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行合一”后 银保合作走向何方?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郑嘉意 北京报道

随着《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银行代理渠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下发,银保渠道“报行合一”进入新阶段。

近些年,人身保险业同质化竞争严重,保险公司费用管理粗放,银保渠道销售费用由此抬高,种种销售不规范导致保险产品实际销售费用远高于报备水平。自2023年8月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多次下发文件,依照《保险法》,要求保险公司报备监管的手续费用取值范围、使用规则与实际使用保持一致。

当前,银保渠道“报行合一”工作已取得显著进展。在保险公司与银行渠道新一轮签约中,销售费用腾挪空间压降,行业算账经营得到强化。

在此背景下,1月19日下发的《通知》重申“报行合一”内涵与外延,要求保险公司列明附加费用率的期限和结构,明确附加费用率即可用的总费用水平,严格规范保险公司向银行代理渠道支付的佣金不得超过列示的佣金率上限。

《通知》落地后,市场反馈良好。业内人士指出,“报行合一”的贯彻利于保险公司、保险行业与保险消费者三方:一是有利深化银保渠道合作,共建良好文化;二是推动形成同管共治合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三是让利消费者,使保险公司的竞争转向产品与服务。

银保渠道合作深化

随着近年来,银保渠道在保险公司新业务价值增长上的重要性逐渐凸显,建立合规、阳光的银保合作模式刻不容缓。

数据显示,近几年,银保渠道已成为保险公司新业务增长的主力之一。代理人清虚的背景下,保险公司迫切需要银保渠道打开收入,在经济发展正处于模式切换、结构调整的阵痛期,保险产品也凭借其稳健安全的特点,得到银行客户的高度认可。

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21年,人身险公司银保业务全年共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1990.99亿元,已连续四年正增长。头部机构业务增量上,年报显示,中国人寿、平安寿险及健康险、人保寿险、太保寿险、新华人寿2022年银保渠道收入同比增幅分别为28.6%、18.28%、3.1%、308.7%、7.8%。

近年来,保险行业同质化竞争日益严重,保险产品定价预定费用假设逐渐成为产品价格竞争核心因素。而在投资下行的大环境下,费差风险放大,保险公司在可持续发展方面面临威胁。

业内人士指出,由监管部门统一控制附加费用则可一定程度化解单家保险公司无法降低支付给第三方高比例佣金的问题,打破行业囚徒困境,迎合我国保险业高质量发展的核心理念。

太平人寿相关负责人则表示,银保渠道依赖高费用投入驱动销售的模式已难以为继,渠道经营的底层逻辑改变,必须进行银保渠道的价值重构,引导银保业务实现由“量发展”到“质增长”的转变。

新华保险相关负责人表示, “报行合一”为保险公司制定公平、客观的执行标准,治理市场乱象,有利于行业良性、健康发展。

而此前,中国人寿副总裁白凯也曾公开表示,“报行合一” 有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解决历史性、系统性问题,同时,将进一步促进机构加快突破原有的粗放式发展模式,转变发展思路,切换发展动能。

2023年年末,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人身保险监管工作相关负责人披露,银保渠道坚定“报行合一”后,其佣金费率较之前平均水平已下降约30%。

东吴证券非银团队指出,未来在“报行合一”政策进一步落实的大背景下,银行或通过“以量补价”的方式加大对保险代销的投放,积极探索高内涵价值发展路径与银保合作新模式将成为行业共同课题。

形成同管共治合力

《通知》强调,应进一步压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要求其健全内控机制、强化内部监管,同时要求各级监管局统筹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通过强化监管力度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内控制度方面,《通知》要求总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银行代理渠道的业务、财务、内控及预算考核机制,确保下属分支机构有效落实“报行合一”要求;分支机构按总公司要求严格落实“报行合一”工作。

内部监管方面,《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对费用假设开展回溯分析,将“报行合一”执行情况将纳入内部审计。若发现实际费用率高于精算假设或费用结构不合理的,应及时调整,必要时应先行停售。

监管机构方面,《通知》要求各级监管局统筹开展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中,对业务增速、费用水平等存在异常的,及时预警干预;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佣金水平超支、费用不真实、渠道套利、账外支付等问题,必要时向银行延伸检查。

值得一提的是,不同于此前下发的文件,《通知》首次提出,将发挥自律组织和基础设施作用,形成同管共治合力。

其中,中国保险业协会应强化自律、交流、宣传的职能,宣导“报行合一”政策,形成全行业自觉落实“报行合一”、推动健康发展的浓厚氛围。

中国银保信公司则应持续优化人身保险产品智能检核系统,强化产品风险监测、预警、回溯等功能,为落实好“报行合一”提供科技支撑和技术保障。

自律组织始终是行业走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

记者注意到,此前,曾有多家寿险在监管、协会的引导下对银保业务常见问题作出自律约定。例如,2023年7月31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就曾印发《上海市人身保险银保业务自律公约(2023 年版)》,59家会员机构均达成共识,约定合规展业、良性竞争,并承诺不通过其他渠道及方式变相增加银保业务手续费。

行业竞争将聚焦产品与服务

“报行合一”要求发布后,有部分保险经纪人、代理人及中介机构发布“‘报行合一’将导致保费上涨”、“‘报行合一’将导致产品收益”下滑等信息,呼吁消费者尽快配置保险产品。

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强调,上述说法有误导消费者嫌疑。“监管部门通过降低预定利率和结算利率降低保险公司的利差风险,通过修订生命表降低死差风险,通过报行合一降低费差风险,最终会对行业、对消费者有利。”

精算逻辑上,保险产品定价主要受预定利率、预定发生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三要素影响。“报行合一”旨在要求实际支付的附加费用与备案一致,不直接影响保费与产品收益。

与“‘报行合一’将导致保费上涨”论调相反,王国军表示,“报行合一”可降低银保渠道经营成本,使行业竞争内容从佣金与费用转向产品与服务,进而利好消费者。

多家人身险公司亦表达相似观点。有人身险公司方面对记者表示,保险的根本作用始终在于风险保障,“报行合一”后,人身险公司可由“卷”渠道转向“卷”产品,通过好产品吸引渠道,使重点重回风险保障这一本职功能。

新华保险表示,当前,保险公司使用的预定利率和发生率差异较小。“报行合一”后,定价预定费用假设设计将会更加真实反映实际费用水平,可确保公平合理设计保险产品,优化产品供给。

太平人寿相关负责人表示,让利于民是监管推行“报行合一”的根本目的之一,是未来金融发展的方向。手续费率一致的情况下,“报行合一”倒逼保险公司在专业经营上下功夫,推动高质量发展。

中国太保寿险总经理蔡强在此前公开表示,中国太保寿险在银保渠道的报行合一基本上已经完成了主要渠道的沟通和产品报备。报行合一有利于银保渠道长期的发展,也有利于减少恶性竞争,转而专注在长期的价值和服务的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