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物质因素对幸福感的影响
(一)主观情感与客观指标
脱离物质因素来讲,幸福不存在于外界,更在个人的主观意念之中。因为社会人的角色使然,每个人或多或少的都会遇到比自己生活水平,或者经济条件优越的人,这些攀比的心理自然就会造成自身的一种挫败感,从而带来一种自身心理上的不幸福感。其实,反过来讲,也就必然存在着一些群体以我们自身作为比较对象,羡慕我们的生活,从我们身上产生了不幸福感。所谓知足者常乐,人应该学会知足,在自己得到幸福的同时去帮助别人获得幸福,这种幸福感不应该来自于他人,而是本身的一种主观意向。这样,对于每个个体而言,幸福则显得相对简单,这样,每个生存在社会中的人则都是幸福的人。幸福就成为了一种人的主观的情感因素,内心的满足就成为了幸福的来源。
幸福也有着客观的因素所在,很多国家和机构都有评价幸福的指标体系,例如幸福指数的存在,从社会层面来讲,建立一些幸福的衡量体系和幸福数据,有利于从客观层面对幸福这一概念做一个客观的分析。通过这一些客观的科学的幸福数据分析来做出一个幸福指标和衡量标准,有利于和谐社会与幸福社会建设,这样在个体和社会两个层面都有利于幸福感的提升。
实际上,现实生活中人们的生活质量是由其主观评价和客观评价两者综合起来的一种理想模型,客观生活条件可指具体的可确定的生活环境,主观感受则包括了对生活总体或具体某一方面的评价,包括了认知的和情感的评价。综上,对于幸福生活,个体和社会都有着主观和客观的认知,因此对自身幸福和社会幸福感的分析讨论要从两个方面进行,这样,对于整个社会幸福感提升的分析将更加全面。
(二)道德素养与精神幸福的关系
幸福与道德并不对立,但幸福必须以道德为前提才具有真正的意义和价值。道德在中国意味着中华美德,美德的内涵十分复杂,陈根法先生讲道:“有德的人给自己的生活带来无限的幸福和喜悦。因为真诚和坦率不仅能赢得周围人的信任,也能让自己内心获得道德上的满足,从而产生精神上的幸福感。”因为人不仅仅是一个个体的存在,同时还是社会人。对于个体而言,道德既是个人魅力的体现,也是自己精神境界的展现,作为社会人而言,道德更是一种社会公德。
胡锦涛同志提倡的“八荣八耻”充分总结了中华民族的美德所在:坚持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中央电
视台的“感动中国”节目树立了众多社会典范,堪称道德楷模。对于德者而言,道德不仅仅是自己的立身之本,是自己的幸福所在,更是社会幸福的稳定剂。社会因为有了这些德者而显得温暖,社会的普遍幸福感也因为有了这些德者,才得到了大众的普遍认同。
(三)法制规范是保证幸福感的基础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讲到,我们的立法不是为了城邦任何一个特殊阶级的幸福,而是为了全国作为一个整体的幸福。法制的存在不仅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更是为社会谋求一种整体幸福的硬性的幸福条例。法制作为维护公民和社会稳定的保障,对于营造社会的普遍幸福有着强有力的作用。当公民个人遇到问题需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时,当社会秩序需要法律来维护时,法律规范便凸显了它的保障作用。
然而现实中的法制规范却并不尽如人意,还有很多执法不公的事件,一些部门打着“公众利益”的旗号,侵害其他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满足小集团的利益。这类事件不仅仅给当事公民带来巨大损失,破坏了社会秩序,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还产生了相当严重的长远危害。司法不公使人们对法律法治的信心受到打击,出了事情首先想到的不是法律,而是托人找关系,更加加剧司法不公和社会不满。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底线,可以想象,如若司法不公,百姓的安全感和幸福感自然无法保障。
只有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公民的个人权利才能得以保障,进而从法律规范中获得个人幸福的满足感,社会也才能因法律规范而获得更大的社会公信力,社会的整个普遍幸福感才可以获得提升。
(四)分配公平是幸福的保证
社会学家孙立平教授在很多著作中谈到分配不公的问题,由分配不公引出的财富分化和城乡差距是其主要研究对象,他讲到在中国实际的收入分配有几种:1.按劳绩分配;2.按资分配;3.按权力分配;4.按资历分配;5.按人头分配;6.按人道主义原则分配。这些现实中的分配原则带来的更多的是分配在某种程度上的不公现象,而由此产生的差异会使大众在心理上产生一种不满情绪。对于整个社会群体而言,分配不公带来的利益固化和阶层分化是必然趋势。一旦利益集团形成,那么社会阶层的流动便变得困难,这样在阶层分化中便会有优越和低等之分,这显然对于整个社会的普遍幸福而言是有害无益的,带来的可能更多是负面的影响。总之,分配问题和其他因素息息相关,从宏观上来讲对整体幸福感有着重要的影响,也正因为如此,党和政府对于分配公平问题十分重视。
我国的分配制度从大锅饭到包干制,是一个不平凡的历程。改革开放以后,逐渐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随着改革的深入,确保基本的生存权和
发展权的分配原则得到进一步的贯彻。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领域投入大量资金,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同时,针对高收入者的调节手段进一步完善,针对中等收入群体的减税、增收等措施得以落实,通过最低收入保障制度、社会救助和救济等社会安全网进行的“兜底”制度进一步完善。这些都体现了分配公平的因素。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着力解决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的问题,使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全体人民,是我党未来一个阶段的首要目标。
(五)民主参与是幸福社会的关键
政治清明是幸福社会的前提,社会主义民主参与是幸福社会建设的关键。每个个体都有着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对于政府来讲,民主政治就是重中之重。民主政治有两个含义,一个是国家的民主化,政府的产生以及政府公共管理要由人民当家作主; 一个是社会的民主化,许多社会事务由公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后一点也就是所谓的公民社会建设,也叫社会建设。人民的幸福与政府公共管理的水平和质量密不可分,社会的普遍幸福与公民社会建设密不可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是国家民主的直接体现。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多党合作的主要方式有: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加人大、政协参与管理国家和参政议政;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通过多种渠道实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吸收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优秀人才到国家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政治协商制度是民主参与最好的体现,俞正声同志在庆祝人民政协成立60周年暨上海市政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谈到:“要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完善民主监督机制。1.要切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2.要不断完善民主监督机制。3.要努力提高参政议政的实效。4.要切实加强政协自身建设。”这种政治协商的制度恰恰是公民间接参政的方式,也是幸福社会建设的政治保证。
公民社会建设在中国有两个重点领域,一是基层民主,即在城市与农村的社区实行直接民主,二是各种公民组织、社会团体的培育与发展。从实际情况而言,第二点中国的差距更大,主要的问题是限制较多。在社会中,公民通过各种社会组织团体来表达自己的利益需求,这些社会组织承担了公民和政府之间一个枢纽性的角色。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会议都对社会组织做了明确的定义,对建立枢纽型社会组织的意义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表述。通过抱团式的方式参与社会管理,一是有利于创新社会组织管理模式;二是有利于发挥人民团体固有的桥梁纽带作用和自身优势;三是有利于促进各类社会组织发展;四是有利于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此外,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创新离不开发扬基层民主、扩大民众的社会参与。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