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0亿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正式落地:专款专用 封闭运行

本报记者 郭婧婷 北京报道

10月18日至20日,2024金融街论坛年会在北京开幕,论坛主题为“信任和信心——共商金融开放合作 共享经济稳定发展” 。

“央行支持资本市场稳定发展的两项金融工具,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组建了工作专班,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已开始接受金融机构申请,股票回购、增持专项再贷款政策文件于今天发布实施。”18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潘功胜在论坛开幕式发表题为《高质量发展与中国经济动态平衡》的演讲中透露。

随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

“信贷资金不能违规进入股市仍是金融监管的一条红线。”潘功胜强调。

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国家金融研究院院长,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田轩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银行通过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可激励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积极回购和增持股票,同时为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低成本的资金支持。将为市场注入充足的流动性,稳定市场预期,同时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信心,加大发展步伐。而给予21家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权、规定贷款利率上限、豁免执行“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相关监管规定等举措,有助于金融机构更加灵活地运用资金。

但同时,这一政策也给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在田轩看来,主要难点在于如何确保贷款资金真正用于回购和增持股票,而非被挪作他用或变相为投机炒作提供便利。因此,针对这一工具监管部门需细化贷款使用流程和监督机制,加强对贷款资金流向的监控,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尤其是加强对一般信贷资金流向的管控,防止不符合股票增持回购再贷款政策条件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股市。

市场人士预计,近期用于回购的贷款可能多于用于增持的贷款。

推动上市公司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

《通知》提到,中国人民银行设立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向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提供贷款,贷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分别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推动上市公司积极运用回购、股东增持等工具进行市值管理。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需要满足相应基本条件才可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比如,《通知》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63号)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且不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回购方案。

主要股东增持股票方面,要求主要股东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上市公司股票。主要股东增持的上市公司不得为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司。主要股东原则上为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具备债务履行能力,且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主要股东增持应当披露增持计划。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要求申请贷款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应当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该专用证券账户只允许开立一个资金账户,且应当选择贷款机构为第三方存管银行。该专用证券账户不得办理转托管或者转指定手续。如开立专用证券账户与现行规定不符的,可豁免执行相关规定。

潘功胜强调,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不是央行直接向市场提供资金支持,不会扩大央行的货币供给和基础货币的投放;央行提供的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资金则具有特定的指向性,信贷资金不能违规进入股市仍是金融监管的一条红线。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向记者表示,较之以往而言,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是政策创新。这一创新型金融工具提供低利率的再贷款资金,激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发放贷款,支持其回购和增持上市公司股票。这一政策有助于增强资本市场的内在稳定性,维护市场稳定运行,并提振市场信心。

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首期再贷款总额度3000亿元

哪些金融机构可以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通知》载明,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等21家全国性金融机构(以下简称“21家金融机构”)可以发放股票回购增持贷款。

“21家金融机构按本通知规定发放的股票回购增持贷款,若与‘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等相关监管规定不符的,豁免执行相关监管规定。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执行现行监管规定,严禁流入股市。”《通知》强调。

再贷款首期额度3000亿元,年利率1.75%,期限1年,可视情况展期。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适用于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21家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自担风险,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2.25%。

《通知》提到,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按季度发放,18日起,21家金融机构可向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发放贷款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发放贷款后于次季度第一个月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对于符合要求的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按贷款本金的100%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

谈及政策亮点,田利辉表示,从政策设计上看,这一工具具有低利率支持、专款专用、风险自担、监管豁免和协调管理五大特点。再贷款的年利率为1.75%,期限为1年,可视情况展期,这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低成本的资金来源,有助于降低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的融资成本。

在田利辉看来,贷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专项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防止资金挪用。21家金融机构自主决策是否发放贷款,合理确定贷款条件,并自担风险,这体现了市场化原则。对于符合政策支持范围的贷款,豁免执行“信贷资金不得流入股市”的监管规定,但必须严格遵守专款专用原则。此外,中国人民银行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和风险控制。

在规避信贷资金违规进入股市方面,具有哪些挑战?对此,田利辉分析,政策的难点包括资金流向监管、内部控制、信披质量和监管协调。第一,需要形成有效的资金监管,能够确保贷款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使用,防止资金通过其他渠道流入股市。第二,金融机构需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措施,确保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回收符合规定。第三,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需要按规定披露回购和增持计划,增加市场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第四,需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有效协调,形成监管合力,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和风险控制。

受访业内人士表示,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政策是一项积极的尝试,通过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资本市场向好。但是,也需要通过有效的监管和风险管理,确保资金的合规使用,防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关于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监管机制,《通知》做了安排。

中国证监会督促上市公司和主要股东开立单独的专用证券账户,专门用于股票回购和增持;对上市公司回购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进行监督管理;核实确认上市公司回购股票和主要股东增持股票情况。

金融监管总局则负责对21家金融机构按《通知》规定发放贷款用于上市公司回购和主要股东增持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监督《通知》豁免之外的信贷资金严禁流入股市。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再贷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问题的,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其采取收回再贷款资金、取消参与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资格等处理措施。

海通国际研报指出,《通知》中明确提出:“对不同所有制上市公司一视同仁。鼓励中央企业发挥带头作用。”从资金成本角度考虑,来自于民营企业的实质需求较多,而中央企业也会积极响应。

“回购增持再贷款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善企业资金流动性。资金或将有序逐步进入资本市场,但情绪上可能提前反应。”海通国际研报指出。

(编辑:夏欣 审核:何莎莎 校对:燕郁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