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8章 猛安谋克制度

猛安谋克原是女真人的一种兵民合一的社会组织。女真人依托这个组织,平时放牧打猎种地,战时则编队出征。金太祖完颜阿骨打出山之后,将之整合得较为齐整,方便指挥和作战。大体谋克为百夫长,统三百户,统辖的单位也叫谋克。十谋克为一猛安,猛安为千夫长,统辖单位也叫猛安。猛安之上还有元帅或者万户,但已经不是一种作战的单元,谋克以下还有更小的编制,但也不是独立单位。猛安、谋克的首领,原初都出自部落中能战的家族,猛安、谋克则是这些家族世袭的领地。猛安、谋克首领对各自群落的统治,具有很强的原始意味,也带有军事共同体的性质。随着战事扩大,战利品增加,不仅这些首领家族的势力更加强大,群体的一般成员也获得了很大利益。在灭辽之后,猛安、谋克中相当多的成员获得了大量土地财富和奴隶,猛安、谋克从原始意义上的军民一体组织,向地方行政组织转化,猛安、谋克开始有了地方官员才有的官阶。

随着女真人势力的扩张,他们将投降的渤海人、奚人、契丹人和汉人陆续编成各个民族的猛安谋克,作为附庸,一起作战。只不过契丹人的猛安谋克编制要比女真人的小一倍,汉人的只抵女真人的l/3。当然,在这个过程中,被编入猛安谋克的其他民族也出现了女真化的迹象。

女真入主中原,占据了广大而富庶的北方地区,随即将猛安、谋克组织带进了中原。中央政府有意将女真人与汉人混杂,将汉人编为保甲,使之依附于猛安、谋克组织。同时,在中央政府和各地猛安、谋克组织的共同努力下,女真人不断地强占汉人土地。这个过程虽然时有起伏,但直到金朝灭亡才算停止。

女真人占据汉人土地之后,或者将土地交给汉人奴隶直接耕种,或者将原来的土地所有者变成佃户,他们坐收田租。凡是有女真人组织的地区,女真与汉人都是混杂的,女真人是军人或准军人和军人家属(猛安谋克里的成年男子都是战士),他们拥有政府发给的钱粮(实际上也来源于农民的租税),但同时也是当地的地主,更是人上人的统治者,他们当时被称为“种人”。混编在猛安、谋克里的汉民,实际上都是奴隶和半奴隶。他们不许拥有武器,没有任何权利,女真人可以任意地处置他们,甚至杀死也不用抵罪。在金朝,实际上存在四等人之分,女真人属于头等,而渤海和奚人归降较早,属于第二等,契丹人为第三等,而汉人则被压在最下面。这种因民族而异的社会等级,起到了分而治之的作用,只是,金朝的四等人之分还没有像后来的元朝那样,已经用制度法律固定下来。2

在广大的汉族地区虽然有州、县政府,但猛安、谋克等于是另一套权力控制系统,他们具有官衔,可以逐渐被提升,州、县官如果是汉人,那么根本就惹不起他们。猛安谋克中的女真人只要不是犯了重罪,交了罚款就可以平安无事,世袭的官照做。但是,做州、县官的汉人就未必有这个待遇。更何况,在多数情况下,女真人犯过,是没有人敢追究的。

但是,将少量的女真人像撒胡椒面一样,撒到汉人的汪洋大海中,让他们做骑在汉人头上的人上人,从金朝的长远利益来看,显然不是好事。一方面,女真人的逼近式直接统治,激起了汉人不间断的反抗。这种反抗,没有一日停息过,规模大的达到十数万,规模小的则遍地都是。此前历史上没有任何一个王朝有过这样的“待遇”。这种不间断的反抗,使得金朝根本没有精力全力兴兵南下,统一整个中国。另一方面,原来强悍的女真战士,也在这种优裕的人上人的生活中,逐渐腐化,丧失了战斗力。早在金朝中期,金世宗就发现,“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之民,往往娇纵,不亲稼穑,不令家人农作,但令汉人佃莳,收租而已。富贵之家,尽服纨绮,酒食游宴,人争效慕”。(《金史》卷47《食货志》)到了王朝末年,金人已经只能依靠由女真化的汉人组成的“忠孝军”来延缓寿命,而原来所向披靡的猛安谋克战士,此时已经彻底腐化,被蒙古人打得丢盔弃甲,四散逃命。而汉人组成的忠孝军往往还能抵挡一阵。做了百年人上人的猛安谋克中人,在汉人的海洋中没有接受多少汉文化,却被汉人腐化,身死国灭。

草原帝国(下)——元朝

蒙古统治者对汉文化在主观上采取蔑视的态度。金朝的皇帝,据说还有个别的通汉文(海陵王亮和章宗)。元朝的皇帝,没有一个是懂汉语的。蒙古有着当时世界冷兵器时代最强大的武力,仅仅十几万蒙古骑兵,纵横欧亚,无人能敌。另外,元朝的治国思路,也跟在它之前的任何一个王朝都有本质的不同。过去,统治者无论贤与不肖,都知道“民为邦本”的道理,不仅要占据土地,而且还要拥有土地上的人口。但是,人口不多的蒙古族,他们的生存压力不大,占领的地域却十分广阔,战利品更是多得不可胜计。所以,他们将占领的土地作为牧场,绝对是一个合理的政治和经济的抉择。在蒙古大军的征服途中,屠城之事屡屡发生,非常残酷。征服了金、宋之后,蒙古人中一直就有将所有汉人杀光的动议,这对于他们而言,不能说不是一种安全可靠的治理方式。

从统治或者治理的思路来讲,3蒙古统治者没有接受汉化的动力。只是因为在征服了黄河与长江流域之后,汉族文化的物化成分实在是太优越了。蒙古统治者终于发现,他们没办法在只保留工匠的条件下,享受这个文化所带来的幸福,所以,保守派杀光汉人,或者杀光汉人中的张、王、李、赵四大姓的建议,始终没有被元朝主流意见所采纳。而且或多或少,元朝在制度上要对汉人的成法作出某些妥协。其实这种妥协主要还是从金朝制度上间接地移植了一点东西,而且移植得不全。至少开科举就没有金人积极,只是到了元朝末期,才勉强开了十几科,取了有限的千把人,对改变元朝的官僚队伍也未有明显的帮助。整个元朝没有成型的法律制度,没有流动的官僚体系,没有文治精神,也说不上有儒学面目的意识形态。社会是严格的人种和文化意义上的等级制,国家是军人的武力统治,官僚是世袭贵族和王公。皇帝的诏书是用蒙古文写的。他们未对统治合法性进行过起码的说明,也许他们认为根本没有这个必要。

元朝皇帝没有一个是懂汉文的。比较起来算是对汉文化有点好感的元世祖、元仁宗,接触的汉人典籍也都是由汉人译读的,比如汉人曹元用为元世祖读《贞观政要》,王约为仁宗读《大学衍义》。绝大多数的蒙古大臣,也不懂汉语,不仅不通汉文,连蒙古文也不通。元世祖讨,江淮行省没有一个官员通文墨。

所以说,元朝统治者的所谓“汉化”,最多是补遗性质的,其作用也是象征大于实质,在很大程度上,是汉人修史者的一种自我安慰。小说.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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