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条措施出炉!进一步促进阳新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关于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各镇区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推动我县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

推进住房“以旧换新”

1.对个人出售持有不动产权证的二手商品住房(县城区,下同)并在1年内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首次网签住房的,对其按原出售住房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补贴。

2.对农村户籍居民进城购买网签备案的二手商品住房的,按所缴契税的50%给予补贴。

3.支持县内国有企业收购二手商品住房,按所缴契税100%予以补贴。收购二手商品住房可对外出售或用作租赁住房、征收安置房、人才房、保障性住房等;支持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购房人三方联动,实现旧房“先卖”、新房“优买”。积极争取省、市级财政资金对开展住房“以旧换新”的国有企业给予以奖代补。

4.根据房地产价格变化情况,动态调整二手商品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促进二手商品住房交易流通。

二、

实行购房契税补贴

5.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给予购房契税补贴。补贴标准为面积70㎡及以下补贴4000元;面积70㎡至100㎡补贴7000元;面积100㎡以上房屋补贴10000元。

三、

实施生育购房补贴

6.凡在2016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多孩家庭,即日起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对生育二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50元/㎡补贴,对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0元/㎡补贴。

7.凡在2024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生育且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多孩家庭,即日起在县城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对生育二孩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100元/㎡补贴,对生育三孩及以上的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给予200元/㎡补贴。

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二孩、三孩及以上多孩家庭资格认定由县卫健局负责。孩次不叠加享受,就高不就低;同一家庭生育购房补贴只能享受一次,且所购房屋五年内不能交易和转让;不限制购房人户籍所在地。

四、

保障多孩家庭住房

8.对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未成年二孩及以上的多孩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范畴。

五、

加大公积金支持

9.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35%和2.85%,5年以下(含5年)和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2.775%和3.325%。

10.积极支持二孩,三孩及以上家庭改善住房条件,贷款额度在当前我县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分别提高20%、30%。

11.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在毕业或退伍后五年内,在阳新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6000-15000元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12.支持鼓励县内返乡就业创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农业转移人员以及新市民、青年人、高层次人才在县城安居,相关支持政策按《黄石市住房公积金支持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就地城镇化若干政策(试行)》文件规定执行。购买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核定暂不与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挂钩。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缴存职工购房时可同时申请使用父母或子女住房公积金。

13.支持缴存人“以小换大”“以旧换新”。(1)放宽贷款政策。缴存人在2024年2月7日后出售阳新范围内产权清晰的自有非自建住房,用于置换建筑面积更大的住房或新建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认定为首套房。该条政策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2)放宽提取政策。为减轻缴存人在“以旧换新”购房过程中筹集资金压力,凡缴存人与收购企业、开发企业签订《房屋置换协议书》后,即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子女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新房总价。

六、

加大金融支持

14.对企业收购二手商品住房用于租赁住房的,按照《关于金融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意见》(银发〔2024〕2号),发放住房租赁经营性贷款。积极争取国家保障性住房再贷款,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用于保障性住房。落实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推动符合“白名单”条件的项目“应进尽进”,协调商业银行对合规“白名单”项目“应贷尽贷”,满足在建项目合理融资需求。

七、

降低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

15.首套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

八、

积极推行“带押过户”

16.全面落实二手商品住房“带押过户”,疏通跨行办理二手商品住房“带押过户”政策堵点。探索推动新建商品住房“带押过户”。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预售商品房,以及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和抵押权设立登记的持证商品房,在完成房屋带押销售、网签及竣工验收等事项后,可为当事人办理一手商品住房“带押过户”。

九、

加大优质产品供给

17.按照“以需定购”的原则,依法收回闲置土地。采取“收回—供应”并行方式简化程序,办理规划和供地手续。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可按“商改住”“商改公”进行规划调整。对购买商办类房屋实际用于个人居住用途的,参照居民用水、用气、用电价格标准执行,可享受与住宅同等的医疗、养老等公共服务。加大高品质住宅供给,对架空层、“空中花园”“开放式露台”“风雨连廊”以及开发企业无偿提供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给予免计容奖励,住宅入户花园、阳台按1/4面积计入容积率。对已公示且未开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前提下,可调整住房套型结构。

十、

改善人居环境

18.结合以旧换新,合理拆改留,集中推进整片危改、旧改和城中村改造,有力推进城市更新,完善城市配套和功能,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和环境。

十一、

建立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19.支持鼓励大中型企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精准对接,按照自身需求“以需定建”“以需定购”,满足职工个性化住房需求。

20.针对新市民和青年人、老旧小区居民、老年人等三类人的住房问题,提供青年社区、养老社区、适老化改造等多元化专门化产品,满足多样化需求,培育新主体、构建新模式。搭建全县住房供应链平台,利用大数据技术打通供需两端,实行以需定供、以需定建。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经我县治工办处理和享受拆迁、棚改政策的住房不享受上述政策。以上政策可叠加享受。在执行期间,相同政策以此文为准,不同的政策原政策继续有效。如国家、省、市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