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党员是党的主体,党内民主作为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在党内政治生活中必须充分体现党员意识,实现人人平等,共同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党员的权利作为党内民主制度的直接体现,是过好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基础。这就要求,在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的具体实践中,必须正确认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与党内民主的内在关系,充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党员民主权利。
从我们党的历史来看,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尊重党员权利是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一个重要原则,本质上是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制度。早在1864年,马克思在为第一国际起草的《国际工人协会临时章程》中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明确指出了党员权利和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规定党员既要认真履行义务,也应充分享有权利,为继承者们发展党员权利思想和制定党员权利和义务的党内法规指明了方向。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以及不断扩大党内民主的实际进程中,坚持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党的党员权利原则。在党的文献中,党员权利思想的较早论述可追溯到1929年的古田会议决议。决议指出,在铲除极端民主化的同时,要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上级机关的决议,凡属重要一点的,必须迅速地传达到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中去。其办法是开活动分子会,或开支部以至纵队的党员大会(须看环境的可能),派人出席作报告”。这其中蕴含了党员对党内事务的知情权。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报告中,毛泽东还着重提出:“党内民主的实际,就是容许任何不同意见的提出与讨论”,干部和党员要“敢于和善于提出问题、发表意见、批评缺点,以及对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从爱护观点出发的监督作用”,实际上提出了党员对党的政策的讨论权,对党的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检举监督权等。1945年,党的七大首次规定了党员的四种权利,即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从本质上来看,这些党员权利是规范党内民主生活的重要制度。刘少奇同志在修改党章的报告中,也从党内民主生活的实际现状出发,对党员权利相关条文作了系统的深刻论述。新中国成立后,党的八大将党员权利从四种增加到七种。可是,“**”使党员民主权利遭到严重践踏,乃至党的九大、十大通过的党章取消了关于党员权利的规定。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党进行了全面的拨乱反正,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共产党人特别关注恢复和重新确立党章中的党员民主权利的问题。党的十二大重新制定了党章,继承和发展了七大、八大党章的优点,规定了八项
党员权利,并延续至今。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指出,“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对于党内民主有着重要意义,主要体现为三个层面:
第一,党员权利是党内民主的起点和根基。保障党员权利,既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最基础的工作,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个最关键的环节。党员权利的保障情况决定着党内民主的开展情况,党内民主的顺利开展,仰仗和依赖党员权利的保障。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认识到,没有党员权利的切实保障,就没有真正的党内民主。当前,党的民主作风之所以还有不正常的地方,民主集中制之所以还存在不能严格执行的现象,党内民主政治生活之所以还不能健康进行,党内民主之所以还不能正常发展,广大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之所以还不能真正发挥,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党章赋予党员的各项权利没有得到正确的行使和充分的保障。因此,要深刻认识党员权利在党内的这种基础和核心的地位与作用。
第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权利是履行党员义务的前提,是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基础。在党内,正是由于每个党员是平等的,享受着同样的权利,党内生活才可能是民主的。党员权利作为党内民主实现的基础条件,只有党员有效行使民主权利的行为才能使党内民主制度运行起来,否则,党内民主就是一句空话。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党内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必须执行党章党规确定的民主原则和程序,任何党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党内民主、破坏党内民主。”具体说来,保障党员权利既是养成党内民主风气的首要前提条件,又是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制度的基础。党内民主政治是否健全完善,一个基本标志就是能否确立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基本地位,广大党员能否充分享有和行使党章规定的不可剥夺的民主权利。民主集中制作为根本的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应该以尊重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一个健全的党员民主权利体系及保障机制应该成为党内民主制度的基石和追求目标。此外,保障党员权利还能树立起党内民主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第三,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是党内民主顺利实施、贯彻、运行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性质和组织原则,决定了全体党员是党的组织和党的事业的主体。党员主体地位的实现程度,标志着党内民主的发展程度,党员主体意识愈强、权利愈得到保障,党内民主的发展也必将愈充分,党的创造活力就越强。因此,只有从基层抓起,切切实实尊重党员的主体地位,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才能不断推动党内民主建设的健康发展。此外,充分发挥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是党的事业
兴旺发达的重要保证,也是发展党内民主的必然要求。要调动广大党员民主参与的积极性,首要的条件是要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特别是民主参与的各项基本权利。没有党员民主参与权利的切实保障,就无法充分调动广大党员民主参与的积极性。只有切实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才能保证党内民主选举的真实性。党内民主选举是党员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把党内的领导权、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授予或委托给党内各类领导机关和领导人的基本形式和基本途径。它是党内民主运行中十分重要的一环,只有改革和完善这项选举制度,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选举权利,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才能从根本上保证党内民主选举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真实性,才能使党内民主得到真正发扬和顺利开展。
在具体实践中,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需要把握以下关键点:
一是严格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全体党员平等享有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履行党章规定的党员义务,任何党组织和党员不得侵害党员民主权利。
二是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健全党内重大决策论证评估和征求意见等制度。党的各级组织对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应该采取多种方式征求党员意见,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发表不同意见,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党中央提出。推进党务公开,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
三是党内选举必须体现选举人意志,规范和完善选举制度规则。党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选举人依照规定自主行使选举权,坚决反对和防止侵犯党员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现象,坚决防止和查处拉票贿选等行为。
四是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未经批准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落实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行代表提案制,健全代表参与重大决策、参加重要干部推荐和民主评议、列席党委有关会议、联系党员群众等制度。更好地发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及委员作用。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畅通党员表达意见、要求撤换不称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渠道。按期进行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和支部委员会换届。
五是保障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的权利。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党组织既要严肃处理对举报者的歧视、刁难、压制行为特别是打击报复行为,又要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要保障党员申辩、申诉等权利。对执纪中的过错或违纪行为,要依规及时纠正、消除影响并追究有关组织和人员的责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