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爱解厄运?新竹男性侵女子未遂 转对2少年喊「我可肛你吗」

新竹一名彭姓男子,去年10月17日下午骑机车,先尾随女子意图性侵,又对2名未成年少年性骚扰。(示意图:shutterstock/达志)

新竹一名彭姓男子,去年10月17日下午骑机车,在路上发现一名女子在停机车,先上前帮忙后竟尾随进入女子家中,意图性侵,所幸女子挣脱逃出,彭男离开后竟另寻目标,先后对2名未成年少年性骚扰,后来被赶到的警方逮捕,新竹地院审理后,依侵入住宅强制性交未遂罪,处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性骚扰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2月,应执行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均缓刑伍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可上诉。

判决指出,彭男于民国112年10月17日15时50分许,骑乘机车行经光复路1段448号前,见甲女停下机车,意图强制性交,上前假意协助其将机车停妥,随后尾随甲女进入甲女住处内,待甲女持钥匙开启房门之际,彭男趁隙进入,并立即将门反锁,违反甲女之意愿,以强暴方式抱住甲女,因甲女抵抗并大叫,彭男见状,竟以手掐住甲女脖子,阻止喝令其不得呼救,进而以手隔着衣裤抚摸甲女下体、胸部,亲吻其胸部,因甲女强力抵抗并挣脱,彭男因而性交未遂,甲女奋力逃出房间,彭男见甲女已至马路求救始放弃离开。

彭男离开前处后随即又沿路寻找对象,于当日16时41分许,见年仅15岁之乙男少年独自行走于路上,竟意图性骚扰,上前对乙男询问「我可以肛你吗」,乙男见状闪避,彭男承前犯意,接续趁乙男不及抗拒之际,以手抚摸乙男肩膀、手臂,乙男立即甩开彭男并离开现场。

彭男在乙男离开后,又持续寻找下一个目标,于同日17时04分,步行见未满14岁丙男少年在公车站牌前等待公车,复意图性骚扰,上前对丙男称:「帮帮我,对不起」,并抓丙男手臂,动手扯拉欲脱下丙男裤子而碰触丙男大腿,经丙男挣脱后并立即离开现场。案经甲女报警后,经警查获。

彭男于警询、侦讯、本院讯问、准备程序及审理时均坦承不讳,核与证人即告诉人甲女、乙男、丙男分别于警询时之证述均大致相符,足以认定被告前开任意性自白与事实相符,可以采信。

法官认为,彭男系犯刑法第222条第2项、第1项第7款之侵入住宅强制性交未遂罪。又被告为成年人,告诉人乙男、丙男于案发时则分别为15岁、13岁之少年,均系犯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1项之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性骚扰罪。

审酌被告,因精神疾病发作,未经同意擅自侵入甲女住处,以强暴方式对其为强制性交未遂,及在马路上对乙男、丙男性骚扰,所为极为不该,戕害甲女、乙男及丙男身心,损害非轻,考量被告犯后坦承犯行,颇有悔悟,积极配合住院治疗,与甲女、乙男达成调解并已赔偿损害、且不断请求与丙男调解欲取得原谅,犯后态度尚佳,依侵入住宅强制性交未遂罪,处有期徒刑1年10月。犯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性骚扰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2月,应执行有期徒刑3月,可易科罚金。

法官认为,被告于案发时受思觉失调症所苦,认为要与他人性交始得避开厄运而为本案犯行,犯后亦坦白承认,深具悔意,并与甲女、乙男调解成立且均赔偿完毕,甲女、乙男亦表示愿给予被告缓刑等节,因此宣告缓刑5年,并谕知于缓刑期间应付保护管束,以励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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