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党内监督
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只有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完善监督体系,才能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制度保障。2016年9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时指出:“党内监督要贯彻民主集中制,依规依纪进行,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在探讨对权力的监督时,强调了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的重要性,尤其是明确了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强调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具体说来,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就是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以及党组织对党员的监督,是我们党一直重视和强调的监督路径,也是党的优良传统。习近平指出:“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同时也强调:“党内监督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监督,不能一谈到监督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党委监督是全方位的监督,包括对党员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工作,党委要任命干部,更要监督干部。”“上级对下级尤其是上级一把手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最管用、最有效。上级党组织要多了解下级一把手日常的思想、工作、生活状况,多注意干部群众对下级一把手问题的反映,多听取下级领导班子成员对一把手的意见。”在自上而下的监督中,各级党委和纪委要相互协调与支持,既需要上级党委对下级党委的一般性监督,也需要纪委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各级党委进行专项监督,同时也需要将这两种监督方式结合起来,共同发挥威力。这样,监督的效果会更明显,监督的层次和范围也更为全面。巡视制度作为我们党自上而下监督的直接方式,是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具有“管得着”“现场化”“关口前移”等优势。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通过
巡视制度的实践,更好发挥了震慑、遏制、治本作用,强化了对权力运行的有效监督。在加强党内监督的实践中,必须充分发挥好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的重要作用,尤其是继续用好巡视这一“尚方宝剑”。
第二,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也就是要营造党内民主监督环境,畅通党内民主监督渠道。下级监督上级,意味着位低权轻者或无权者监督地位高的人员或上级。这很容易使监督流于形式,或是不敢监督,或是监督不力。职位越高的人,敢于监督的人就越少,其腐败、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危害性也更大。对“关键少数”缺乏积极有效的自下而上的党内监督是当前党内监督体系在结构上的突出不足,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解决这个难题。这就要求,一方面,要确实保证党员在党内的地位平等,充分保障党章赋予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党员的监督积极性,保障其民主权利,让党员树立起民主监督的意识,在党的会议上和干部提拔、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等环节对一把手实施监督;另一方面,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增强监督意识,既履行监督责任,又接受各方面监督。在具体实践中,党内组织生活是实现自下而上民主监督的大平台,必须充分发挥好、实践好。此外,伴随时代发展的变化,尤其是信息化的发展,为更好实现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创造了有利条件,各级党组织和纪委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民主监督的途径。
第三,发挥好同级互相监督作用。同级之间最熟悉彼此的个性、德行、能力,最熟悉监督的要害、监督方法和监督力度。从这个意义上说,同级监督是最直接的监督。现实中,一些领导班子缺少正常的相互帮助和监督,表面上一团和气、你好我好,实则是回避和掩盖矛盾。有的党内生活原则性、斗争性不强,害怕得罪人,遇到问题避而远之。有的明哲保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认为病在别人身上、痛不到自己心上;对同志身上存在的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有的甚至幸灾乐祸;有的怕严了影响团结,即使偶尔“敲打”,也是蜻蜓点水、隔靴搔痒,达不到治病救人的效果;有的对正常的监督存有误解,总认为监督是对自己“不
信任”、与自己“过不去”;有的人一听监督就不高兴,谁提意见就跟谁生气。对此,习近平指出:“领导班子成员要本着爱护班子、爱护同事的真诚心愿,加强相互监督,努力做到一起干事、共同干净。”实践中,党的各级组织要定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通过定期的交流和了解,同级之间在一起交心,有意见就交流,有问题就解决,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相互监督。
第四,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做表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党内监督必须突出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监督,主动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决不能拒绝监督、逃避监督。同时,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必须加强自律、慎独慎微,自觉检查和及时纠正在行使权力、廉政勤政方面存在的问题,做到可以行使的权力按规则正确行使,该由上级组织行使的权力下级组织不能行使,该由领导班子集体行使的权力班子成员个人不能擅自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决不能行使。尤其重要的是,对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对党员反映的问题,任何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都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不办。涉及所反映问题的领导干部应该回避,不准干预或插手组织调查。对通过正常渠道反映问题的党员,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准打击报复,不准擅自进行追查,不准采取调离工作岗位、降格使用等惩罚措施。同时,授权者要负责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强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防止权力失控和滥用。
此外,《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针对党内监督还做了如下规定: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尤其是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必须依纪依法进行。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严格依纪依法按程序对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或受指使对党员、干部采取非法调查手段。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