。自立法以来,贩者比旧皆即得见钱,行人比旧官司、兼并所费,十减八、九,官中又得好果实供应。此皆逐人所供状,及案验事实如此。……”

上笑,且曰:“买得果实,诚比旧极佳,行人亦极便。但行人皆贫弊,宜与除放息钱。”

安石曰:“行人比旧已各苏息,可以存活,何须除放息钱。若行人已苏息,比旧侵刻之苦已十去八、九,更须除放息钱,即见今商税所取,不择贫富,固有至贫乏人,尚为税务所困,亦合为之蠲除。既未能蠲除彼,何独蠲除此。”

此处“行人比旧已各苏息”之说,即使“逐人所供状”皆是“事实”,王安石本人并无夸张,也至多反映了市易法推行之初的情况,当时市易息钱和罚钱的“威力”尚未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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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37之23,《长编》卷266熙宁八年七月壬申。

②《宋会要》食货37之14~15,《长编》卷231熙宁五年三月丙午。

此后,各地的大量欠钱户便成了市易法推行过程中的一大难题。宋廷为此取消了结保赊请的办法。尽管多次蠲减和展限,仍有大量人户无法偿付市易息钱和罚钱。苏轼说:

今大姓富家,昔日号为无比户者,皆为市易所破,十无一二矣。其馀自小民以上,大率皆有积欠。①

“大姓富家”的破产,似可被作为“抑兼并”的成效,而加以歌颂。然而据苏辙统计,在元祐元年(公元1086年)闰二月将所有纳还市易本钱的商人一律放免息钱和罚钱后,②开封欠市易钱户计27,155户,共欠市易钱237万馀贯,其中“大姓”35户,“酒户”27户,共欠l54万馀贯,“小姓”27,093户,共欠83万馀贯,其中欠钱在200贯以下人户为25,353户,共欠46万馀贯。由此看来,欠钱者主要是大量中小商人,应是无可怀疑者。他说:

市易催索钱物,凡用七十人,每人各置私名不下十人;掌簿籍,行文书,凡用三十馀人,每人各置贴写不下五人,共约一千馀人。以此一千馀人日夜骚扰欠户二万七千馀家。都城之中,养此蟊贼,恬而不怪。

市易之法,欠户拖延日久,或未见归者,及无家业之人,皆差人监逐,遇夜寄禁。既有此法,则一例公行寄禁。然吏卒顽狡,得钱即放,无钱即禁,榜笞捽缚,何所不至。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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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东坡七集·东坡奏议》卷11《论积欠六事并乞检会应诏所论四事一处行下状》。

②《宋会要》食货37之33。

③《四部丛刊》本《栾城集》卷38《乞放市易欠钱状》。所载数字有误,据其他刊本和《长编》383元祐元年七月壬午更正。

《说郛》卷94《厚德录》载:

孙莘老(觉)知福州,时民有欠市易钱者,系狱甚众。适有富人出钱五百万,葺佛殿,请于莘老。莘老徐曰:‘汝辈所以施钱者,何也?’众曰:‘愿得福耳。’莘老曰:‘佛殿未甚坏,又无露坐者。孰若与其钱,为狱囚偿官,遂使数百人释枷锁之苦,其得福岂不多乎?’富人不得已,诺之,即日输官,囹圄遂空。

《道乡先生文集》卷39《故观文殿大学士苏公行状》载:

(苏颂)选知杭州,一日出,遇百馀人,遮道泣诉曰:‘某等以转运司责所逋市易缗钱,昼系公庭,夜禁厢院,虽死无可偿者。’公曰:‘吾今释汝,使汝得营生事,衣食之馀,悉以偿官,期以岁月而足,可乎?’皆曰:‘不敢负。’于是纵之。转运使大怒,欲奏公沮坏法令,而民偿责者乃先期而至,遂不复言。

由此看来,市易法推行积年后,正如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都提举市易司王居卿也不得不承认,“逋负益众”成了当时不能不面对的基本问题,①“诸路民以田宅抵市易钱,久不能偿,公钱滞而不行,欠户有监锢之患”②。

宋廷早在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已降低抵押借贷的利率,“应赊市易钱货,许以金帛等物为抵当,收息毋过一分二厘,其不及年者月计之”③。又如前述取消了结保赊请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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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宋会要》食货37之29,《长编》卷308元丰三年九月甲子。

②《宋会要》食货37之28。

③《长编》卷293元丰元年十月壬子。

其实,无金银、田宅契约等抵押,而向市易机构借贷者,无非是城市贫民。这意味着坊郭下户经商,官府不再提供贷款。市易息钱和罚钱固然使官府吞蚀了部分本属私商的利润,但“逋负益众”的结果,最终使官府的财利也受很大损失。曾布在宋哲宗元符时说:“市易用千五百万本钱,得息钱九百万,失陷者乃七百八十万。徒作一大事,一无所得,复行之何益。”①

市易息钱和罚钱固然使为数众多的大、中、小商人负债,而他们摆脱困境的办法,无非是哄抬物价。熙宁七年(公元1074年),都提举市易司决定:“诸买卖博易,并随市估高下,无得定价。”②宣布对价格完全采取不干涉政策。关于城市物价上涨的情况,在前官府商业一节中已有所交待。《历代名臣奏议》卷303载吕大防在宋神宗时上奏说:

市易本以抑兼并,便众业,而公利在其间。民有艰急匮乏之期,方之他取于富室,则无倍称之息。然吏或不良,乘民之急,而掊刻无已,徒欲收赢取赏,而不顾事体之宜与法令之本意,诱陷无赖子弟以隳产者有之,予民者高其物估,以巧取息有之,一物朝贵卖而夕贱买者有之。此民情戚戚之一也。

此说虽未必透澈,也涉及官府借贷业的若干弊端。

五、对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的评价:

前面说过,中国古代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大致有三类,即是私人的、官员的和官府的。这三类资本的社会功能是好是坏,很难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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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506元符二年二月乙未。

②《宋会要》食货37之22。

从市易法看.中国古代的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2

从现代眼光看,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当然属不发达之列。因此,商业资本及与商业资本相关的借贷资本(非全部借贷资本)的正常发展,是有必要的。但是,商品经济的正常繁荣,应是通过市场实行自由和平等的商品交换而实现的。官员和官府利用政治权力介入市场,其结果只能是破坏商品经济的正常发展。

早在本世纪三十年代,全汉昇先生著有《宋代官吏之私营商业》一文,他认为,官吏私营商业与一般民庶私营商业相比较,有如下特点:(一)以公款作资本,(二)以公物作商品或商品原料,(三)以官舟贩运,(四)利用公家的劳动力,(五)借势贱买贵卖,(六)逃税。关于官吏私营商业的影响,全先生概括为以下三点:(一)官吏暴富,(二)政府损失,(三)商民受害。①事实上,他的结论并非只适用于宋代,从中国古代的官吏私营商业,到现代中国大陆为祸甚烈的所谓‘官倒’,尽管形式各异,其基本特征则是相同或是相似的。

从以政治权力介入市场,因而破坏商品经济正常发展这一基本点看,官商和官府商业的作用是相同的,但也有不同之处。官商纯粹是落入官员或是其子女的私人腰包。官府商业固然也不可避免地有官吏中饱私囊的情况。例如前引苏辙奏,就提及“吏卒”敲诈市易欠钱人户,“公行寄禁”,“得钱即放,无钱即禁”。王觌陈市易法之弊,也说:“朝廷有得息之虚名,而奸吏有冒赏之实弊也。”②但官府商业的收入,仍是作为财政补贴者。

在某些场合下,官营商业对缓解财政危机,起了重大作用。汉武帝时,任用桑弘羊等人,“运筹策,建国用,笼天下盐铁诸利,以排富商大贾;买官赎罪,损有馀,补不足,以齐黎民。是以兵革东西征伐,赋敛不增而用足”③。汉武帝时的开疆拓土,对汉民族的长远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而桑弘羊等人经营官府工商业,则为之提供了财政支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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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册。

②《长编》卷391元祐元年十一月戊午。

③《盐铁论·轻重第十四》。

至于王莽的五均、赊贷等,据《汉书》卷24下《食货志》说:

莽知民苦之,复下诏曰:‘夫盐,食肴之将;酒,百药之长,嘉会之好;铁,[田]农之本;名山大泽,饶衍之臧;五均、赊贷,百姓所取平,印以给澹;铁布铜冶,通行有无,备民用也。此六者,非编户齐民所能家作,必印于市,虽贵数倍,不得不买。豪民富贾,即要贫弱,先圣知其然也,故斡之。每一斡为设科条防禁,犯者罪至死。’奸吏猾民并侵,众庶各不安生。

此处记载过于简单,但“众庶各不安生”,“民苦之”,总是事实。“挟官府而为兼并之事”①的市易法,其施行的后果主要是两条,一是众多的大、中、小商人的负债以至破产,二是城市物价的上涨,影响广大坊郭户的生计。南宋叶逋针对市易法称“开阖、敛散之权不移于富民”之论②说:

开阖、敛散、轻重之权不一出于上,而富人大贾分而有之,不知其几千百年也,而遽夺之,可乎?夺之可也,嫉其自利而欲为国利,可乎?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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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编》卷251熙宁七年三月壬戌。

②《宋会要》食货37之14~15。

③《水心别集》卷2《财计上》。

私人商业资本和借贷资本在攫取利润时,不可能不“为兼并之事”,当然是残酷无情,不择手段的。从伦理道德的角度看,自然是在非议之列。但在不少场合下,此类“兼并之事”却是社会进步的槓桿。至于在“抑兼并”的口实下,用官府资本去压制和摧残私人资本,自“为兼并之事”,则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倒行逆施。这是笔者对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的基本看法。市易法作为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的一种表现形式,之所以不足以肯定,实基于此。

当然,从另一方面看,中国古代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即使在宋代,也决非以市易法为限。这个问题在此不必赘述。

市易法也不能完全归结为官府的商业和借贷资本。例如市易机构征收市例钱和免行钱。市例钱又称市利钱,属当时苛捐杂税之一种。免行钱用以取代官府对商行的科配,事实上又不可能完全取代,也是一种杂税。市易司和市易务尚兼有税收机构的职能。梁庚尧教授的《市易法述》对此已有论述。但此种征税职能,在市易法中不占主要地位。

中国历史发展到宋代,曾是世界上首屈一指的高度发展的农业社会。有些史学家还认为宋代已经显露出走向近代社会的某些迹象。但是,中国的历史发展毕竟并未迈向近代,反而在明清时代落伍了。中华民族何以落伍,或说何以不能自动发展到近代社会,成了史学家们热烈讨论的话题。这个问题涉及的因素过于复杂,只怕一时难以有完密的科学结论。但是,本文讨论涉及中国古代官府资本对私人资本的压制和摧残,自然也是一个造成中华民族落伍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原载《大陆杂志》第85卷第1期)

(本章完)

第一百五十五章 府衙新司职第七章 毛遂自荐第八十六章 带着盐引回来了第一百八十九章 我来做蝉宋代市易法的经营模式第一百二十三章 下了狠心了第一百八十章 升格了第二十一章 谁在逃避第八十二章 上面要变革新法第四十三章 蒸馏技术第二百零六章 到底还是有识货的第一百三十五章 大婚第一百九十章 谁是黄雀第四十四章 香雪也是个小富婆第二百三十五章 开办高级娱乐会所第六十五章 明争暗斗第一百零五章 咱家的罪过第十九章 说书人的行当第二百一十九章 重开漕运第一百四十七章 意外的收获第一百三十九章 南京应天第一百六十九章 盛世迷幻第二百零八章 偷得半点闲第二百零八章 下一步的策略第一百六十二章 升职了宋代政府与节日消费第一百一十四章 借势第二百一十七章 诗、经之辩第三十一章 总得有身好装扮第二百三十章 前倨后恭第一百二十四章 大鱼上钩了第一百一十三章 妥协是一门艺术第三十九章 大名府来信第五十四章 托售第二百一十一章 合家欢第一百七十七章 市易务的权责第十七章 老子可不是病猫第一百九十二章 不是滋味第一百零一章 旧事重提北宋赋重役轻说第一百二十九章 皆大欢喜第二百零九章 闲趣第一百二十九章 皆大欢喜第七十二章 行程第三章 无奈的现状第一百七十九章 自家人第一百一十六章人敬我一尺,我敬他一丈第一百四十二章 邀约论宋代胥吏的作用及影响第二百一十六章 公试之初第二百四十章 档次第一百四十四章 这人是谁?第二百三十四章 帅司衙门第一百零四章 非常手段第九十四章 动荡的楚丘第一百六十二章 升职了第二百一十九章 重开漕运第四十一章 临行第一百九十五章 果然出事了第三十七章 咱也要去县府第二百二十六章 年轻人的锐气五代、宋的田赋(两税)第三十九章 大名府来信第一百一十九章 按兵不动第八十七章 潜藏的危机第一百八十三章 猫腻第九十九章 你想怎地?第二百一十二章 除夕嘉年华第一百六十二章 升职了第五十七章 一个进阶的机会第一百四十章 拜码头第一百九十七章 醉翁之意第一百六十八章 疑惑宋朝划分乡村五等户的财产标准第一百零二章 在其位谋其职第二章 活着就是一种生活第一百二十二章 故意为之第二百二十六章 年轻人的锐气第一百六十七章 意外插曲第一百九十三章 安的什么心思第四十九章 爽肤水的初步成型第二百一十三章 省亲乡村集市的演变及其对农村经济的影响第四十七章 县学同谊从市易法看古代的官府商业和借贷资本第七十八章 来的正是时候第七十章 兵分两路第七十四章 气氛如斯第一百四十八章 楚丘来人宋代关于商人的政策第三十六章 官途还是吏途第五十章 销路问题第三十七章 咱也要去县府第一百零六章 不通情理第二百零九章 这个主事有点咸第一百六十章 调职的意动第二十九章 我还有两个姐姐第六十七章 商行大会第四十一章 临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