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党的统一战线在新中国历史上的地位
社会经济生活引起的民主政治的任何变化,必然引起宪法内容和形式的变化。新中国成立初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选举产生的中央人民政府,按照《共同纲领》的规定,领导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和各项新民主主义改革和建设。随着1952年开始的“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施,社会经济关系、社会阶级关系、社会利益群体都较之新中国成立之初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需要用根本大法的形式加以确认;日益稳定的政治局面,也使得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部正式的宪法的条件成熟起来。
(一)统一战线各界人士共同制定54年宪法
1952年12月24日,周恩来代表中共中央在全国政协常委会扩大会议上,就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的提议作了说明。来自社会各界的委员们一致赞同中国共产党的提议。由此开始了中国共产党带领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等各界人士一起制定我国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简称54宪法)的序幕。
为了起草54宪法,成立了以毛泽东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以朱德、宋庆龄、李维汉、李济深、何香凝、沈钧儒、沈雁冰、周恩来、马叙伦、陈叔通、张澜、黄炎培等33人为委员,在这个起草委员会中,民主党派人士占三之一以上。1954年1月,宪法起草委员会下属的宪法起草小组开始工作。此后,通过参加政协会议、座谈会等方式,北京和全国各大城市组织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和社会各方面的代表人物,经过广泛而认真地讨论,提出了5900多条意见,对宪法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才于1954年9月20日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
(二)54年宪法正式阐明了党的统一战线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的地位
54年宪法序言第三自然段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1954年9月20日在首都北京,庄严地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宪法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 这一表述阐释了54年宪法是对《共同纲领》的继承与发展的关系,同时也肯定了统一战线各界人士对新中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的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
在54年宪法序言第四自然段又指出:“我国人民在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伟大斗争中已经结成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各民主阶级、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的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今后在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和反对内外敌人的斗争中,我国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将继续发挥它的作用。”
由此,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统一战线这个革命和建设的法宝,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中的历史地位。虽然对于统一战线在54年宪法中性质的定位与《共同纲领》是一致的,但又与之有所不同,它反映了经过建国初期的革命与建设,我国阶级力量关系的变化,反映了国家由革命到建设引起的统一战线任务的变化,统一战线的性质也由“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发展为“广泛的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这在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要继续坚持发展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决心同时,也反映了统一战线范围的扩大。
(三)伴随着54年宪法被搁置,统一战线遭受摧残
54年宪法颁布实施后的前两年,在全国各地各行各业得到了比较好地实施,党的统一战线事业,也随之向前迈进。但遗憾的是,随着1957年以后反“右”斗争的扩大化,54年宪法对于统一战线的规定,非但没有成为促进统一战线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强有力的保障,维护统一战线各界人士的“人权之盾”,反而被抛到九霄云外,统一战线也被强权破坏,未能完全发挥54年宪法所确认的“动员和团结全国人民完成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作用。
“一部宪法凝聚了一个时期人们对法治的体认和信仰。而体认和信仰的培育及生成则需要心理的沉淀,须具备一个必要的时间周期。”客观地说,54年宪法在一定程度
上体现了当时中国共产党人、民主党派人士和社会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对民主法治社会的憧憬与向往,也反映了当时许多善良人们在一定程度上的对法治的体认和信仰。
然而,在我们经历了几千年封建社会和短暂的民主主义革命的历史上,从整个社会和普通公众来讲,没有形成一个真正蕴藏于社会和民众之中的对现代法治的体认与信仰。从清朝末年的立宪运动到1954年宪法形成的过程中,准确地说,是中国社会中的一部分接受了西方近现代法治文化熏陶与寻求救国图强的人们(尽管这部分人的数量一直呈上升趋势),在祖国大地上追求国富民强的目标和民主法治的过程,所以,民主宪政的种子没有切切实实地扎根于我们社会的土壤中,没有真正地植根于我们广大民众的心灵深处。另外,从人类建立了法律是文明社会管理的必备要素的共识后,人类孜孜以求要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在树立宪法权威的过程中,完备的宪法规则体系是重要的一环,但有宪法法则不等于有宪法权威,因为反映社会公平、正义,反映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宪法规范,不能自然而然地转换为社会的良序善俗,它不仅需要具有普遍宪政意识的社会成员的支撑,而且需要与之相应的一套完备的贯彻实施的机制作保证。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在54年宪法颁布前后,社会成员并没有形成普遍宪政意识,也没有建立起与54年宪法贯彻实施相应的一套完备的保障机制。事实上,我们今天还在为实施宪政,培养社会成员的法治意识而努力,还在寻求适合我国国情的宪法保障机制的建设。
由此可见,建国初期我国法治成长因素的薄弱,法治建设环境的脆弱性。新中国成立之初,在具有现代规范形式的54年宪法,面临没有普遍宪政意识的社会基础与有效的监督保障运行机制时,其被搁置并遭受无情的践踏与破坏,也就不足为奇。在整部宪法被无视的年代,对于宪法中关于统一战线的保障性的规定能得到实施自然就成了奢望。进而,54年宪法确认的统一战线,连同国家的其他各项制度被摧残达20年之久也就不难理解。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