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亿高中生母「若继承捐部分做公益」 律师分析不同组合
赖姓高中生拥有超过5亿身价,家属质疑赖生因此惨遭夺命。(本报资料照片)
台中市18岁赖姓高中生拥有超过5亿身价,家属质疑赖生因此惨遭夺命,赖母日前更透过委任律师表示若继承遗产愿捐出部分做公益;律师陈鹤仪针对这笔巨额遗产继承问题详加分析。其中,倘若夏姓配偶丧失继承权,且赖母为人球的话,由于继承人是以「身分」为基准,与国籍无关,赖母可依《民法》1138条继承全部遗产。
律师陈鹤仪进行以下不同组合的继承分析:
(一)假设赖男与夏姓配偶婚姻有效,而赖男生母非大陆地区人民,且本件无他杀之情事发生:
依民法第1138条、民法第1144条,赖男生母与夏姓配偶得分别继承赖男二分之一之遗产。
(二)假设赖男与夏姓配偶婚姻无效,而赖男生母非大陆地区人民,且本件无他杀之情事发生:
1.「如未亲自见闻当事人有结婚之合意者,即不得充任证人,否则结婚应属无效。」台湾桃园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参照。
2.依民法第982条规定,结婚应以书面为之,有二人以上证人之签名,并应由双方当事人向户政机关为结婚之登记。其中证人必须要亲自见闻当事人有结婚之合意者,否则不得充任证人,若无证人之登记结婚,即属民法第988条第1款不具备第982条之方式之婚姻无效情形。
3.据新闻报导,当天上午8点多,夏男便在路上随机找人,2人进入一家超商,一名年轻男子正坐在座位区喝饮料,夏男上前询问是否认同同性婚姻?对方回答「是」后,也答应帮2人签下结婚同意书,另一名证人则是当时在户政所外面的年轻男子,且也认同同婚,取得2名证人签名后,夏男便带着赖男和同意书走进户政所办理登记。
4.是以,假设新闻报导内容有关「证人」部分属实,依上开规定及说明,本件证人均未亲自向声请人确认是否有结婚之意,即与两愿结婚之证人须亲见、亲闻夫妻双方有结婚之真意及合意之要件未合,赖男与夏男纵使持该结婚书约至户政机关办妥结婚登记,亦无从生结婚之效力。故因赖男与夏男之婚姻无效,赖男生母得继承全部之遗产。
(三)假设赖男与夏姓配偶婚姻有效,而赖男生母非大陆地区人民,惟本件有他杀之情事发生:
民法第1145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丧失其继承权:一、故意致被继承人或应继承人于死或虽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据新闻报导,倘本件赖男坠楼系为他杀,且为赖男生母或夏姓配偶所为,所为之一方即丧失继承权。赖男之遗产将由无丧失继承权之一方取得。
(四)假设赖男与夏姓配偶婚姻有效,且本件无他杀之情事发生,惟赖男生母非大陆地区人民,但不具我国国籍继承人是以「身分」为基准,与国籍无关。无论关系是疏离冷漠还是热烈亲密,只要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有民法第1138条所定的身分存在,就有继承权利,因此与国籍无关。由于继承与国籍无关,所以继承人无论是原有中华民国国籍而之后丧失,或是从来都没有中华民国国籍,都可以与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故赖男母亲与夏姓配偶得依民法1138条及1144条继承,可分别继承赖男二分之一之遗产。
(五)假设赖男生母为大陆地区人民:
1.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7条第1项: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由大陆地区人民依法继承者,其所得财产总额,每人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超过部分,归属台湾地区同为继承之人;台湾地区无同为继承之人者,归属台湾地区后顺序之继承人;台湾地区无继承人者,归属国库。
2.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7条第5项:大陆地区人民为台湾地区人民配偶,其继承在台湾地区之遗产或受遗赠者,依下列规定办理:一、不适用第一项及第三项总额不得逾新台币二百万元之限制规定。
3.据报导,赖男生母有婚姻无效问题,可能已非台湾地区人民配偶,所以会有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67条第1项之适用问题,若赖男生母为大陆地区人民,其仅得继承新台币200万元之遗产,超过部分则看赖男与夏姓配偶婚姻是否有效、有无丧失继承权之情事发生,而有夏姓配偶得继承逾新台币200万之部分或归属国库之不同结果。
4.又依报载内容,赖男为赖姓阿公之亲生子女,倘若赖男与赖姓阿公之间存在认领关系,赖男同父异母之兄弟姐妹,则得于超出两百万元外之遗产依法继承,若无成立认领关系,超出部分则归属国库,另外是否发生认领效果,仍应视赖男与赖姓阿公之间是否具备法律上认领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