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艋舺公园口角 他持剪刀猛刺对方害「脏器外露」 判5年4月
台北地方法院。(图本报资料照)
北市一名柯姓男子今年5月间在万华区艋舺公园内,与黄姓男子发生纠纷,竟心生不满先徒手殴打再持剪刀追打并戳刺对方,导致脏器外露,遭起诉。台北地院审理后,依杀人未遂罪判柯有期徒刑5年4月。可上诉。
判决指出,今年5月5日晚间10点21分许,柯姓男子在北市万华区艋舺公园内,因不明原因与黄姓男子发生纠纷,竟心生不满,先徒手殴打黄的后背、肩膀,并一路追打至和平西路3段109巷1号附近,而将黄男打倒在地,原放置于黄男随身侧背包内的剪刀也随之掉出。
此时,柯男拾起掉落在地的剪刀,朝已倒于地上的黄男右侧胸部戳刺两刀、右后背戳刺一刀、左后肩戳刺一刀及左前腹戳刺一刀。导致黄男受有右腹部穿刺伤并脏器脂肪露出、右胸穿刺伤并第二肋骨骨折与气血胸及右侧颜面骨则等伤害而危及生命。
所幸,有路过之人见闻而报警,经警方及救护人员及时到场,并尽速将黄男送医急救,黄男始幸免于死。案经万华分局报告台北地检署侦办,检察官调查后依法侦查起诉。
判决指出,柯男坦承犯行,且与黄男证述大致相符,足认柯男之任意性自白与事实相符,应堪采信。从而,柯男的犯行堪以认定,应予依法论科。
法官认为,柯男是基于伤害之犯意而着手为伤害行为,之后因拾获黄男掉落的剪刀,而转化其犯意提升为杀人之犯意,而继续实行杀伤行为,其犯意转化前后二阶段行为,时间密接,应认柯男犯意提升,而应整体评价为一罪。因此,他所为是触犯杀人未遂罪,依法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