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拐卖14名儿童嫌犯一审获死刑,家属拟提1元索赔要求道歉

(原标题:被控拐卖14名儿童嫌犯一审获死刑,家属拟提1元索赔要求道歉)

6月12日,涉嫌拐卖儿童的王浩文一审被判死刑。判决书显示,王浩文此前已多次因拐骗、拐卖儿童入狱,在多个省份流窜作案14起,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

6月15日,寻亲家长雷武泽告诉新京报记者,他正在写民事起诉书,向王浩文索赔1元钱,并要求王浩文以书面或视频等形式向受害者和家属赔礼道歉。“不是为了钱财,是为了让其他人贩子和买家看到后,能坦白事实。”2001年10月,雷武泽3岁的儿子失踪被拐,后被王浩文贩卖。在雷武泽夫妻寻子近22年后,2023年,他们终于找到被拐走的儿子。

雷武泽告诉记者,包括他在内有3名受害者家长参加了庭审,王浩文当庭未认罪,只承认拐卖3名儿童。雷武泽称,王浩文的两名同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三年。雷武泽从法官处得知,王浩文等三名被告已就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以玩具、食物为诱饵拐卖儿童,致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

此案中,被告人除了1957年出生的王浩文外,还有两人,分别是1972年出生的王善琼与1963年出生的胡志雄。

法院判决书显示,2021年6月10日,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王某琼、胡某雄犯拐卖儿童罪,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1年11月1日,南充市人民检察院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王浩文的遗漏罪行。

南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浩文以出卖为目的,于2001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善琼、胡志雄等人,在湖南、湖北、四川多地,趁儿童单独玩耍、身边无大人陪伴照看之机,以购买食物、玩具为诱饵,拐带11名儿童到广东省汕头市贩卖。贩卖时,王浩文还曾冒充被害人亲属。

经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认定了以上事实,并认定其行为造成了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让他们遭受了痛苦的精神打击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

其中,王浩文参与作案11起,拐卖幼儿11名,非法获利19.9万元,王善琼、胡志雄各参与作案一次,拐卖幼儿各一名。

三名被告人此前均曾受过刑罚,主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发现同种漏罪

记者注意到,此案之前,三名被告人均曾受过刑罚。

1987年2月17日,被告人王浩文因犯诈骗罪、盗窃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7年9月20日刑满释放。

2006年11月17日,王浩文因犯拐骗儿童罪被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

2015年12月10日,被告人王浩文、王善琼、胡志雄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判处刑罚,其中被告人王浩文因拐卖儿童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至2029年7月31日届满。被告人王善琼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二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胡志雄因帮助王浩文拐卖儿童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浩文于2006年因犯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08年7月19日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王浩文于2015年因犯拐卖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同种漏罪,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主犯共计拐卖儿童14人被判死刑,受害者家长拟提诉讼要求道歉

判决书显示,王浩文从2001年10月开始从事拐骗、贩卖儿童犯罪活动,2006年曾因拐骗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继续从事拐卖儿童至2014年6月,在多地流窜作案14起,连续作案时间长达十余年,前罪和漏罪共计拐卖儿童14人,造成部分被害人父母轻生、离婚和巨额经济损失,在多地造成社会恐慌,引发社会不安,犯罪情节特别严重。

“王浩文到案后对大部分指控事实在确凿证据面前拒不认罪,不配合侦查机关查找被拐儿童,毫无悔罪表现,主观恶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从严惩处。”判决书中写道。

最终,在6月12日的庭审中,被告人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2日,雷武泽从法官处得知,王浩文等三名被告已就一审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15日,雷武泽告诉记者,目前他正在写民事起诉书,向王浩文、胡志雄等人每人索赔1块钱,并要求王浩文等人以书面或视频等形式向受害者和家属赔礼道歉。

雷武泽说,这次索赔的价值“不是用钱能衡量的”。他这么做的目的,是希望其他人贩子和买家看到后,能积极主动地坦白事实。