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娘内裤被扒掉,挣扎无效,结婚现场变成集体淫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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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小菊

编辑| 小菊

«——【·案例摘要·】——»

原本是婚礼中的甜美时刻,却发生了令人心寒的事情,那些应该在婚礼中庆祝爱情的伴娘,却因为极端的婚闹受害,意外地遭受不当的身体接触,努力挣脱但无济于事。 伴娘在这样的场合遭受侵害,震惊了众人。这种恶行不仅毁掉了婚礼的氛围,更让众人深切地反思过度的婚闹文化。伴娘最后选择了报警,其中的几名行为不当的人被认为有过错。为了更深入地了解事情,让我们继续看下去。

近几年,婚闹文化多次被关注。适当的婚闹可以为婚礼注入活力,但过分的、毫无底线的行为会毁掉美好的时刻,给当事人留下难以磨灭的伤痕。 在一个城市的某个婚礼上,又上演了一幕让人惋惜的戏码。 这场婚礼经过了近一年的筹备,新人也精心设计了一些游戏环节,旨在让婚礼更加欢乐。他们希望所有参与者都能感受到这份喜悦。

但是,意料之外的事情发生了。婚礼当天,伴娘们打扮得美美的,期待与大家分享新娘的幸福时刻。婚闹环节中,新郎新娘提前选择了几个小游戏,如果新郎或伴郎答题失败,他们需要用其他方法带新娘离开。 小游戏总是有一定难度的,面对这种情况,伴郎们决定“歪打正着”,直接带走新娘。这导致了伴娘们和伴郎们之间的“斗争”。

于是,伴郎们试图“硬闯”新娘的“关卡”,伴娘们则尽力阻挡。在大家互相逗趣的过程中,一名伴娘不幸被众人推倒。紧接着,一些男性在众人的视线中,开始有些过度地戏弄这位伴娘。 其中的一个男子,看着伴娘的美貌,心生不轨的念头。在一片欢闹之中,这位伴娘感到有人试图侵犯她,她试图寻找这名男子,但众人皆无异常。 伴娘曾试图安慰自己,可能是误会,但随后,这名男子更加肆无忌惮地进行了进一步的行为。

在这场欢闹的婚礼上,当大家都沉浸在欢声笑语中时,一名男子却在众人不经意间偷偷拉低了伴娘的内裤。 伴娘很快意识到了情况的严重性。一次、两次的无意或许可以接受,但这种明目张胆的行为,谁能轻易将之归结为无心之失? 新娘惊恐地大喊,但她的尖叫声淹没在整场婚礼的欢乐中,众人完全没有注意到此处的异状,继续沉浸在他们的快乐时光中。

伴娘怀疑地四处查看,试图寻找线索。 不久,她的目光锁定了那名男子,尽管他试图掩盖自己的罪行,但那得意洋洋的态度却成为了他的暴露。 考虑到这是自己亲密朋友的大喜之日,伴娘选择忍气吞声,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纷扰。但她目光中射出的愤怒,却被那男子察觉,并似乎对此乐在其中。

她本以为那男子会因为被发现而收敛,但对方似乎对自己的目标毫无退让。 男子拉着伴娘走到了一旁,伴娘本想拒绝,但为了不惹麻烦,她还是跟着他走了。她心中疑惑,究竟这男子能对她做出何等之事。 但她似乎低估了这名色狼的胆量和决心。 那男子毫不犹豫地对伴娘放肆挑逗,伴娘愤怒地拒绝了他的骚扰并试图离去。

然而,当伴娘转身时,她被男子紧紧拉住。她竭尽全力反抗,但在一名壮男面前,她的力量显得如此脆弱。她高声呼叫,但无人应答。 在整个婚礼上,众人正沉浸在自己的欢乐中,对周围的事物视而不见。 这名男子自以为得手,将伴娘带到一旁的卧室,威胁她:“你想让大家知道你在最好朋友的婚礼上与男人有染吗?”

伴娘虽心生害怕,但仍然呼叫求救。但那男子毫无顾忌,继续对她进行了侵害。 事后,满足的男子离去,而伴娘决定报警。经过警方的调查,该男子被逮捕并提起公诉。他因强奸罪被判刑,而原本应该是幸福的婚礼,如今却因此事而留下永久的阴影。

«——【·以案释法·】——»

一、婚闹的众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有些读者可能会提出疑问,既然伴娘并没有与任何人真实地发生过性关系,那些在婚闹中对伴娘有过过分行为的人,算不算构成强奸罪呢?那位对伴娘有过侵犯行为的男子又如何评定呢?

实际上,根据刑法,我们对于某人是否犯罪,或是犯下何种罪名,并不是仅凭我们的直观感受或个人判断,而是根据刑法中明确的规定和评定标准。这些标准可以归纳为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客观要件和客体要件四大部分。

这四大要件,犹如一个正方形的四条边,构建出了一个明确的评判框架。我们可以按照这些标准,逐一分析行为人的行为,来判断其是否构成某一罪名。只有当这四大要件都符合的时候,某一行为才能被判定为特定的罪名。如果不满足,则至少在该罪名下,这一行为是无法被定罪的。

首先,我们考虑那些参与婚闹的人。强奸罪所保护的是女性拥有的权利,那就是决定是否与男性发生性行为。很明显,参与婚闹的这群人并没有侵犯伴娘这一权利,他们虽然戏谑和捉弄,但没有与伴娘进行性行为。因此,他们的行为并不满足强奸罪的客体要件。因此,在强奸罪上,他们并无罪责。

然后,关于婚闹是否可以定性为寻衅滋事罪,这一罪名的侵害对象是社会公共秩序。但从严格意义上说,婚礼并不是公共场所,所以他们的行为也并不算扰乱了公共秩序,因此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这引发了我们对于婚闹传统的思考,婚礼本应欢愉,不应被恶俗婚闹破坏。

其次,关于那位男子对伴娘的行为,事实上他未经伴娘同意,进行了过分的接触和行为,显然侵犯了伴娘的权利。所以,他的行为完全满足了强奸罪的客体要件,也就是侵犯了女性拥有的权利。

强奸罪的实施需要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不知道如何反抗的状态,从而实施强奸行为。

这时候我们需要提及前文所述的恶俗婚闹事件。众人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他们趁乱脱掉伴娘的内裤,并帮助那些实施侵犯行为的男子。这种帮助可能不是众人所追求的,但事实上无疑导致了这样的结果。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参与恶俗婚闹的众人在某种程度上是男子强奸罪的从犯。可以说,在众人的帮助下,伴娘处于无法反抗和逃离的状态,后来在被侵犯时,伴娘也由于被压制而无法反抗。

这些行为违背了伴娘内心真实意愿,因此满足了客观要件。

强奸罪要求施暴者年满十四周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而该男子毫无疑问已成年,且精神和智力正常,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在主观方面,强奸罪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该男子对伴娘的侵犯是有意为之的,因此也满足了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直接对伴娘实施侵犯的男子构成强奸罪,这样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

而参与恶俗婚闹的众人并没有构成犯罪,但他们的行为极其不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