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广西小伙捡到女婴,带回家养大,从小开始侵害,时间长达17年

“生而不养,何以为家?”,对于孩子来说,父母便是他们来到世上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内心中最亲近的人,而让一个孩子最安心的存在便是父母给予的照顾和保护,让他们可以在温暖的港湾中茁壮成长。但,并不是所有的父母在生下孩子后都能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生而不养,孩子何以为家?失去了父母的保护,他们又如何健康地长大?

而在广西发生的一起案例中,一名男子在路边捡到一个被遗弃的女婴,将其带回家养大,但知人知面不知心,他却将养女当成自己的“小媳妇”从小开始侵害,时间长达17年!直到这个女孩长大后,有了保护自己的能力,这才揭穿了养父虚伪的面孔。

1997年,庞某兴已经30岁了,但由于家境的原因一直没能给自己说下一门亲事,一直打着光棍的庞某兴心情烦闷之下便经常在家里喝闷酒,农田上的农活也疏于打理。直到11月的一天,天气很是寒冷,庞某兴本来也不想外出,但家里的酒都被他喝光了,为了买点酒回家驱寒,他这才从家里走了出去。

而当他走在半路上时突然听到附近传来婴儿的哭声,一心想着买酒的他当时并没有去寻找声音的来源。而当他买好酒准备回家时,在路上又听到了婴儿的哭声,好奇之下便寻着声音在附近找到了一个被裹在包裹里的女婴。

看到被遗弃的女婴,没有结过婚的庞某兴无论如何也理解不了孩子的亲生父母为什么要将她抛弃,而看着被冻哭的孩子,一时的善念让他决定将这个女孩收养下来,让自己年老后有人来给他尽孝。有了这个想法后,这个女婴便成为了他的养女,还给她取名庞某丽,而由于法治观念的缺失,他并没有为庞某丽办理任何收养手续。

虽然周围的村民和他的亲属在看到他收养了这个女孩后都给予了一定的帮助,帮他减轻了很多压力,但庞某兴长期一个人居住生活,根本就没有带孩子的经验,而且家境也不是很好,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也就感受到了养孩子的困难。

只不过孩子越长越大,他也不能把这个孩子再次丢弃,而且,随着庞某丽的长大,庞某兴对这个没有血缘关系的女儿也产生了一些别样的想法。在庞某丽的回忆中,养父第一次对她做出不好的事情是在她4岁那年,但由于时间太久,那时的记忆也已经有些模糊。

在庞某丽到了读书的年纪后,庞某兴为了让养女配合他做一些不道德的事情,并让她对此事保密,就拿着上学的机会或者要把她赶出家门等理由对她进行威胁,若是不服从还会受到庞某兴的毒打。

渐渐地,庞某丽的性格也就变得越来越孤僻和自卑,担心惹得养父不高兴,就算在庞某兴外出买酒时也不敢踏出家门。在庞某兴的威胁下,庞某丽断断续续的读完了小学,随后便再也没有去过学校,甚至都没有独自外出过。

而在她年龄大一些后,她便被庞某兴带着在一个又一个城市中辗转,依靠着庞某兴打零工维持着生计。对于外界的环境,长期生活在庞某兴控制下的她没有太多的了解,虽然在本能上不想和庞某兴发生关系,但长期受到对方威胁和殴打的庞某丽也不敢反抗,只能一次次地接受对方的欺辱。

2015年,18岁的庞某丽不想继续活在庞某兴的控制之下,于是便第一次尝试逃离这个家庭。突然面对完全陌生的城市,没有社交经验的她在出来后不知道自己该怎么做,在外出不久后便被庞某兴带回了家。

但这一次的尝试却让一直生活在封闭环境中的她知道了很多东西,比如手机,虽然庞某兴的手上也有一个,但从小到大庞某兴都没让她碰过。同时,这一次的尝试也让她对外界产生了好奇和兴趣,在被带回家后,她便向庞某兴提出了一个要求,她也想要一部手机。

听到庞某丽的要求后,庞某兴也感到了诧异,但他并没有在这件事上多想,为了安抚庞某丽的情绪,庞某兴便答应给她买一部手机,让她打发时间。但他们一家的经济情况一直不是很好,庞某丽的要求直到2018年初才得以实现。

在拿到手机后,庞某丽摸索着给自己注册了一个社交账号,随后便拿着手机和网友聊天,而在聊天的过程中,庞某丽无意中将自己的身世透露了出来,让和她聊天的网友很是震惊,随后更是告诉她,这种父女关系是不正常的,鼓励她去派出所报案。

长期生活在庞某兴控制下的她依旧缺乏勇气迈出第一步,直到2018年2月4日和6日,在这两个晚上,庞某丽都遭受到了庞某兴的不法侵害,一次次的伤害让她再也不愿忍受这样的生活,最终,她趁着庞某兴外出,便鼓起勇气来到附近的派出所报案。2月9日,庞某兴被警方逮捕归案,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而在供述的过程中,他认为这一切都是手机害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庞某兴为满足个人欲望,在明知受害人年幼,依旧利用其懵懂无知的年龄特点,通过威胁等多种手段,长期对受害人实施不法侵害的行为,对受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情节恶劣应当严惩。

最终,法院在审理后依法判处庞某兴有期徒刑十五年。

(《97年广西小伙捡到女婴,带回家养大,从小开始侵害,时间长达17年》中,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系化名;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