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章 置之死地而后生

第九十八章 置之死地而后生

孟歆想了想,又说道:“大明不是没有尝试改革。

万历六年(1578),内阁首辅张居正为扭转明王朝经济危机,决心改革赋役,最终在全国推行了 "一条鞭法"。

首先,随着明代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土地日益资本化,土地兼并也逐渐加剧,地主豪强,勾结官府,强占农民的土地,并运用一切可行的手段来逃避相应的赋税。加上明朝中后期,宦官掌权,操纵朝政,卖官鬻爵和贪污腐败现象十分严重。为了迎合爱财的宦官,各地官员拼命搜刮民脂民膏。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侵蚀了税基,造成了国家赋税急剧减少。

其次,朝廷开支逐步加大,财政十分困难。皇室、宗室奢侈腐化的巨额开支,国家机构中繁冗官员的俸禄,用于抵御浙江、福建倭寇和北方少数民族俺答侵扰的庞大军费支出等,使得当时的财政入不敷出。

再次,商品经济有了较大的发展。商品交易货币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古代中央集权体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力被削弱。不少农民弃农从商,促进了明朝手工业的发展,推动了商品经济向前迈进,而商品经济的繁荣带动了白银货币的流通。白银的广泛使用为实施折银征收提供了有利条件。

最后,明代万历之前,江南实行的征一法,江西的鼠尾册,东南出现的十段锦法,浙江、广东出现的均平银,福建出现的纲银法,都具有徭役折银向田亩转移的内容。这些改革虽然只在部分地区实行却为一条鞭法的提出积累了经验。

明政府为解脱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而改弦更张是一条鞭法产生的直接原因,而明代商品经济的日益活跃和封建徭役经济的衰落、解体则为其产生准备了基本的但也是决定性的物质条件。

一条鞭法规定:把各州县的田赋、徭役以及其他杂征总为一条,合并征收银两,按亩折算缴纳。这样不仅大大简化了税制,方便征收税款。同时使地方官员难于作弊,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这次改革是以丈田均赋开始。在奏请神宗批准后,明廷开展了继洪武清丈之后的第二次全国土地清丈。凡庄田、民田、职田、荡地、牧地全部清丈。万历八年(1580)内阁对清丈工作提出八项要求,清丈工作由布政使司及府、州、县负责;严查隐占之土地和漏税之田产,追缴欠税。各县清账事宜由知县主持。经过三年的努力,完成了土地的重新丈量和登记造册,全国土地恢复到7013976顷,比弘治年增加近300万顷,并于万历九年(1581)编制成新的《鱼鳞图册》。

具体来讲就是: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赋相对均平。

针对当时存在的占地多者田增而税减的情况,只有从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赋役均平。仅据部分清丈的结果,就增加了土地2.8亿亩,使不少地主隐瞒的土地缴了税。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赋趋于稳定。

实行一条鞭法以前是赋役分开。赋以田亩纳课,役以户丁征集,赋役之外还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贡之类的额外加派。实行一条鞭法以后,全部简并为一体。将赋归于地,计亩征收;把力役改为雇役,由政府雇人代役。由于赋役统一,各级官吏难以巧以名目。因此,丛弊为之一清,使税赋趋向稳定,农民得以稍安。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我国古代田赋,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征实。唐代两税法虽以货币计算,但缴纳仍折实物。宋代征税,只是偶有折银。元代科差虽行色银,但积粮仍为谷粟实物。唯自明代一条鞭法实行以后,不仅差役全部改为银差,而且田赋除苏杭等少数地区仍征实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余也均已一律改征折色,即折为色银。与此同时,赋役征课也不再由里长、粮长办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征收,解缴入库。从此,不按实物征课,省却了输送储存之费;不由保甲人员代办征解,免除了侵蚀分款之弊,使征收方法更臻完善。

首次提出

嘉靖九年(1530),户部尚书梁材根据桂萼关于"编审徭役"的奏疏,提出革除赋役弊病的方案:"合将十甲丁粮总于一里,各里丁粮总于一州一县,各州县丁粮总于一府,各府丁粮总于一布政司。而布政司通将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内量除优免之数,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斟酌繁简,通融科派,造定册籍"。嘉靖十年(1531),御史傅汉臣把这种"通计一省丁粮,均派一省徭役"的方法称为"一条编法",也即后来的"一条鞭法"。

开始试行是实行较早的首推赋役繁重的南直隶(约今江苏、安徽)和浙江省,其次为江西、福建、广东和广西,但这时也只限于某些府、州、县,并未普遍实行。由于赋役改革触及官绅地主的经济利益,阻力较大,在开始时期进展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庆(1567~1572)的十多年间始逐渐推广。

推行全国是张居正在万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国土地,清查溢额脱漏,并限三年完成。结果国家掌握的田亩数达七百一万三千九百七十六顷,比弘治时征税田额增三百万顷。在这个基础上,于万历九年(1581)采用一条鞭法,作为全国通行的制度。

鞭外加派--一条鞭法推行全国不久,万历十年(1582年)张居正病死后,一条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兼之后官场腐败更加严重,诸弊丛生。最严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饷"加派。上行下效,"三饷"之外,鸭饷、牛饷、禾虫等饷也堂而皇之的出现。至此,一条鞭法破坏殆尽。

结果是:据史料记载,自正德以来太仓银库的收入总数,在波动中呈上升趋势,正德初年149万两,嘉靖十一年(1532)243万两,嘉靖二十八年295. 7116万两,隆庆元年(1567)23万两,万历五年(1577)435. 94万两,天启时327万余两。

①一概征银,田赋和力役都折银征收;②把力役部分土地摊入田赋征收;③归并和简化征收项目,统一摊派;④赋收的征收解运,有民收民解改为官收官解。意义:力役部分土地摊入田赋,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摊丁入亩,完成赋役合一的单轨制。

内容和意义

1.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

2.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

3.“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这是我国税收历史上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

一条鞭法的推行,在实际上取消了力役,有利于商人、农民、雇工的谋生活动 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增加了政府的财政收入,缓解了经济危机,缓和了政治危机,减轻了人民的负担,也给处于走下坡路的明王朝一线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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