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历史的选择_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毛主席呀!没有您,我们真的要饿死啦!这回我们都翻身了,分了地,分了马,分了衣服粮食,都有吃有穿也都抱团了,一定打倒大地主,打倒反动派!

眼看到了冬天了,你那里很冷吧?给你捎去了一件皮大氅,一双靴子,一双毛袜,一顶帽子,这是我们的翻身果实,也是我们的一点点心意,请您收下吧!

我们都想看看你,离得又这样远,又见不着你。请你把最近的照片给捎一张来吧!

向您

敬礼!

三十六年九月十日哈尔滨市顾乡区靠山屯全体翻身农民

这是一封写于民国三十六年九月十日的信。这一年是1947年。

在这封充满了喜悦和谢意之情的书信背后,到底有一个怎样的故事呢?

根据信中“翻了身,分了地,分了马,分了衣服粮食”等语句,再结合当时的社会背景,我们可以确定,这封信写于全国土地会议召开之后,写于《中国土地法大纲》颁布之后不久。

1947年7月初,中央工委决定在《五四指示》颁布一周年之际,于7月17日召开全国土地会议。这是中央工委在西柏坡安家落户之后的第一个大任务。

全国土地会议召开的通知发出后,107名代表从各个解放区出发,一路躲避敌人的盘问和阻碍,风尘仆仆地赶往西柏坡。由于前来参加会议的代表比较多,这让小小的西柏坡一下子变得拥挤起来。中央工委最终决定将会场设在村西头的恶石沟沟口的打麦场上。

当时的条件比较差,会场布置得十分简单。负责会场布置的李长有看到会场没有一个像样的桌椅,心里难过极了。他心想:这么热的天,少奇同志和各位代表不仅要在大太阳下暴晒,甚至连个坐的地方都没有。

“小李啊,发什么呆?”刘少奇的声音在李长有的耳边响起,打断了他的思绪。

李长有抬头一看,只见刘少奇和朱德正向会场走来,便把自己心中的真实想法说了出来:“少奇同志、朱老总,我们从老乡那借些桌椅来吧,不然到时候让代表们坐哪儿啊?”

刘少奇知道李长有的好意,也明白目前存在的困难。他拍了拍李长有的肩膀,信步走到一块大石头前,屈身坐下。他拍着自己的双膝,对李长有说:“小李啊,你的想法和出发点都是好的。能弄来这么多的桌椅固然是好,可我们不能一遇到困难,就向人民群众伸手啊!”

“对嘛,像少奇同志那样坐在石头上,把膝盖当桌子也是可以的。有困难,我们就克服克服!”朱德也在一旁说道。

李长有见两位首长都这样说,自己也不好再说什么,只好默默地走开,去忙别的活了。他们在打麦场北面的土台子上放了两张条桌和几条板凳,算是搭成了主席台。接着又在场地上,搭了一个布篷,遮挡毒辣的烈日。“全国土地会议”的会场就算布置好了。

7月17日,全国土地会议就在打麦场上开幕了。大会没有会标,没有口号,也没有麦克风及扩音器。刘少奇就站在土台上,宣布大会开始。台下一百多名与会代表,坐在大小不一的石块上,高低不等的土墩上,认真听取大会发言,快速记录大会重点,并热烈地相互讨论交流。

7月的西柏坡,烈日炎炎,酷暑难耐。大会在简易的露天会场上前前后后开了两个月。会议的前半期,由各地代表发言,汇报各自区域的情况。后半期,刘少奇和主席团成员分别与各解放区代表进行座谈。

每次,刘少奇让李长有去请代表们来座谈时,必定悉心叮嘱李长有,千万不能像下命令那样说话,一定要客气,就说“少奇请你们到他那里坐坐。”

一次,刘少奇正在与代表们谈话。突然,他脸色苍白,看来,他的胃病又犯

了。本来,刘少奇想忍忍就过去了,没想到疼得越来越厉害,头上冒出了豆大的汗珠。代表们见他脸色不太好,担心他的身体状况,纷纷劝说,让他休息一会。可是,刘少奇却微笑着摇了摇头,喝了口热水,继续与代表们讨论问题。

中午,食堂打算开个小灶,为刘少奇补补身体。他知道后,连忙拒绝了,对食堂管理员说道:“现在的经济条件还比较困难,就不要铺张浪费了。我跟大家一样,有什么吃什么。”

管理员见说服不了刘少奇,就给他盛了一大碗大米粥,炒了一盘萝卜丝,送了过去。刘少奇见碗里浓稠的米粥,抬头问道:“咱们食堂里有大米吃吗?”

食堂管理员笑着回答:“有的,少奇同志,您尽管吃吧!要是不够啊,我再从打谷场上给您弄一把来现煮。”

“哦?咱们这么富足?”刘少奇追问了一句。

“您没见吗?滹沱河两岸的稻子都收了,堆在打谷场上,垒得跟小山似的。”

“那就好,那就好啊!农民富了好啊!”说完,刘少奇便喝起米粥,吃起菜来。他津津有味地吃着,感觉像吃了山珍海味似的,无比满足。

历时近两个月的全国土地会议终于圆满结束了,9月13日大会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草案)》,同年10月10日公布施行。大纲内容为:

第一条

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第二条

废除一切地主的土地所有权。

第三条

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及团体的土地所有权。

第四条

废除一切乡村中在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债务,(中共中央注:本条所称应予废除之债务,系指土地改革前劳动人民所欠地主富农高利贷者的高利贷债务。)

第五条

乡村农民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乡村无地少地的农民所组织的贫农团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区、县、省等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

第六条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中共中央注:在平分土地时应注意中农的意见,如果中农不同意则应向中农让步,并容许中农保有比较一般贫农所得土地的平均水平为高的土地量。在老区半老区平分土地时,应按照一九四八年二月二十二日中共中央关于在老区半老区进行土地改革工作与整党工作的指示进行。)

第七条

土地分配,以乡或等于乡的行政村为单位,但区或县农会得在各乡或等于乡的各行政村之间,作某些必要的调剂。在地广人稀地区,为便于耕种起见,得以乡以下的较小单位分配土地。

第八条

乡村农会接收地主的牲畜、农具、房屋、粮食及其他财产,并征收富农的上述财产的多余部分分给缺乏这些财产的农民及其他贫民,并分给地主同样的一份。分给各人的财产归本人所有,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适当的生产资料及生活资料。

第九条

若干特殊的土地及财产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山林、水利、芦苇地、果园、池塘、荒地及其他可分土地,按普通土地的标准分配之。

(乙)大森林、大水利工程、大矿山、大牧场、大荒地及湖沼等,归政府管理。

(丙)名胜古迹,应妥为保护。被接收的有历史价值或学术价值的特殊的图书、古物、美术品等,应开具

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丁)军火武器及满足农民需要后余下的大宗货币、资财、粮食等物,应开具清单,呈交各地高级政府处理。

第十条

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甲)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乙)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丙)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丁)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戊)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己)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第十一条

分配给人民的土地,由政府发给土地所有证,并承认其自由经营、买卖及在特定条件下出租的权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约及债约,一律缴销。

第十二条

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的营业,不受侵犯。

第十三条

为贯彻土地改革的实施,对于一切违抗或破坏本法的罪犯,应组织人民法庭予以审判及处分,人民法庭由农民大会或农民代表会所选举及由政府所委派的人员组成之。

第十四条

在土地制度改革期间,为保持土地改革的秩序及保护人民的财富,应由乡村农民大会或其委员会指定人员,经过一定手续,采取必要措施,负责接收、登记,清理及保管一切转移的土地及财产,防止破坏、损失、浪费及舞弊。农会应禁止任何人为着妨碍公平分配之目的而任意宰杀牲畜,砍伐树木,破坏农具、水利、建筑物、农作物或其他物品,及进行偷窃、强占、私下赠送、隐瞒、埋藏、分散、贩卖这些物品的行为。违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土地改革中一切措施符合于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及意志,政府负责切实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农民及其代表有全权得在各种会议上自由批评及弹劾各方各级的一切干部,有全权得在各种相当会议上自由撤换及选举政府及农民团体中的一切干部。侵犯上述人民民主权利者,应受人民法庭的审判及处分。

第十六条

在本法公布以前土地业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如农民不要求重分时,可不重分。

《中国土地法大纲》不但肯定和发展了1946年提出的将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原则,而且改正了其中对地主照顾过多的不彻底性,成为一个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它的公布与实行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二十多年土地革命基本经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它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对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全国土地会议结束没过多久,为彻底平均地权而进行的土改运动就在各解放区轰轰烈烈地展开了。

1947年11月,朱德在视察冀中农村时,有感于土地改革运动后的新面貌,当场赋诗一首:

千门万户喜朝晖,处处村头现紫薇。

解放农人歌自得,专横地主莫高飞。

平田有份躬耕乐,得地无余心事违。

后起青年多俊秀,秋高试马壮而肥。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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