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4交通事故
50岁英语老师遭遇筠连县“12.14交通事故”,被交 警隐瞒证据,歪曲事实判主责?当事人爆料交 警曾索贿不成,是否蓄意报复?
本人车辆与受害人并未接触,判决书竟成了“碰撞后”倒向对向车道,证人爆料交 警鉴定部门有伪造证据嫌疑,栽赃陷害动机何在?
现场实际碾压撞人致死的客车存在超 速证据,却被掩埋,判决偏袒,何故歪曲事实?
筠连县“12.14交通事故”,二轮摩托车载人倒地滑行,并被客车碾压致死,二轮摩托车倒地之前,而巧遇的是这时卜鸿飞的车“以10多码的速度”(邱万云口供)从车 库出来。
爆料人卜鸿飞口述当时的过程是这样的:
情况说明:2019年12月14日(星期六)早上8点10分,应学校安排,我开车去古楼小学加班,我的车刚从汇鑫广场车 库出来驶入筠落路,谢容所骑二轮摩托车搭乘其女儿聂某锐5岁和聂某燃7岁从新华大桥驶往老大桥,在看到我的车出来的时候,由于超 载超速、加之操作不当,在离我车左边很远的地方倒地并滑行至我车前方,聂金锐和聂嫣燃甩倒在对向车道,被邱万云所驾驶的从老大桥驶向新华大桥的小型客车碾压头部致死。经筠连交 警认定,邱万云和我均违反道交法三十八条之规定,谢容违反道交法四十九条、五十一条。判我为主责,邱万云和谢容共同承担次责。
从卜鸿飞视角,描述的事实是,自己的车与二轮摩托车相遇,但是并没有发生碰撞,摩托车倒地是因为其本人在驾车时超 速超载,操作不当。
从第三者角度,卜鸿飞在路口遇到摩托车,对方倒地,滑行,遭碾压。整个过程,卜鸿飞的车没有接触伤者,没有接触摩托车,也就是说假设一个极限模型,卜鸿飞只算是个目击者。而事实上因为二者相遇在前,所以毕竟存在会车风险,或是因为会车时精神紧张,才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操作不当而倒地,进而有了后面遭货车碾压。
可是交 警却判了未接触对方的卜鸿飞为主责,卜鸿飞对交 警队做出的判决不服,于是收集证据后,对交 警队实名举报。
卜鸿飞举证,事故发生后,交 警事故调查沈仁华律师曾托亲戚徐进士联系到自己,要求卜鸿飞“出六万元可不判主责”。但是卜鸿飞相信事实清晰,法律公正,自己不需要花钱买这个事实,所以拒绝了对方。未曾想,交 警方真的判了自己主责
其二,卜鸿飞认为,事故摩托车与自己的车并未发生碰撞,事实清晰,但是在鉴定意见书上却说“二轮摩托车与卜鸿飞车碰撞后倒向对向车道”,判决书违背事实,本应现场微量元素鉴定的环节,没有通知自己到场,甚至当时的办事民 警王警官说:“你们(举报人和委托律师陈琳)可以看照片,签了没事,不会判你主责的”
后来,交 警大队事故承办人古宁说:“交 警大队的裁决书描述错误,已经修改后发给市支队了”(有录音材料为证)。但是卜鸿飞却没有收到修改后的裁决书,复议的结果也没有体现裁决书的修改内容。蓄意欺骗当事人。
这个过程就显得离奇,交 警有关处理人员存在欺瞒和栽赃嫌疑。共同签字确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承办人古宁说他:认定书是错的,已经修改后发市支队了。副大队长陈先友说:他是副大队长,他经验多,不修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视同儿戏,荒唐至极。
第三:卜鸿飞认为交 警队副大队长陈先友隐瞒证据,办案人员隐瞒谢容无证驾驶和车速过快这一事实依据。并且陈先友搞霸权主义,在歪曲事实,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强行判卜鸿飞主责,不给任何解释的机会“有录音材料为证”。小型客车涉嫌超 速,碾压小孩致死,司机是否违规驾驶,且交 警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主观臆断“人恰好倒在车轮下,并且是后轮碾压”,直接将矛头指向卜鸿飞,意欲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