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亿高中生案「无杀人迹证」8理由 中检3千字说明全文曝

检方认为夏姓父子无充分积极证据有杀人罪嫌,不起诉处分,检方今对外发布8点释疑。(资料照)

引起争议多时的台中市18岁赖姓高中生继承5亿家产后坠楼命案今(21)宣告侦结,检方认为夏姓父子无充分积极证据有杀人罪嫌,针对杀人罪不起诉处分,检方今对外发布8点释疑,包含夏男与赖男有无结婚真意、赖男是否遭施打毒品、夏男是否有犯罪迹证等一一解释。

台中地检署说明全文:

台中地检署侦办夏姓被告父子 2 人被诉涉嫌殺害赖姓死者等案件,业经检察官侦查终结,认定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 214 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嫌,爰向台湾台中地方法院提起公诉,至被告夏○源、夏○盛涉犯殺人罪嫌部分,经检察官详细搜证后,因查无充分之积极证据而认其等罪嫌不足而为不起诉处分。

本件赖姓死者于民国 112 年 5 月 4 日经救护人员送医急救无效而死亡后,经警方于同年月 5 日报请本署检察官相验,本署谢怡如检察官于当日即率同本署法医师前往相验,并讯问死者家属、被告夏○源等人。被告夏○源经检察官讯问完毕,初步认其涉有殺人罪之犯罪嫌疑,予以谕知新台币 30 万具保候传。检察官并于同日聯系法医研究所,择定于同年月 9 日进行解剖。

检察官于本案发生后,迅即针对所有可疑事证,指挥司法警察密集进行相关侦查作为,除调取相关之监视影像;被告、死者及其他相关人等之通聯纪錄、就医纪錄、車行纪錄等外;检察官并同时实施相验、解剖、勘验(现场)、鉴定(毒药物、生物迹证、指纹…等)、搜索、扣押、數位采证(分析)及地毯式搜寻相关证人进行约询等共 100 余项侦查作为,以厘清下列四大重要疑点:

一、被告夏○源与死者有无结婚真意?

经查:据本案所查得之數位鉴識、通聯纪錄、行車纪錄等分析,被告夏○源与死者,双方几乎毫无交集。且据死者之高中辅导纪錄,其曾因追求同班女同学遭拒而有情绪困扰而接受辅导。另检察官亦查得被告夏○源与死者之结婚证人系随机任意找寻,该位证人甚而不清楚系何人欲结婚及双方家长亦无不知悉兩者结婚之情事,认定夏姓被告与死者显无同性结婚之真意。

二、死者坠樓前有无遭施打或服用毒药物?

经查:死者经检察官会同法务部法医研究所法医师进行解剖鉴定,其报告指出:死者体内并未检出酒精、葡萄催芽剂、氰化物或足以导致昏迷、死亡的烈性毒药物(共验 2551 种);另台湾大学法医研究所亦函文鉴定說明,人体如被注射高剂量之氯化钾或磷酸钾,血液中钾離子浓度不可能验出正常值,而依死者于急救时,就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所出具之死者体内血液钾離子浓度为正常等意見,是死者于生前尚无遭短时间注射高剂量氯化钾或磷酸钾之可能。从而,本件查无死者于坠樓前有遭施打或服用毒药物之事证。

三、死者系自何处坠樓身亡?

经查:根据夏姓被告居住之 10 樓阳台欄杆所遗留手掌痕、手抓握痕及阳台外侧前缘平台上亦有擦狀抹痕,并在欄杆外侧检出死者 DNA 等情,比对现场勘查采证之坠樓路径及身上之致命伤(外观呈平行 2 条伤痕狀,左后背部钝挫伤,引起左侧多处肋骨骨折、兩侧血胸、胸腹部多处脏器破裂出血而死亡),死者应系撞击该社区大樓凸出屋檐,再坠落树丛、压挤折断树枝减缓冲击后掉落地面。

四、现场及被告夏○源身上有无犯罪迹证?

经查:检察官于指挥警方至被告夏O源住处搜索并对被告夏O源之身体与所着衣物进行勘查采证后,被告夏○源身体及双手经检视未发现可疑伤痕或痕迹,其所穿着衣物经多波域光源检视,亦无可疑迹证及血迹反应;并再根据被告夏○源及死者之 DNA 鉴定报告,被告夏○源与死者之指甲内均无血迹反应,亦无对方之DNA 等情,实可研判双方并无肢体接触。另再根据死者之解剖鉴定报告意見,未发现死者双手有明显的防御抵抗伤;颈部无骨折出血、无索沟或指痕,兩侧皮下软组织及肌肉无出血,舌骨、甲狀软骨和气管均完整无骨折、食道无異狀。除颈圈所造成的压迫外,并无其他外力导致之压迫伤势等情,显見死者并无遭外力侵犯、伤害甚至压迫勒颈之情事。

至死者家属及外界于本案侦办期间所提查证方向之调查结果如下:

一、死者坠樓倒卧处之草皮早已呈枯黄之狀态,并非因死者呕吐毒药物所致:

经检察官指挥警方询问夏姓被告社区保全人员暨死者坠樓第一时间所拍摄之照片所示,死者坠樓倒卧处之草皮早已呈枯黄之狀态,并非因死者呕吐毒药物所致。

二、死者右手针孔及颈部伤痕之原因,应系死者送医救治时,施打针剂、套用护颈所致:

根据中国医药大学附设医院之相关监视錄影画面、死者急救病歷及相验照片所示,死者送医时,医护人员确有在死者右手、左手施打针剂,并对死者套用护颈,且该死者颈部伤痕所呈之线条与护颈形狀相符,因此针对死者右手针孔及颈部伤痕之原因,应系死者送医救治时,施打针剂、套用护颈所致。

三、死者体内并无酒精反应,更无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

本件于被告夏○源住所扣得水果啤酒罐上虽检测得有死者之DNA,然解剖鉴定报告中之血液、尿液却无酒精反应。此经法医研究所法医师于侦查中到庭证称:有可能是饮用的量比较少或者喝下去之时间比较短,來不及吸收到血液或排泄到尿液中,且酒精要进到血液中才会对人体产生影响,所以血液中的酒精浓度是最准确的等语明确。是依上开解剖鉴定之科学數据所示,死者体内并无酒精反应,更无可能因酒精而致昏迷之情事。

四、法医研究所法医师于侦查中到庭证述,死者之出血量虽仅 800cc,仍会死亡:

死者经解剖鉴定后,法医研究所法医师于侦查中到庭证述称:死者因其坠落后体表并无裂开,故其倒卧现场并无血液喷溅痕迹,又死者除胸腹部脏器破裂出血约 800cc 外,脏器破裂,血液都流在胸腔及腹腔内,是属于多重创伤,所以有伤及循环系统造成胸腹部脏器破裂出血,并有兩肺破裂塌陷、血胸,所以肺部无法呼吸…死者胸腔、腹腔出血大约 800cc 左右,加上兩肺已塌陷无法呼吸,所以还是可能导致他死亡等语。

五、查无死者自其他樓层坠樓之可能:

本件经检察官针对外界所质疑之 3 樓、8 樓进行查证,该 3 樓住户于侦讯时表示,完全不认識被告夏○源,更未提供门禁磁扣予其他人等语,并提供住家动态监视影像画面,经检视皆无陌生人进入家中,是 3 樓之该层住户与本案实属无关。另该社区之 8 樓而言,外界所指与被告夏○源、夏○盛有关之户别为 8-1 户(被告夏○源所住 10 樓之户别为 10-3),其与死者坠樓倒卧之处,水平位移长达 10 公尺,且再衡諸上开所述,现场树丛树枝有压断折损及死者身上之致命伤痕(外观呈平行 2 条伤痕狀)应系撞击该社区大樓凸出屋檐所致等情,断无自 8-1 户处坠樓之可能。另检察官全面清查其他樓层住户后,均表示在坠樓前皆无发现異常情事,是依现有查得之事证,实无法遽认死者系自其他樓层坠樓可言。

六、死者亦无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无論何樓层)抛出之可能:

死者并未被施打或服用毒药物、酒精致昏迷,以及并无遭外力侵犯、伤害甚至压迫勒颈之情事,业如上述,是死者亦无因意識昏迷遭人自大樓(无論何樓层)抛出之可能。

七、外界另有质疑被告夏○源于案发后,有变装携带证物離去等情,应属误载:

经检察官指挥警方查证后,该张媒体所登载之照片(被告夏○源身着红、白、藍 T 恤)系拍摄于 112 年 5 月 8 日,案发日(5 月 4日)被告夏○源系身着浅灰色外套,此有相关监视錄影画面及翻拍照片可资证明。另死者坠樓后,被告夏○源系搭乘电梯下至一樓,亦有社区大樓监视錄影画面可參,故相关外界所传其系步行下樓此节,亦属误会,并此叙明。

八、被告夏○源拒绝测谎:

至被告夏○源为何没有测谎乙节,按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1789 号刑事判决意旨,测谎基本程式要件,须经受测人同意配合。惟被告夏○源经检察官讯问后,拒绝测谎,检察官实无法责令强行执行测谎。

综上所述,本案经检察官缜密搜证,并与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刑事鉴識中心、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鉴識科、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及国立台湾大学医学院法医研究所等专业坚实之办案团队与鉴定机关,除依上开查得之相关事证外,再逐一分析、检视及相互核对证人之供述、通聯纪錄、通讯软体对话纪錄、數位鉴識、社区磁扣刷卡纪錄及社区与道路监视器影像等证据资料,均无从认定被告夏○源与其父即被告夏○盛涉有本案殺人罪嫌,而认均应依刑事诉讼法第252 条第 10 款规定为不起诉处分。另被告夏○源于无结婚之真意下,前往台中市北屯区户政事务所办理同性结婚登记,致仅有形式审查权之公务员将此不实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管之公文书,并据此换发新国民身分证,足生损害于户政机关管理结婚登记之正确性。就被告夏○源涉犯刑法第 214 条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嫌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

大胆假设,小心求证,为检察官办理刑事案件追求真实之核心价值,对任何可疑涉嫌犯罪之情事,必致力追查、全盘搜证,以厘清事实。然检察官身为法定公益代表人,亦须严守罪刑法定及无罪推定原则,若查无积极证据足资证明犯罪嫌疑,实无法仅凭臆测、推論或涉嫌人不合理之动机、举措即遽論其涉嫌犯罪,此为法治国家之安定基础及保障人权之司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