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起公务人员部分考试 删除列考公文用语

112年起公务人员部分考试 国文删除列考公文用语。本报资料照

考试院院会今通过修正公务人员初等考试规则等规则,公务人员初等考试、升官等升资考试,国文删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语,自112年考试适用。

考试院表示,考量公文撰写属实务操作性质,初任人员考试录取后,经由基础训练阶段培训基本内涵,并在实务训练阶段,经由各级主管指导,配合业务办理实际撰拟公文,已达考、训、用的衡鉴评量综效,因此公务人员初等考试国文科目,删除列考公文格式用语。

考试院指出,另考量升官等、升资考试应考人均为现职人员,需达相当服务年资条件始可报考,公文写作能力已具一定程度,且为公务人员考试国文科目之一致性,参照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暨普通考试规则及特种考试地方政府公务人员考试规则,公务人员荐任升官等、关务人员升官等、警察人员升官等及交通事业人员升资等4种考试的国文科目,删除列考公文及公文格式用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