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女子擦药却不安分 贱手偷摸「妹妹」20秒!竟因这原因没事

台中一名女子小花(化名),2021年2月因为脚酸,妈妈的男友假借按摩脚部时将手伸入小花短裤及内裤内抚摸她下体。(图:shutterstock/达志)

台中一名女子小花(化名),2021年2月因为脚酸,妈妈的男友假借按摩脚部时将手伸入小花短裤及内裤内抚摸她下体,小花下到后逃离现场后,传讯息跟同学诉苦,同学于隔天跟小花妈妈说,妈妈男友向她下跪道歉,事后她提出告诉,却因为已逾越6个月告诉期间,公诉不受理。

判决指出,2021年2月17日20时许,小花穿着短裤在家里客厅吃饭,因为脚很酸,妈妈男友就叫她去妈妈房间要帮她擦药。进房后,妈妈男友要她坐在床边,他开始按压小花的小腿,过程中手就慢慢往上移到大腿,后来手又移到下体处,并从裤管将手伸进外裤内按摩小花的鼠蹊部,接着将手伸进我的内裤里面按下体外部约20多秒,小花感觉到他将手指伸进我的下体内部,便赶紧起身离离开房间,跑到1楼骑脚踏车离开。过程中并没有求救、拒绝或反抗。

后来小花将过程告诉同学,同学再通知小花的妈妈,妈妈得知后,因为女儿说不想看到我男朋友住在那边,后来我有跟被告说不要住这边了,我也有叫被告跪在女儿面前道歉,被告有在我们的住处下跪,被告确实是因为按摩的事情道歉。嗣经小花向社工吐露,始查知上情。因认被告涉犯刑法第224条之强制猥亵罪嫌等语。检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提起公诉。

法官认为,被告系乘小花不及防备之际,对小花为偷袭式、短暂性之不当接触,尚未达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决定之自由程度。准此,被告所为乃该当性骚扰犯行,足堪认定。公诉意旨认被告所为构成强制猥亵罪,容有未洽。

法官审理后,按修正前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第2项规定,性骚扰罪,须告诉乃论。且告诉乃论之罪,其告诉应自得为告诉之人知悉犯人之时起,于6个月内为之,兹因小花未于案发后之6个月内提出告诉,谕知不受理之判决。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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