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百二十章 利弊

第六百二十章利弊

“市易之法有三:结保赊请,一也;契书金银抵挡,二也;贸迁物货,三也。”

第一条“结保赊请”,就是贷款给没有抵当财产的赊贷者。

“市易法,听人赊钱。无抵当者,三人相保则给之,皆出息十分之二。过期不输息外,每月更罚钱百分之二。”

如是皇族宗室,则不需抵当,只要“三人以上同保”,经大宗正司出具身份证明,就可获得贷款,赊贷额为“并息不得过两月料钱之数”。

普通民户,赊贷额更低。

第二条“契书金银抵当”,是市易法最重要的条款。

大宋的典卖、抵当要有保人,故此法也称为“抵保赊请”法。

契书金银抵当的对象分为三类,一是充当市易务的官吏的大商人,二是在京诸行铺牙人,三是普通民户。

市易法规定:市易务提举官由朝廷委派,监官与勾当官募大商人充任,三者“以地产为抵,官贷之钱”。

又规定“许召在京诸行铺牙人充本务行人、牙人,内行人令供通已所有,或借他人产业金银充抵当,五人以上充一保。”

非市易务的普通民户,“以抵当物力多少,许令均分赊请”,赊请额不得超过抵当价值。

第三条,贸迁物货,其含意则是市易务亲自参与是买卖物货,使物货通流,物价稳定,初衷与常平仓法平抑粮价类似。

说白了,市易务就是先从外地商人们手上购入商品,然后将商品赊贷给承包市易务的京中大商人,大商人转包给小商人,小商人卖完东西后偿还。除了手续费,另加收白费之二十的年利息,逾期不还,则再每月加收百分之二的罚息。

其实这就是一种强行借贷,然后还要加上国家市场垄断,还要加上官商勾结既当裁判又当球员。

王安石任命吕嘉问提举此事,吕嘉问是吕氏“家贼”,到后来《宋史》都将他与吕公著吕公弼等吕氏高官单独分开列传的,想得到家族政治庇佑提携绝不可能,没有一点前途,得此机会,当然踊跃报效。

吕嘉问整理市易法条文后上书,其建议中有重要一条:“兼并之家较固取利,令市易务觉察,申三司,按置以法。”

赵顼认为这条让市易司权力过重,将之削去。御史刘孝孙言:“于此见陛下宽仁爱民之至。”

安石曰:“孝孙称颂此事,以为圣政,臣愚窃谓此乃圣政之阙也。”

意思是这一条的取消,让兼并之家没有了约束,会削弱市易法的效果。

由于这法是打着陕西沿边市易得利,官民汉蕃尽皆称便的旗号开的头,而且吕嘉问更是其心可诛,不是针对的四通商号那才见了鬼了!

所以苏油坚决拒绝背锅,立即上章表示强烈反对。

首先,是不是所有商品,都必须先入市易务后才能买卖?如果不限制商品种类,百姓从市易务贷出,先交一笔手续费,卖完之后还要交两分利息,那他的年利润,起码得在三成以上。

要是差价巨大的商品还好,要是普通小商品,能有这么高的利润吗?那老百姓卖完东西还完贷款之后,不是亏本吗?

如果发生这种现象,市易务怎么解决?其一只能是压低进价,这不是违背了保护进京商人的初衷吗?其二就是提高卖价,这不是让汴京小老百姓消费者吃亏吗?

如果朝廷的目的是保护商业抑制兼并促进流通,其实非常简单。

如果目的是打破大商人垄断不让外地商人吃亏,方法也不是只有官府替代一途。

让行会执事制度化,多元化,引入中小层商贾加入其中,分配户数定额,逢大事集体表决,过三分之二通过,让行会不是兼并之家的一言堂,再加上官府监督,不就搞定了?

入京商人的货物,实行公开竞标,打破准入门槛,任何人都可以参与,价格交给市场,不就搞定了?

至于无本的小户,没有偿还能力的那些,那属于扶持对象,不是生产对象。

要扶持,就别收利息,将他们排除于官员绩效之外,不要让煎迫他们的实施人,从大商贾变成官员,那样会为祸更烈!

永远记住那句话,贷款是有风险的,要靠贷款盈利,首先就得防范风险。

想吃利息,先得提防损失本金!

不是要逼迫人家典房当屋,而是把事情做在前面,做在起点,压根不让这种事情发生!

商贾和农人一样,本钱就是他们的地,收益就是种出的粮食,商税就是他们对国家的贡献。

政府应该做的,是培养出更多有地可种,有水可浇,有粮可存的人,才说得到让他们做贡献上来。

否则只能导致百姓难以立业,逃散抛荒,对商业来说,就是从事商务的人口减少,市井萧条,流通不畅,进而工坊凋敝,物价昂贵,初衷和结果,会南辕北辙!

随便说说目前这法存在的问题:

其一,有的商品季节差价不大,“物价增减,难以定期,而一州、一县价所增减,相去亦必不甚远,则货或积而难售”,行户赊贷之后,一年内赚不到三成,就有赔钱之虞。怎么解决?

其二,官府是以一个放贷者的身份介入商品流通,然而市易息钱和市例钱有固定比率,所以市易官吏为扩大政绩,就必须依靠“罚息”。

随着罚息的增加,市易法,会不会沦为盘剥百姓的的高利贷?

其三,罚息必将导致商户亏欠市易本息越来越多,无法收回,导致贷款民户破产,导致赊请法难以为继,怎么解决?

其四,市易务权力过重,市易务从事商品批零的收入不归国家财政,而由市易务官吏支配。

这其实是让市易务官吏捷足先登,动用市易务本钱,从外地客商那里“贱买”物货,再批发“贵卖”给本地商人零售。

在此过程中,本应由“贱买”物贷的市易务官吏承担的赊贷本息,却全部转嫁到零售商户身上。

市易务官吏为了获取批零差价,扩大赊贷额,转嫁赊贷本息,必定会强迫商户“必买于市易”,使市易务成为“挟官府而为兼并”的市场垄断机构。怎么避免?怎么解决?

其五,由于市易务以收息多寡为赏罚标准,市易务为提高政绩,以多收息钱为能事,如何保证不会有强迫、引诱民户赊贷的事件发生?

其六,市易钱本应贷给经商之人,官员们为提高政绩,必然为多收息而不分对象发放的非商业贷款,必然演变为纯粹的高利贷。怎么解决?

其七,市易务赊贷的物货,或因质价不符,“物货损恶”,或因脱离市场需求,“滞而不售”,或因市易务官吏抬高价格,“贱买贵卖”,如果发生此类现象,必会给赊买者造成损失,需不需要监督?如何避免其发生?

其八,中书说市易法遇价贱增价买进,价贵则低价卖出。所谓“贱以买,贵以卖”,但是官员为了获利,会不会“不贱而贱以买,不贵而贵以卖”?如何避免?如何监督?

其九,会不会有官吏违规操作?比如即假借他人之名从市易务赊买;比如让没有赊买的人白出息钱;比如勒令商贩不得往他郡,多为留难;比如操纵价格,倍获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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