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7天被骗4100万!诈团车手遭求刑6年9月 法官裁定续押

▲屏东地检署 。(图/资料照)

记者陈昆福/屏东报导

屏东地检署检察官何致晴指挥屏东警分局查获陈姓诈欺集团成员,涉嫌假冒投资公司名义,担任诈欺集团车手向被害人收取诈欺赃款达新台币4100万元,认涉犯组织犯罪防制条例、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加重诈欺罪嫌、伪造私文书罪嫌等罪,于13日起诉并移审屏东地方法院,法院裁定继续羁押陈男。

屏检起诉书指出,本案源于李姓被害人向警方报案,表示遭人以投资公司名义进行诈骗,警方知悉后,于今年1月17日逮捕经由诈欺集团指示前往向被害人收取诈欺款项之陈姓男子,遂报请本署检察官指挥侦办。

检察官讯问后,认犯罪嫌疑重大,并有勾串共犯之虞,向屏东地方法院声请羁押获准。经检察官抽丝剥茧厘清案情后,发现陈男经由诈欺团指示,预先购买准备装载赃款行李箱,并于统一超商ibon列印伪造之投资公司工作证、存款凭证、操作协议书、保密协议书、证券交易委托书及个人资料保护声明等虚伪文件,再由诈欺集团成员,冒用合法之投资公司名义,向李姓被害人讹称投资可以获利,须入金至投资公司等语,致李男陷于错误,接续于113年12月25日、12月30日及12月31日交付现金2100万元、1500万元及500万元予假冒投资公司的陈男,再由他将赃款放置在不详地点,由欺集团成员其他成员收受。每次事成拿到5000元工作费用。

检察官认陈男行为侵害人民财产权甚钜,冒用合法之投资公司名义,侵害该公司之商誉及我国市场秩序正常发展,且以洗钱为业,阻碍国家追回受害款项,干扰司法机关追诉诈欺犯罪,其经手收取款项高达4100万元,已造成被害人财产重大损害,审酌刑罚之特别预防功能,依诈欺危害防制条例第50条规定,就本案具体求处有期徒刑6年9月以上。惟被告于侦查中自白犯行,如其于审判中亦自白犯行,并缴交犯罪所得,则请法院依诈欺危害防制条例第47条前段规定,减轻其刑。

屏检呼吁,民众透过网路进行任何投资时,务必提高警觉,避免成为诈骗集团的受害者。现今诈骗手法层出不穷,诈骗分子透过假冒投资、假贷款、假人员等方式设下陷阱,让受害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损失大量金钱。政府已积极启动「新世代打击诈欺策略行动纲领 2.0 版」,警方及检察机关间将进行密切合作,全力打击诈骗犯罪,确保民众财产安全。此外,如民众发现可疑金融交易或遭遇诈欺,请立即向165反诈骗专线或警方报案,避免落入诈骗陷阱,共同维护财产安全,共创安居乐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