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这项新规11月1日起执行,居民社区等区域可设立自助售药机
日前,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通知,《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北京青年报记者了解到,该规定旨在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24小时用药需求,解决消费者便捷购药“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规定》要求,企业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自助售药机,仅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品。此外,《规定》还对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的申办条件、设施设备及管理要求做了具体规定。
申办条件方面,北京市行政区域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以按规定要求设置自助售(取)药机。企业可依托自身实体药店在经营地址内设置自助售药机,同时为满足市民在不同地域、不同时段的用药需求,充分发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配送优势,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依托下辖连锁门店在大型交通枢纽、旅游景区、大型购物中心、酒店宾馆、居民社区、社区医疗机构、乡镇(村)卫生服务中心等区域设立自助售药机。
设施设备方面,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应具备温湿度自动监测、调控功能,有安全监控设施和报警装置;应当避免日晒雨淋,放置地点要求环境整洁、干净卫生;自助售(取)药机内部结构及药品陈列应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外用药与内服药应相对分开陈列。
管理要求方面,药品零售企业设置自助售(取)药机,应向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报告材料符合设置条件的,各区市场监管局将自助售(取)药机放置地址在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地址”项下注明。各单位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自助售(取)药机的日常监管,对设置的自助售(取)药机不符合要求的或存在药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由各单位依照规定处理。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月朦
编辑/李天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