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4陸船翻覆釀2死案...艇長、駕駛涉過失致死 檢今不起訴理由曝
发生在今年2月14日的陆船翻覆酿2死案,金门地检署今天表示,此案于昨日侦查终结,认依侦查所得证据,被告海巡巡防艇黄姓艇长、蔡姓驾驶被列为过失致死罪,检方认定2人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诉处分;但此调查报告是否会引起后续效应,还有待观察。
金门地检署今天表示,此案发生于今年2月14日下午1时许,地点在金门东南方北碇岛附近海域,海巡队接获通报并发现有1艘陆籍快艇,自大陆地区水域驶入「禁止水域」,海巡队巡防艇即命令陆籍快艇停船受检,但陆籍快艇却加速逃逸,于逃逸过程中尚未出「禁止水域」即翻覆,该快艇上4名陆籍男子经海巡队救起送医,其中2名男子不幸溺水死亡。
金门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施家荣表示,此案巡防艇黄姓艇长及蔡姓驾驶列为涉嫌过失致死罪的被告,是考量艇长为决策及下令者、驾驶为实际操船者。至于巡防艇上其余2名海巡队员则对船舶航行不具实际影响力,故未列为被告。
检方调查,确认两名死者均是生前落水后溺水死亡,且两名死者之家属对检察官及法医师认定死因为溺死均表示无意见。
检方指出,此案陆籍快艇外观上并无船名,显有违法。从巡防艇接获通报、巡防艇广播及开始追逐、到两船发生接触及碰撞、陆籍快艇翻覆等期间,陆籍快艇均处于金门地区的禁止水域内。且陆艇在听闻海巡要求停船受检的广播,仍立即加速逃逸。
调查指出,此案两船固然确实发生接触及碰撞,然经检视陆艇,可见船身虽有些许刮擦痕、左舷后侧栏杆往船身内侧弯曲、左舷及栏杆有数处小型破损,但未见船体有严重变形或大面积之损坏,且巡防艇也仅有些微撞击痕迹,未见船体严重变形或明显破损。
据了解,生还的渔民询问及侦讯时陈称,陆籍快艇是「黑船」,不能报关、不能请牌下水等语。经检视大陆无船名快艇甲板上舱口、人孔,无水密的装备,倾斜时船舱容易浸水,加速『不稳定平衡』而翻覆。检方认定陆籍快艇显然不具适航性,其翻覆有可能出于本身未具备适航性。
检方指,可能翻覆的原因是于姓船长之前不会开船、没有开过船,也没有驾驶船舶的执照,开船出海经验不到10次等语。本案鉴定分析报告中专家委员也指出:「大陆无船名快艇驾驶及助手无航海人员证照,海上资历浅,驾驶的适任能力不足」等情。于姓船长没驾照,翻覆有可能出于他未具备适当航行知识及经验。
另外,检方调查发现,翻覆前,陆籍渔船出现大角度地右转,加上在碰撞前6秒,渔船突然降速,指出若海巡在6秒内反应应可避免碰撞,但6秒反应太短,难以因此归责。
检方表示,海巡依法登艇稽查,本就属于依法实施,船舶于登艇过程发生追逐、碰撞,都是「法所容许之风险」,另外快艇生还的两名渔船均证称未有「翻覆是出于碰撞」的情况,并无充分证据可证明陆船翻覆是出于被告2人之过失,根据「罪证有疑,利于被告」证据法则,本案查无充分证据可认被告2人有何过失,故检察官依法予以不起诉处分。
陆船翻覆案日前才顺利落幕,金门地检署今天公布侦结报告,是否引起效应, 。联合报资料照
金门地检署今天公布0214陆船翻覆案的调查报告,照片上为陆船的明显伤痕。图/检方提供
检方今天公布调查报告,照片上为陆船的明显伤痕。图/检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