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船翻覆2死案 海巡艇長駕駛不起訴

金门地检署调查陆船翻覆酿二死案,调查认定我国巡防艇并无故意冲撞行为,黄姓艇长与蔡姓队员实施强制力未逾越必要程度,难以归责过失致死罪。图/检方提供

○二一四陆船翻覆酿二死,海巡队巡防艇的蔡姓队员与黄姓艇长遭被过失致死罪被告,金门地检署历经六个多月侦查,认为两船确实碰撞,但海巡是依法拦检,但在碰撞前后能反应的时间太短,难以因此归责,加上陆船船长开航经验不到十次等因素,因此对蔡、黄处分不起诉。

检方指出,今年二月十四日下午一时许,海巡队接获通报并发现有一艘陆籍快艇,自大陆地区水域驶入台湾「禁止水域」,海巡队巡防艇即命令陆籍快艇停船受检,但陆籍快艇却加速逃逸,逃逸过程中未出「禁止水域」即翻覆,于姓船长、来姓船员死亡。

海巡署黄姓艇长及蔡姓驾驶因分别为决策下令者、驾驶为实际操船者,列过失致死罪被告,另有二名队员则对船舶航行不具实际影响力,未列被告。

检方调查,两名死者均是生前落水后溺水死亡,且死者家属对检察官及法医师认定死因为溺死均无意见。

检方指出,陆籍快艇外观上并无船名,显有违法,从巡防艇接获通报、巡防艇广播及开始追逐、到两船发生接触及碰撞、陆籍快艇翻覆等期间,陆籍快艇均处于金门地区的禁止水域内,且陆艇在听闻海巡要求停船受检的广播,仍加速逃逸。

检方勘验发现,两船确实发生接触及碰撞,经检视陆艇未见船体有严重变形或大面积损坏,巡防艇也仅有些微撞击痕迹,显示巡防艇并无故意冲撞行为,海巡艇长和驾驶实施强制力并未逾越必要程度。

生还陆籍渔民证称,陆籍快艇是「黑船」,不能报关、不能下水,且快艇甲板上舱口、人孔,无水密的装备,倾斜时船舱容易浸水,加速时因不稳定平衡翻覆。而于姓船长之前不会开船、也没有驾船执照,开船出海经验不到十次,翻覆有可能出于未具备适当航行知识及经验。

检方发现,翻覆前陆籍渔船出现大角度地右转,加上在碰撞前六秒,渔船突然降速,若海巡在六秒内反应,应可避免碰撞,但六秒反应时间太短,难以因此归责。

检方表示,海巡依法登艇稽查属依法实施,过程发生追逐、碰撞,都是「法所容许之风险」,另外陆船生还的二渔民均称未有「翻覆是出于碰撞」,无充分证据可证明陆船翻覆是出于被告过失,处分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