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岁童遭虐死 卫福部首道歉 认社会安全网有缺陷

卫福部长薛瑞元今天赴立法院社福卫环委员会专案报告,在口头报告中,首度向家属和社会大众致歉,并坦言社会安全网本身存在设计规画或落实执行上的缺陷,导致一条生命的逝去。(王家瑜摄)

1岁男童遭保母虐死案,卫福部长薛瑞元今天赴立法院社福卫环委员会做专案报告,但事前提出的书面报告篇幅仅2页,遭立委痛批,才紧急增加1页时序表。卫福部长薛瑞元今天在口头报告中,首度向家属和社会大众致歉,并坦言社会安全网本身存在设计规画或落实执行上的缺陷,导致一条生命的逝去。

针对刘姓儿童案,薛瑞元今天在立院卫环委员会口头报告指出,本案的发生并非被虐儿童被社会安全网「漏接」,而是已经接入社安网,却仍然发生憾事,表示社会安全网本身存在设计规画或落实执行上的缺陷。因此,今天借着这个机会,代表卫生福利部为这样的缺陷导致一条生命的逝去,向家属和社会大众致歉。

报告内容指出,截至目前,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和儿福联盟的报告都还没有送到卫福部,检察官的侦查也尚未终结,所以卫福部掌握的资料也可能不完全。但是依据现有资料,卫福部在3月15日召集双北市的社会局、儿福联盟的代表以及多位专家学者,召开检讨会议。检讨会议的结论,也一并在今天的报告中呈现。

卫福部业于113年3月12日的内部检讨会议、3月15目召开的专案会议,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及收出养媒合机构,进行通盘检讨如下:

(一)收养评估机制:现行制度将出养必要性评估交给媒合机构,恐有利益冲突问题。按出养童与收养家庭于媒合过程,媒合机构系依其服务进程,向收养家庭收取服务费用,此种方式恐影响出养必要评估结果;加以地方政府在此过程并未有角色,难以针对出养家庭即时介入协助解决家庭经济问题并提供适切福利资源与支持服务措施。因此,未来出养必要性评估,应由地方政府办理。

(二)收出养前安置服务:现行收养前的儿童安置是由媒合机构决定安置的方式及安置的机构,并由媒合机构支付费用。但是媒合机构本身可能缺乏照顾的资源,亦无长期具约束力的契约关系可以监督提供服务的机构或居家托育人员(保母),而且可能因为经费限制,无法选择对儿童最佳的照顾方式或严选照顾的人员。因此,为确保儿少最佳利益,于收养前能获得妥善照顾,未来要求由地方政府依「委托安置」程序,运用辖内安置资源提供协助,并支应相关费用,倘地方经费不足,中央将予以协助。

(三)收养前儿童的安置,不同于半日托方式有家属可以检视儿童状况,如果采用全日托的方式,必须有更强的监督机制。对于提供全日托之居家托育人员,本部将尽速邀集各地方政府研商访视频率及订定相关指引

(四)现行居家托育人员接受委托照顾家外安置儿童,适用「直辖市、县(市)政府运用居家托育人员照顾家外安置儿童处理原则」’并已较一般居家托育人员规范严谨的资格条件、教育训练、访视频率等;考量其所照顾对象多属特殊需求儿少,有必要接受较为严谨的监督。因此,本部将召集专家及地方政府重新检视是类人员的资格条件、筛选机制的妥适性,及强化教育训练、完善督导考核机制,并研议较优薪资待遇。

(五)从本案发现,收出养媒合机构社工的访视可能不踏实、敏感度不足或过度信赖照顾人员的良善。为避免受到各种恶意欺瞒的情形而失去对儿少保护的功能,一方面媒合机构要强化社工之专业知能及对儿童虐待之敏感度与办识能力,另一方面本部将邀集地方政府及专家学者研商下列事项:媒合机构社工的例行访视频率、访视时应注意事项的列表(建立 checking list)、访视报告应交给督导审视并报监督管理的地方主管机关,机构的督导或地方主管机关应对有疑义的个案安排再访视。除前述对于媒合机构第一线工作的加强之外,本部也将检讨「儿童及少年收出养媒合服务者许可及管理办法」’加强对媒合机构本身的监督管理。媒合机构对所属工作人员应提供的教育训练及工作分配、对合作机构或托育人员的监督、以及确保对于儿少及家属的服务品质的内控机制应一并检讨。

(六)从本案发现,新北市社会局介入本案主要是由社福中心提供对家属在出养方面的服务,刘童的照顾部分则由家属自行委托保母或交给儿福联盟;台北市社会局仅于112.9.26 进行新收托访视,最后于刘童死亡后居托中心接到儿盟通报。新北市并未把刘童的情况通知台北市,台北市的新收托访视也没有掌握刘童属于脆弱家庭且需要全日托的对象,所以需要加强访视关心。其次,居家托育人员的平时考核机制,本部将邀集地方社政主管机关讨论如何加强改善,以尽量避免不良份子混入。

(七)本部推动的「幼儿专贵医师」制度,以免付费的方式提供3岁以下幼童一名专责医师定期检查幼儿发展状况。推动之初均邀集各地方卫生局、社会局(处)说明。其中特别要求地方社会局(处)对育有未满3 岁子女的脆弱家庭、接受政府委托安置及出养儿童、受监护儿童,应造册予卫生主管机关,以利安排专责医师关注儿童身心发展与受照顾状况。从本案情形来看,社会局(处)似乎并不熟悉此一制度,因此新北市和台北市社会局均未将该幼儿转会卫生局,错失专责医师可能发现儿虐的机会,本部将强宣导。

(八)本案涉及儿童出收养、儿少保护和居家托育管理三个面向,于地方社会局(处)可能由不同单位主办。牵涉不同面向的单一个案,应以「个案为中心」的原则、「单一主责、多方协力」的方式处理。地方政府分工非中央政府权责,地方政府应明确跨科(室)案件分工合作机制;如涉有跨县(市)争议者,再由中央协助厘清。

(九)检讨重大儿虐事件处理机制:依据本部「重大儿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组实施计划」’地方政府接获儿少因遭受父母、监护人或其他实际照顾之人重大虐待事件,引致严重伤害及死亡之个案,应即召开「重大儿童及少年虐待事件防治小组」会议,地方政府个案检讨结果应于会议结束后二周内提报卫生福利部,并建立决议事项列管机制。规定中所称「其他实际照顾之人」是否包括保母,虽涉及本实施计划或「直辖市、县(市)政府办理居家托育人员疑似虐待或不当对待案件处理原则」的适用问题,但究其实,本案已属重大儿虐案件,适用那一程序只是内部分工的问题,地方政府社会局就可决定,无须请示中央。当地方请示时,本部相关单位亦应以个案儿童为中心的原则思考回答,而非以确认机关内部分工优先的思考处理。中央、地方相关人员的处理态度偏差,本部应负督导不周的责任,于此向社会致歉,并承诺未来将予以改善。而未来属重大儿虐案件之主管权责,则以负责保护服务体系之主管单位为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