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福建一女小偷盗窃时被抓获,不慎走光被房东拖旅社内用强
“用人物,须明求,倘不问,即为偷”,这是《弟子规》中的一句话,不告而取谓之窃,自古以来人们对于偷盗的行为都是深恶痛绝,而小偷也常常被当作过街老鼠一般,人人喊打。而在2012年的一起案例当中,福建的一名女小偷盗窃时被失主抓获,结果却因不慎走光被房东拖进旅社内用强,酿成更大的悲剧。
2012年1月16日,二十岁出头的李倩和她的一位朋友游荡在城市街头,自从二人被上一家工作的饭店赶出去后,二人已经有近一个月的时间没有找到合适的工作,原本的积蓄也在这段时间被花光,甚至她们都已经有两天时间没有吃过一顿饱饭。居无定所又没有钱吃饭的二人,为了生活下去,她们便决定去街上看看“商机”。
而在这天下午,无所事事的二人在街头游逛时便发现有一辆车没有关闭车窗,在看到这一幕后,二人便想着从车内翻找些值钱的东西。在有了主意后二人在商量之下便由李倩去车内找东西,而另一人则在一旁替她望风。
但就在李倩将手伸进车内,准备将驾驶位置上的一个手提包拿走时,却突然发现车内还有两人正在做着不可描述的事情。而她的突然到来也立刻引起了车内二人的注意,在看到对方想要偷东西后,车内男子立刻怒不可遏地将李倩抓了起来。
而她的同伴看到偷窃失败后便将李倩抛弃,随后立刻转头狂奔,而车内的女子平某没能追上对方,看着对方已经逃远,平某心情愤怒之下便将怒气发泄在了李倩身上。但在冷静下来后,她依旧对此事感到了不满和愤怒,为了亲自惩罚李倩和那名逃跑的女子,她便联系朋友叶某烟和蔡某等人商量解决的办法。
而一旁被控制住的李倩心知自己做了错事,惶恐之下不敢声张,随后更是坐在对方的车内被带到了一处偏僻的角落。在接到电话后,蔡某等人也赶了过来,而在赶来时,叶某烟等人安慰着一旁的平某,而蔡某看着年轻貌美的李倩,甚至看到对方在被控制后还有些走光,这让他心里顿时对李倩产生了一些想法。
但面对着平某和周围的几个女子,蔡某便将这个想法藏在了心里,而他在听说对方还有一名逃跑的同伙后,蔡某便心生一计,给众人提出了一个建议。
蔡某在当地经营着一家小旅社,但由于疏于经营小旅社的生意不是很好,一直有很多空置的房子。于是,他便建议众人将李倩带到自己的旅社内关起来,方便大家从李倩口中找出那名同伙的下落,在听到他的建议后,其他几人也都没有意见。
随后,李倩便坐在平某男友的车上被带到了蔡某的旅社,而由于蔡某就是旅社的老板,一切手续也就被免除,而李倩也就在众人的推搡下被带进了旅社的一个房间内。起初,蔡某为了避嫌便和平某的男友一起离开了房间,坐在旅社的前台帮众人望风时,两人也在互相闲聊了起来。
在闲聊的过程中,平某的男友也觉得李倩的身材很不错,若是精心打扮一番也是一个漂亮的女孩,但碍于女友,他不敢在这件事上有太多的想法。随后还羡慕起蔡某已经离异,个人生活上也就没有人管着,比他要自由很多。但听到对方的说辞后,蔡某一脸正经地表示自己是个正人君子,不会想那些不道德的事情。
到了晚上,房间里的叶某烟等人没能从李倩口中找到想要的答案,浑身疲惫之下便离开了旅社,而在平某的示意下,她的男友也就跟着离开,随后开着车将几人送回各自的住处。而这时的蔡某在看到众人都已经离去,唯独将李倩给留了下来,顿时按捺不住内心的激动,将店门锁好后,便独自走进了李倩所在的房间。
而此时的李倩早已被几名女子折磨得精疲力竭,而且长期没有吃饱饭,哪里有力气去反抗蔡某,于是,在蔡某的控制下,李倩便受到了对方的不法侵害,精神也变得更加恍惚。在这起案例中,福建一名女小偷盗窃时被当场抓获,结果却因不慎走光被房东拖旅社内用强,受尽了屈辱。
次日,李倩虽然已经在叶某烟等人的折磨下交代了她和同伙的住处,但此时她的那位朋友却打包行李逃之夭夭,也没有替她报案。于是空手而回的几人为了发泄心中的愤怒,便再次折磨起了被看管起来的李倩,而到了晚上,李倩还要遭受蔡某的侵害行为,这让她的精神变得更加崩溃。
而李倩再一次受到不公的对待后发现蔡某在离开时并没有关上门,于是她便趁机逃出了旅社,随后在当地的一家派出所向警方报案,交代了自己的这段经历。在她的供述下,早已逃离的同伙被警方抓了回来,而平某、叶某烟和蔡某等人也被警方带进了派出所,对几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调查。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李倩等人事前商量作案,并实施了盗窃的行为,但因主观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得逞,且二人的行为尚不足以构成犯罪,最终对二人处以治安拘留的处罚结果。
但叶某烟、蔡某等人的行为却是更加恶劣的刑事犯罪行为,而其中,蔡某更是涉嫌触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行与其发生不正当关系,其行为构成QJ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终叶某烟等人因各自的罪行受到了不等的处罚结果,而蔡某也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让自己蹲进了监狱。
(《案例:福建一女小偷盗窃时被抓获,不慎走光被房东拖旅社内用强》中,图片为网图仅配合叙事,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姓名系化名,内容情节有所润色;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